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我国刑事特赦制度的必要性

2018-01-22 16:53刘金财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人大代表

刘金财

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目前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律由于追求稳定及事后归集的特点,存在一定滞后性,无法完全应对当下社会的新问题,但社会矛盾的激化往往集中于新现象、新问题中。在新法未出或法未修订,只能适用旧法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上出现虽然于法有据但却给公众造成一种不公平、不正义的感受,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或形成法不可信的公众负面认知。换而言之,法律制度确实能让绝大多数人享受秩序与安宁,却也有可能把制度不完美的后果让极个别人承担。

特赦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针对特定的犯罪或罪犯进行免除或者减轻其罪责或刑罚的一种制度。特赦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夏商时期就已形成雏形,隋唐时期趋于成熟。随着社会发展,刑事特赦制度制也成为解决社会政治、经济冲突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刑法中对刑事赦免制度作出了一般规定,甚至还颁布了单行的赦免法典。

在我国,实施刑事特赦制度有以下优点:1、能体现执政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起我国开放、民主、文明的大国形象。2、有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3、刑事特赦制度本身即是对法治所导致错误的修正机制或者说是对司法机关的定罪和量刑过于严厉或者明显不正当的一种制约或缓冲。4、刑事特赦制度坚持的是于法律框架内寻求正义的方式,它不仅是对民意的简单回应,更体现了案件判决背后真正的司法逻辑,有利于加强法律权威。5、在因判罚不公引暴社会动荡的极端情况下,刑事特赦可起到浇灭导火索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八次特赦,前七次特赦主要针对战争罪犯,第八次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而特赦了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年满七十五周岁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等四类罪犯。分析八次特赦,不难得出我国特赦制度实践的部分特点:1)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2)仅限于经过服刑改造的罪犯,不含刚判即赦。3)仅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本身。4)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但是由于没有更详细的配套制度,缺乏总结固化相关实践经验,导致宪法中特赦法律规定只能以临时决定的方式落地实施,未能达到预见性及稳定性的法律效果。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达到必须运用刑事特赦制度来消解社会分岐的程度,但随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自媒体的越来越发达,社会舆情在社会治理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特赦的适用应极其慎重,应当是其他手段不宜采用而不得不采用的最后的救济手段,以免伤及司法本身的权威性,但是,未雨绸缪,及时将我国刑事特赦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固化,使之可知、可预、可引、可操,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防患于未然。因此,笔者建议:1、明确特赦程序的启动条件,建议将现有实践操作的党中央或国务院有提出特赦的建议权明文固定,另外,考虑到人大代表有反映民意的义务及职责,因此,可参照《宪法》有关提议召开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等规定以及《立法法》中关于提出法律案人大代表联名的最低限制等相关规定,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议也可提请启动特赦程序,这样既严格限制特赦程序的启动门槛,防止低门槛的泛化启动,又充实了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内容,也回应了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天然属性。2、特赦适用范围不仅可以对已判且已部分执行的罪犯进行赦免,从长远应考虑可扩大到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这既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特殊事件预留制度阀门,也可将特赦与减刑二者区别开来。3、特赦的适用对象方面,建议不仅应包括普通刑事罪犯,特殊情况下亦可以适用重大恶性罪犯,同时对何为特殊情况进行严格限制,以期达到虽有救济通道但不过宽过纵的效果。4、法制化建设方面,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对特赦制度的相关具体规定,明确规定特赦权的行使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办法、步骤等内容,使特赦制度内容明确以及程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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