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 101312
20世纪以来,社会本位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成为了法学界的高频词汇。对于经济法而言,许多专家将社会本位的作为核心理念。但人们对社会本位的思想还有些模糊,所以,人们必须从理性的角度认识并认同社会本位理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
社会本位是一个复合名词,由“社会”和“本位”组成。社会,可以理解为“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将社会视为一个完整的大系统,体现了社会发展性、和谐性和整体性。“本位”就其含义无非是指“中心”、“重点”,当然还包含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比如权利本位的意思是以权利为重点,以权利为最基本目的、最基本任务等。在法律上,一般存在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是国家本位,通过法律建立国家统治阶级的秩序;个人本位主张个人利益最上,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法律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的秩序;社会本位是将重点放在整个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通过法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保障社会整体和谐一致的秩序。不同的法律为了维护不同的重点而存在的,经济法维护社会本位。随着市场逐渐社会化,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经济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它体现了社会价值社会化,维护社会本位,保障整个社会经济有条不紊的运行,让总体结构逐渐变得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经济法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中心,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来协调处理。
个人本位的思想倾向于维护个人利益,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忽视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将个人利益放在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之前。民法保障人民的利益,无法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行政方面的法律推崇国家本位,保障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行政管理,基本形成了由上级下达命令,下级单位服从管制的机制。但是国家本位的法律不能用来调整社会经济。因此,对于调整社会关系,不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束手无策。只有在这两种法律中,将二者的特殊点结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结合了民法与行政法的某些特殊点,将二者的缺陷互补,来满足社会化的各种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生产逐渐社会化。在此前提下,个人本位导致的个人私利不断膨胀,与社会的矛盾逐渐产生。同时,市场还存在着许多自身的缺陷。比如通货膨胀,贫富差距,经济危机,自我调节作用有限等。因此就需要将整体经济利益作为核心,平衡个人利益和市场利益,恢复市场经济的秩序。这就需要对社会自治的现状进行改善,通过国家政府的修正,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创造出经济法。然而,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是不够的。政府在处理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的行为大部分注重国家利益,并不是永远针对公共利益;政府在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成本;政府成员存在腐败的现象;政府能力有限,不能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可以看出,社会经济中永恒的基本问题是国家干预市场的相关问题。由于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都有一定的缺陷,偏好任何一种都将造成社会经济状态的失衡。为了克服这两大问题,就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搭建一个桥梁——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经济法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它通过协调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两方面,限制一定的政府权力,维护市场的利益来逐渐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的最佳。社会利益的根本需求是产生经济法的根本原因。在上世纪,我国还处于技术经济时期,国家对市场有过分干预的现象,不能保护社会利益。经济法是政府实现对市场干预的方式,也是防止政府对市场过分干预,约束和管理政府干预行为。使政府干预市场有一个衡量标准,政府干预逐渐法制化。同时,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有利益都有保护的作用。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利效统一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调整平衡原则、经济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那么社会本位原则可以作为它的根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为了协调平衡其他原则,避免产生冲突而形成的。比如经济公平原则与利效统一原则之间就存在冲突。如果单方面的追求经济公平,那么得到的效益就会相应的降低。而一味地追求利益又会影响到公平。所以,社会本位原则成为了一个标准。在有冲突出现时,判断是否与社会本位原则接近。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使整个经济环境和谐而平衡,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的脚步。因此,保障社会经济体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法的目的。作为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还有许多意义。首先,可持续发展将整个地区乃至世界作为一个作为一个整体发展,强调人口、环境、资源、社会的一致。贯彻社会本位的思想,保障在全社会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单位都能获得利益,共同发展。在目前,“整体”一般只涉及到我国一些地区,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全球化的发展,将来它的范围要覆盖到全球。又因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知道,它不仅仅以当代利益的和谐为出发点,更注重未来利益的和谐,强调目前与未来的时代和谐。它要求现代人以发展的眼光看事情,不能因为眼前私人的需求而损害人类未来的需求,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保障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被侵犯。
在经济法看来,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是其存在的必要价值。经济法规定,以社会整体为中心,个别个体想要自由行使私有权利,需要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在传统民法中,存在着契约不可改变的原则,在经济法中,会对此有相应的限制。在传统公法中,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家政府只能在经济市场适度干预,起到服务社会的作用。经济法中以社会为本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强制性的公法和随意性的民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而国家,效益和公平等因素都是在社会本位的前提下实现的。社会本位是为了协调平衡其他房间因素,避免产生冲突而形成的。经济效益和国家干预的矛盾,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如果不当会影响到某些团体的经济效应,而追求短期的局部效益又会影响国家的适度干预。社会本位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冲突。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在实现的涉及到许多的社会组织。虽然社会组织存在着一定的力量,但国家仍然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本位能否得到有效的实现,取决于国家这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享有最高主权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而社会是一个自主组织的独立经济法体系。它独立于国家。这样看来,国家只有工具性的价值,成为了社会和个人派生物。国家需要正确发挥法律的作用,来实现社会本位。将国家意志逐渐与社会本位的理念想统一,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来公之于世。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透露着国家通过立法机构来逐渐实现社会本位制度化的过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中,法律将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对每种个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心地位。所以,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立法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在历史上,我国长期认同的是国家本位理念。这是统治阶级对社会群体的忽视,对社会的独立性的一种否认。在法律法规的建立上,国家本位理念强调统治阶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结果与个人权利产生矛盾。而社会本位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个人的私有利益。将社会法加入到传统法律上去,贯穿社会本位理念,将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变成法律规定的权利行政机关是公共服务的总体,因此行政单位是实现社会本位的主体。在法律相关机关中,司法机关强调的法律本身,而行政机关实现的是公共利益,旨在于维护社会公共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利用行政权,对侵权行为及时地制止,对社会公共权利进行补充救济。行政机关是实现社会本位的主力军,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社会经济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综上所述,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理念,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作为社会法之一,存在于公法和民法之外,立足于社会。在我国法律的具体实践中,社会本位理念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