中国军人家庭权益保障机制现状与发展研究

2018-01-22 11:39李石松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军人法律法规权益

李石松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政治机关工作系军队法治建设教研室,上海 200000

一、前言

综观历史,因军人权益保障不到位而导致的军队兴衰、国家兴亡的现象并不罕见。所以,现今国际上大部分的国家均对军人权益保障问题十分重视,往往会给予高工资、高福利的方式以稳定军队。因而,在我国应当给予军人家庭一定的保障,对军人为国家与家庭带来的贡献作出肯定,紧跟时代发展健全相关的保障法律法规,稳定国防与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中国军人家庭权益保障的发展历程

(一)初创阶段(1929—1949年):内容分散,效力层级低

从1929开始,我国政府陆续地出台了以抚恤、优待军人家属作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包括有:《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

抗日战争阶段,为鼓励抗战与调动军人的积极性,不同的地方政府前后出台了部分抚恤优待的规定。

解放战争阶段,各解放区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不同的管理条例与办法。只是,因为受制于当时的战争环境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层面,这阶段尚未构建成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对于军人家庭权益的保障只局限在优待上。

(二)整合发展阶段(1949年——1977年):原则多,操作性不强

1949新中国成立,随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关注并发展。关于军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也正式拉开序幕。陆续出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军人家属的优待方式,指出了军人家属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优待。

上面的法规对于新中国保障军人家庭有立法起到了里程碑的意义,其出台明确了军人家属的法律地位。但是在这个阶段军人家庭权益保障还只是立足于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优抚方面。

(三)巩固完善阶段(1978年——1998年):初显制度化

在这个阶段,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变革,中国的军人家庭权益也逐渐得到完善,例如:已经在《宪法》、《国防法》等多部文件当中获得了肯定。整体而言,在这个阶段,军人家庭的权益保障办法出表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军人家庭的保障内容数量更多了,项目也渗透至生活的各方各面,如:住房、医疗等。

(四)最新发展成果(1998年以来)

1998年,我国便明确地提出了要将建设军人家庭保障制度重视起来,经国务院以及中央军委的确定,军队实施了军人保险制度。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军人保险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不断地对我国军人家庭权益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第一,直至现今我国关于军人家庭的立法依然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军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于军事立法当中的占比过小,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就更加之少,还出现了不少的“盲区”。现时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军人家庭住房问题、保险问题、子女教育等关系到军人家庭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规定。所以,在对军人家庭相关的权益保障上,依然还有不少的问题要改善。

第二,军人家庭的法律位阶比较低,而且内容相对落后。中国是一个拥军优属的大国。但是一直到了今天,依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条款,只是散见在《国防法》、《兵役法》的部分条款里面。同时,由于军人家庭权益保障并非只是简单的来自于军队内部,涉及到大量的问题是跟地方政府与部门相关的,而这些问题均要由地方来进行承担处理。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还表现出内在协调性弱的问题,而且有些地方还出现了与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军队和地方社会保障的法制并不一致,人为地带来了条块的分割,使得军人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接续不畅等。

第三,关于军人家庭权益保障立法集中度低,操作性弱,执行起来不容易;保障内容不多,整体而言保障的标准也是比较低的;因为保障对象群体数量并不多,在编制相关的政策之时常常被“边缘化”,以“另行制定”方式来处理。而最后的结果便是迟迟未能确定下来。

(二)责任主体权责不清,组织机构不完善

现时,中国军人家庭权益保障责任主要是分散地由城乡不同的单位来进行承担的。各主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彼此扯皮的现状。不同的单位之间联系弱,常常是群龙无首。全国尚未有一个可以领导、组织以及协调不同的单位、地区的权威性的保障决策机构。使得军人家庭本身应当要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并没有真正得到。就如优待金的发放事件为例,正是因为各地责任机构本身没有统一起来,公示工作没有做到位,不少的军人家庭根本就不知道应该要到哪里去领取优待金。简单地进行统计后发现,目前的领取方式全明很多种:有些是到乡镇民政助理办公室,有些是要到父母工作单位来进行领取,有些则是由民政局送至家中,有些则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并进行统一集中的发放。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军人家属无所适从,不知应当如何处理,大大地削弱了军人家庭权益保障。

