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

2018-01-22 16:53刘婷芳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张红法定继承遗嘱

刘婷芳

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福建 南安 362300

一、生前财产权益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两大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看得见的财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债权、公民著作权、专利权等财产权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应取得的收益、自然人承包经营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均是可以继承的。《公司法》中也有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与股份价值都是可以继承的。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高速发展,现在还衍生出了淘宝店铺经营权、游戏账号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尚未有法律法规对这些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权益是公民生前通过投入资金、付诸劳动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为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二、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

(一)赠予

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大致分为三种,其中之一就是赠予,在办理赠予公证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有些时候人们对于死者生前做的公证会有疑问,认为在赠予人死后到底是应当按照遗产继承来处理还是应当履行生前赠予协议。例如张红父母生前与张红做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将自己的房子赠予张红,但是由于疾病原因始终不方便去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父母病重过世,房子也没有及时更名。

该案件中,赠予人与受赠人都明确了赠予的事实,但因不动产的登记原则,张红未能及时地将受赠的房产进行转移登记,才造成了矛盾的产生。本案中,未进行转移登记显然不能作为物权转移的标准,以父母女关系的事实,以及赠予行为的事实均可推定房产事实上的转移,只是未做到形式上的转移。既然该合同不可撤销,那此时是否因房产未进行转移登记造成赠与合同的无效呢?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只有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显本案中的情形并不符合以上无效条款,故赠与合同有效,未办理转移登记并不能使本案的房产视为死者的遗产再进行继承,而应认定为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之债。此时,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已办理的赠予公证书及有效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过程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不动产赠与合同公证,审核赠予人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予,赠予的财产合法,即可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其中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赠予给本村集体成员,并且限制一户一宅,公证办理完后要提醒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应产权变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赠予的方式处理生前财产快捷简便,但实践中一般限制在近亲属间的赠予,且赠予公证的不可撤销性也给赠予带来了局限性。

(二)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在我国《继承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也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遗赠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主要针对孤寡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孤寡老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还有一些孤寡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这时候老人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既能够使得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也会使得签订协议双方互相获利。遗赠扶养协议中规定的被遗赠人有权获得遗赠人的生前财产,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扶养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应当明确的写出双方的义务和遗赠内容。扶养人需要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会拥有遗赠的权利。如果在抚养过程中,公民由于个人原因终止或没有履行义务,则遗赠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样如果遗赠人违约,扶养人也有权利向遗赠人索要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公证实务中,因遗赠扶养协议只能由遗赠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订立,遗赠人大多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子女赡养的孤寡老人,故协议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三)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法将个人财产权益指定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权益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遗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订立遗嘱的时候要保证当事人处于神志清醒状态,并且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要合理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继承权。

遗嘱划分成了五大类,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遗嘱公证是公民处分生前财产权益的主要形式之一,立遗嘱时可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嘱执行人,方便在遗嘱人身故后及时地处分遗嘱人的财产权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生前财产权益的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赠予、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经过办理公证后都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依法得以优先适应。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并不唯一,针对不同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公证员都能提供最适宜的财产权益处理方法供当事人选择,让财产处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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