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很好区分了,但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往往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出现人身伤害的事故时,双方的争议就会加大。原因很简单,如果是劳动关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有没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当赔,而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个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责任承担的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赔偿的结果不同,所以只有清楚地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才能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肯定会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不是特定的,即可以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或是自然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劳动者无须加入雇佣单位,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可以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自行组织并指挥劳动过程,大部分是一次性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力的交换过程。
(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做为组织者,管理者,其应当承担劳动者劳动带来的风险责任。劳务关系的劳动者自己提供生产工具,自行安排劳动,所以其对劳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聚焦:某烧鸡店雇员在凌晨3点上班途中,被不明车辆撞伤,车辆逃逸,雇员在给老板请假后回家休息,在还没来的及和家人说被撞车的具体情况的当天晚上因为内出血死亡。后雇员家属要求烧鸡店老板按照工伤支付死亡补偿金,从而双方产生纠纷。该案是否能构成工伤?首先从用工主体进行分析,烧鸡店老板是私人老板,确定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先要看该烧鸡店是否领取有营业执照,如果领了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就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那么再看其雇员是否是被机动车辆撞伤造成死亡,如果是那么可以认定成工伤,如果不是那么即便可以认定成劳动关系也无法要求烧鸡店老板进行赔偿。反之,如果烧鸡店老板根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话,那么老板和死亡雇员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因被第三人撞伤死亡,所以不应当由烧鸡店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是按月发放定期定额发放的。劳务关系的劳动报酬是按照双方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进行支付的。双方从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劳务关系的接收方关注点是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则侧重与劳动过程的实现,也就是说不管劳动成果结果如何,哪怕没有给付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所从事的劳动一般是长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而劳务关系则一般是临时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
案例聚集:李某在某单位工作多年,职位是门卫,工作多年单位都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55岁时,单位让劳动者回家,说不用他了。劳动者要求支付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说咱们之间是劳务合同,劳动者是临时工,没有合同,没有保险,更没有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李某长期在用人单位上班,按月领取工资,按照单位的要求上班下班,单位給提供的各种生产工具,也就是说李某和用人单位形成了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补齐各项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形式等方面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另外还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不宜区分,遇到案件还需要我们依照具体情况,从多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而才能确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而才能确定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