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特色基石

2018-01-22 16:53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私权总则民法

朱 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三十年的民法典的立法活动阶段性地告一段落。在法学界以及社会上对这部《民法总则》的各种评论纷至沓来、褒贬不一,一时间各种观点甚嚣尘上众说纷纭。然而这部《民法总则》确实体现出其独有的特色制度,并将其作为其基石而规定下来予以确认、保护。

第一:保护私权。《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总)第三条是原来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的第五条。民通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现在这一规定被提到了民总第三条,这个位置的变化有极重大意义。在民总一、二、三次审议稿它是在第八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根据。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基本原则。它摆在基本原则的第一位,民总基本原则位置的摆放有着极深刻的意义。它反映了我们社会的要求——民事权益保护,把它摆在第三条,摆在其他基本原则之上。所以第三条就是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民总的目的、最重要的奠基石。第三条确立了中国民法第一个奠基石——私权保护。私权保护在传统的民法上就有,叫私权神圣或者叫私权保护。私权保护在别国的民法典上从未有明文规定,我国从原来的民通第五条把它提到第三条,说明它是中国社会的要求。它是靠人民的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创造这些财富。所以就把它在民总上以重要的位置给规定下来。由此它是中国民法、将来中国民法典、甚至中国法治、中国社会的第一块奠基石。

第二,意思自治。第五条,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这就是教科书上的意思自治,就是思想、意思自由。它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原理,是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区分的标准。按现代民法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社会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就是物质基础。好多民法典没有将意思自治定为条文,只是教科书上讲它是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在不同的部门里,就成为不同的原则。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物权法上叫所有权的自由,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婚姻家庭法上叫结婚、离婚自由,但统一在一起就叫意思自治。传统理论认为意思自治是理所当然的,从未明文规定。因其巨大作用,改革开放后社会发生了深刻改变。所以民总上规定意思自治,因为它是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且把它规定下来保证它。没重大理由不得干预,必须是重大理由加法定程序才可以干预。由此得出,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在民族振兴,实现中国梦,实现两个一百年的这个目标当中,意思自治的基石重要性。

第三,秩序。虽没有像前两个一样,明确用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再怎么好,没有秩序都将会变混乱。秩序不等于稳定,一段时间国内法律界有种错误的倾向,把秩序等同于稳定。甚至单纯为了稳定,不惜曲解法律。秩序是一个国家、民族存在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正是因为有秩序。秩序首先要民法来定,没有民法对自由、私权的规定,没有确立以上基本的原则,没有保护市场交易等等必要的秩序,国家的秩序就不能维持。民总第一条讲到了两个目的,第一条是立法目的,第一句: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第二句:调整民事关系,第三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由此看到其的重要性。法律、整个社会的秩序都靠民法典,如仅靠别的法律是建立不起来的。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就是和法人做生意的另一方。第六十五条规定;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些都是为了市场秩序的建立维护信赖。

民总的基石就是,一、保护私权,二、意思自治,三,秩序。这三块奠基石足以保证,中国在今后几十年不断进步。依法治国能够进一步的完善,中国梦得以实现。如同先前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一样,民总也是有漏洞的。有些漏洞是立法者有意留下来的,通过解释来弥补完善它,保证这部法律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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