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柳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000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无限前景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电子商务的迅速和广泛发展正在动摇和丰富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商品交易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传统习惯、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载体,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更便捷的签订,其低成本、高效率和广泛的地理覆盖范围正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关注和青睐。但是作为贸易和网络的结合,电子合同仍然有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各种问题也日渐凸显。有的问题甚至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机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通过电子合同发生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合同欺诈——电子合同欺诈,是一种非法行为,为保障国际经贸活动的有序进行,完善制度规范和技术限制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各国的合同法,有效合同必须遵守“要约”和“承诺”,并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能力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和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真实。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发展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的内容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在签订过程中,合同的含义和作用也没有改变,但签字过程和承运人却不同于传统合同。这种变化对合同的形成有何影响?以下各节分析和讨论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的程序,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及合同的管辖权,从而确保交易者的行为有效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故意欺骗他人并导致他人陷入不法行为。欺诈行为是由于其他人的欺诈行为被误导而引起的。传统民法认为欺诈有三个法律要素:1.欺骗他人;2.故意;3.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欺诈意味着一种诽谤,足以引起诸如可撤销、未确定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法通则”和“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国际贸易中的几种形式的电子合同欺诈是:一是电子合同主体的“欺骗”,例如,虚构主体,非签署资格和合同主体的变化。虚构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或以欺诈手段使用他人的合同。常见的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皮包业务”通常没有资格签订合同,各项活动完全是商业欺诈,使用虚假信息、假名、假材料等各种方式欺骗对方。二是电子合同的条款是“欺诈”,如法律适用条款或仲裁技巧,质量条款陷阱,贸易术语陷阱,检查条款欺诈,支付方法欺诈等。欺诈是通过赔偿强加的,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行为和卖方对买方的欺诈行为。比如,买方对卖方的欺诈通常是由于卖方缺乏谨慎以及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的诱惑。合同约定使卖方同意并签订合同,但内容协议已超出卖方的实力,买房以此违约理由,申请赔偿。三是买方或卖方使用电子认证进行欺诈的变更、伪造电子合同变更,伪造电子签名或收费签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对外贸易活动日益增长,网络应用不断发展,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而电子合同作为互联网发展之下的新经济发展产物也是应用广泛,通过电子合同发生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件数也在逐年递增。2005年公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首次对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或印章给予了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澄清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为中国电子社会的规范运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中国的电子合同法还不够系统和全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为此,我国应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既有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同时也可以使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公约[1]。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即是这一发展趋势的重大产物,国家和各界也寄予了厚望。
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虚拟化的特征,这很难判断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规定得比较简单,因此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首先,电子格式合同缺乏有效性,格式条款的条件也含糊不清;其次,没有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其实现的保障措施,因此消费者面对格式条款可能没有能力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从网络合同的角度来看,缺乏一种实现消费者选择的保障体系。
法律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相互依存。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因此,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改进。
作为贸易和网络的结合,电子合同有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它们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一旦这些不成熟和不容易的部分被有心人利用就会形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之下,它已成为一些犯罪分子使用欺诈的新方式,电子合同的存在为国际欺诈者提供了机会。在国内应该以即将正式使用的《电子商务法》为参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问题,而电子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帮助进行跨国贸易时双方在掌握最新动态的同时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3]。国贸之中,有关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多种形式的诈骗时有发生,不曾间断过。在这种情形之下,一定要将法律作为武器和保护盾牌,只有熟悉和运用好专门的管理法律才能用它当作武器来维持贸易合同的规范[3]。
我国的《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中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算是存在对方不了解不知道的电子代理操作行为或者结果。同时,中国的“合同法”还应规定电子错误合同的有效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可能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在封闭的网络中,例如电子数据交换环境,如果双方就电脑错误达成协议,则协议基于相应的法律是当作该协议不存在,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的在线交易环境中,如果商业计算机出现错误,合同仍然有效,这点是需要肯定的,但在如果协议的签订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则视合同无效;如果是客户的计算机出现错误,这种情形之下也视合同无效,以此类推。尽管这样只是辅助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电子合同诈骗的发生,但是至少能够从自身要求开始规范,那么就会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对于电子合同的犯罪不管是从主要还是辅助方面着手进行防范和保护都是有利的。对于电子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一定要确保其与纸质合同有着一样的效力,对此一定要秉承着科学的态度处理好,避免犯罪分子投机取巧。
制定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特别是认证机构,设定条件和经营权限等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为防止欺诈和违反交易,还应建立信息隐私和隐私管理法。众所周知,所有的电子商务往来都是运用的电子网络,所以对于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存在很大的难点和不确定性,例如身份确认密钥的身份和个人隐私的隐私保护。这些都是需要技术支持完善的部分,不管是采取其中的哪种模式或者是多项交叉认证,都是为了确认电子商务的参与者确系其本人,这个过程非常重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也是一种杜绝和防范电子合同诈骗的有效形式。
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该补充和完善格式合同及相关规定。在此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换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以某种方式提醒用户充分注意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4]否则,这样的合同是可以更改或撤销的合同,最终点击确认或同意被视为明确同意格式合同。对于所有的电子合同一定要就细节斟酌仔细,就和纸质合同是一样的,所有的条款都要明晰,不能因为是电子协议就有所忽视,否则出现争议再寻求法律就麻烦并且效果微小。
我国的电子合同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立法适当超前不仅能满足当前需求,而且在电子合同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也能够适时应对,杜绝法律资源浪费。同时,还可以保障法律的稳定性[5]。电子合同的立法适当超前,对于那些想要通过立法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种警告,让他们在行事之时有所顾忌。因此,从法律上填补漏洞也是很有必要。这就要求有远见,能够超前意识到新合同可能出现的不成熟地方,并且提前做好应对方案,避免等到出现漏洞造成犯罪再回来亡羊补牢,尽管也不算晚,但还是慢人一步了。
同时也要采取一些措施: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很多工作都还需要做到位,比如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情况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部分,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的可能,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在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若想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约定的合同正常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跨国电子合同的欺诈在相关的法律上一定要有所作为,电子商务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就容易造成各种诈骗情况的发生,因此一定要遵照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行事,还要适时超前制定和补充相应的条款,在结合国际相关经验之后,遵照国家《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电子合同一定要赋予和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在认真的确认过电子商务参与的相关者的身份确系本人之后,在完善过所有的合同格式和条款这样才能有更好的贸易秩序,更能维护多方权益,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