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姐网约车遇害案民事赔偿诉讼的几点思考

2018-01-22 16:21:03肖琪畅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继承人网约被告

肖琪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488

2018年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搭乘某公司网约车途中遇害,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作案后弃车跳河,警方便在相关区域全力搜捕。5月10日晚上,某网约车公司发文向全社会公开有偿征集线索,寻找司机刘某华。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索,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经查验,其体表特征与犯罪嫌疑人基本一致,经技术鉴定后确认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华。[1]

然而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还未从震惊与愤怒中缓过神来,又有一名花季少女在搭乘网约车顺风车时受害。8月24日,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乘坐某公司网约车顺风车前往永嘉县,途中向朋友发送求救信息后失联。8月25日,警方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该网约车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暴力杀害的犯罪事实。[2]

在对两条年轻生命的消逝扼腕唏嘘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施暴者与未尽注意义务的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空姐乘坐网约车遇害案进行一些思考和分析。

一、本案能否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假如此案赔偿问题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则可能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自杀死亡,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因而此案不会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案中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虽因嫌疑人投河自绝,其刑事责任已无法追究,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但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因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有关人员可依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二、本案诉讼当事人该如何确定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之一,也许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谁可以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即确定谁为原告,谁为被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确定采取的是适格说为主、表示说为辅的确定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第121条要求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等身份信息。显然,对原告和被告采取了不同的确定标准:对原告采取利害关系的确定标准,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理论依据是适格说;而对被告,并不强调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需起诉状写明被告是谁,如何能够同被告取得联系,能把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即可。也就是说,对被告的确定标准,采用的是表示说的标准。而事实上,如果被告不适格,则原告的起诉将会被法院裁定驳回。因此,总体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认定就是从适格当事人即具有实体法上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规定的。同时,上述两个条文还明确了确定当事人的时点是起诉时,即在起诉阶段,就应将谁是合格的原告、谁是合格的被告、谁是合格的第三人确定下来。根据这些分析可知,本案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加害人刘某华和受害人李某珠。即,如果双方未殒命,受害人李某珠为侵权诉讼之原告,加害人刘谋华为侵权诉讼之被告。然而,实际情况是,加害人刘谋华和受害人李某珠已然离世。而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换言之,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均已消灭,不再具有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那么,本案中,谁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确定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可以参考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1)《民诉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其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请求权人,其他的为第二顺位请求权人。结合这两条司法解释以及被害人李某珠尚未婚配且无子女的现实情况,在此案中李某珠的父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原告确定后,被告又该如何确定呢?本来,被告应该是犯罪行为人(同时也是侵权行为人)刘某华,但因刘某华已死,其不再是民事主体,也不可能成为诉讼主体。那么,由谁来充当被告呢?继承法第33条给出了肯定回答,具体规定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此案中,若刘某华生前有遗产且在其家属继承了刘某华遗产的前提下,应以刘某华的继承人为被告,即刘某华生前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而现实生活中很少会出现上述理想情况,若其所有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不享受权利,也就相应地不承担义务,此时侵权请求权人对遗产还有请求权吗?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继承开始后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此后再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继承人来分配这部分遗产。在这个过程中,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即使最终遗产得以在家族中延继,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各继承人继承份额以及何时开始继承、何时继承完毕等几个事项上仍享有债权人无可比拟的信息上的优越性。又,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本案原告的境地是十分尴尬的。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供断案之用,而可参考的各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中的规定又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安徽合肥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6日)第26条:“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财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财产管理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或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27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公司为赔偿义务人的,如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被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无论是否成立清算组,均应以公司为被告。”而湖北武汉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7年5月1日)第18条:“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总体来看,自然人侵权人死亡后,以其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财产管理人为被告的情况居多。相对于作为一般侵权的本案之生命权侵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或许可以将其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推广适用至一般侵权案件中去,为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侵权请求权优先性的有关规定,针对相关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确有优越性,但侵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也即当刘某华生前还负有其他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就刘某华死亡时确定的遗产范围内之财产受偿,此后侵权请求权人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在本案中,网约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网约车出行在商业模式上与司机构成密不可分的商业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网约车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客户的下单和结算都由网约车公司控制,网约车公司也能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网约车在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其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放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网约车公司的免责声明(如:一切因使用网约车信息平台服务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因此产生的纠纷和交通事故,均由司机用户承担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等)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网约车公司自认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约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而提起诉讼。

三、本案应由何法院管辖

本案是一起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并不属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可以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刘某华继承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网约车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原告可在这几个法院中选择其一起诉。

四、本案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对其作了细化和补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是以犯罪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般侵权案件,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相应过错,同时需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华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以及网约车公司在其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然而,撤销案件仅指撤销对于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因此公安机关调取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尸体检验等证据均可以成为起诉侵权的证据,原告方可以聘请律师调取。

五、结语

逝者已矣,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防止悲剧再次发生。每一位出行的乘客为自身安全着想,应当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在乘车过程中不睡觉或长时间玩手机;网约车公司也应担负起相应的法律与社会责任,提高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加强对司机驾驶资质与品格德行的审查,消除网约车安全隐患;网友们也应当以张某金为鉴,在反思社会事件的同时提高自身素质,不在网络上发表对他人进行侮辱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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