(三)发展军人家庭权益保障项目的资金投入短缺

军费可以说是军人后勤保障的主要资金渠道。然而,根据相关调查数据结果显示:从1999年开始,中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地提升,军费的绝对规模也随之而扩大。然而,对比于军费规模已经得到了平均15%的提升速度来说,军人保险基金于军费当中的占比却是相当的低。

四、构建我国军人家庭保障制度的探索

(一)健全军人家庭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现时,中国军人家庭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缺乏的,而且相关的规定均比较分散,效力层级低,可操作性弱。我们应当要对相关的制度作出整合,让军人家庭权益保障和现今的随军政策、优抚机制,地方双拥等内容结合在一起,构建起完善的多元化互补的系统。要实现这些,我们应该要怀着开放的态度,学习与分析国外的经验与心得,吸收历史教训,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实践。论文结合个人的分析,认为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步骤着手:

首先,应该要将“统”的工作做好。我们的建议是将现时不同部门的,关于军人家庭保障的相关条款结合在一起,经过对一些多余的、重复的内容进行删减,整理出规范的法律法规,让各个部门均可以做到统一的依法肩负起自身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将“修”的工作做好。目前,军人家庭保障的相关内容均是伴着现今社会经济的逐渐繁荣发展,而逐渐地完善与改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潮流发展,表现出滞后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是影响到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所以,针对法律条文我们应当做到及时地结合国家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状况作出科学合理的优化,让其更合理,更具操作性。

第三,要将“立”的工作做好。在现今我国关于军人家庭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中出现了不少盲区。在日常生活当中,关系到军人家庭切身利益的医疗、住房以及读书等问题均难以找到相关的法规,军人家庭权益保障的改革表现出部分配套措施缺失的问题。我们应当要适应国家与军队已经确定下来的大政方针,以《宪法》、《国防法》作为基础,进而于福利、保险、救助等相关的牵涉到家庭问题以及组织管理上的问题,添加与之配套的条款,以明确内容与清晰责任,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让军人家庭权益保障工作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第四,要将“升”的工作处理好。将牵涉至军人家庭切身利益,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密切相关的法规文件上升至法律层级上。

(二)清晰权益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组织机构

我们应该构建起中央政府作为主导(其功能主要是出台出相关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协作(主要功能是执行与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财政一起分担,以有效地调动不同地区与部门的积极性。“保证保障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

另外,军人家庭大部分是围绕着不同的军区的分布,其散居在全国的不同地区,国家对其提出了利益诉求以及权益保障,尚未有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以及服务管理部门。军人家庭出现了问题与困难之时,经常会碰钉子,无法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所以,论文认为:我们先是要针对目前已有的组织机构作出改革。随后,再构建起长效的关沟通协调组织,针对各种问题,及时地帮助处理。

(三)重视军人家庭权益保障工作,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唯物主义的相关原理,我们可以知道:“一定的精神追求肯定是构建于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军人对于自然人而言为一种职业,一项用于谋生的手段,其同样必须要拥有劳动力的生产以及再生产以实现相继的生存以及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的传统的观念均认为军人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的,其是一项满载着奉献精神的职业。更常常会将军人视之为神人,将军人的物质利益忽略,而太过于片面地关注军人无私的爱国奉献精神。本能地认为军人工作均是不求回报,不提个人利益的。

这样的观念是严重地违背大自然客观事物与发展规律的。军人是一种崇高的职业,军人本身也是自然人,其精神也应该建立在物质基础的保障上面。所以,我们必须要更新统一观念认知,改变过去不当的惯性思维。明确军人家庭作为保障对象,是因为军人对于国家以及人民作出的牺牲与贡献,理应获得国家、社会、人民的尊重,得到应有的保障与优待,例如:医疗、住房以及就业、子女学习等给予一定的优惠与待遇,让得军人家庭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五、结论

现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生活保障的逐渐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军人权益的社会保障立法系统当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军人家庭的权益保障应该是军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我们应该予以重视,并不断优化,积极推进军人家庭权益保障立法工作的开展。

猜你喜欢
军人法律法规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漫话权益
法律法规与民生新闻
军人就该这个样
海外房屋出租市场法律法规
四有军人歌
军人的自信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军人“四有”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