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双向保护问题研究*
——以解放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践为切入点

2018-01-22 16:21漆泽民赵海燕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解放区双向

漆泽民 赵海燕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双向保护原则,对降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犯罪率的上升,我们在贯彻双向保护原则方面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在观念和情感上,报应刑思想仍占上风,法律法规衔接方面的存在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双向保护原则中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为主,兼顾保护社会利益的理念,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本文笔者从解放区检察院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践出发,就对未成年人犯罪双向保护运行方面存在问题及预防措施谈几点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保护和严惩犯罪之间应当如何权衡,双向保护不好把握

自员额制改革以来,解放区检察院院未检办案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案13人,其中涉及罪名分别为: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强迫卖淫罪、抢劫罪、伪证罪;其中决定不予批准逮捕3人,涉及罪名为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1人为无逮捕必要,2人事实不清不予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释放2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案13人,目前已起诉8案11人,已判决9人。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我院通知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聘请律师的1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另一人家人为其已经聘请辩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和严惩犯罪之间难于权衡和把握,双向保护原则受到限制。

(二)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急需引起关注

从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多数也是未成年人。因此,防止保护失衡带来的弊端,急需引起关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第一,救济渠道匮乏。未成年被害人主要依靠未成年犯罪人的赔偿,这些人一旦拒不赔偿,或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就没有办法得到赔偿。第二,救济种类稀少。一方面未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无权提出赔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心理和精神康复治疗。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我国不少法律法规相冲突

去年以来解放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案13人,目前,起诉8案11人,已判决9人。共开展社会调查13人,犯罪记录封存9人,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9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均实行不公开审理。通知有关组织代表到场1人,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赵某某系父母抱养,但在赵某某小的时候养父母即外出打工,赵某某系其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与其养父母关系本不亲近。后其养父母与其爷爷奶奶之间又产生矛盾,导致赵某某与父母之间隔阂日益增大,在与其养父母多次联系后均不愿前往,明确表明不愿再管赵某某,后电话亦无法接通。且赵某某系河南台前县人,于是,承办人通知了相关社区的代表到场进行监督,同时对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教育。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双向保护工作的创新举措

(一)坚持创新工作理念

一是特殊化保护理念。办案中,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二是全程化保护理念。检察官办案的每个环节,均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坚持寓教于审。例如,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尚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即离开学校,到焦作市某酒店及酒吧打工,后在酒店上班期间与同事言语间发生矛盾,遂前往打工的酒吧,纠集酒吧的四名客人与其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实施殴打后,贺某某在四名客人的提议下,再次将被害人约出实施殴打并索要财物,当场强行按压被害人手指在手机上进行指纹支付。后因那四人要再次找被害人索要手机,贺某某担心事态过于严重无法收场,而暗中提醒被害人从而阻止了被害人的财物进一步收到损失。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未检组办案人对贺某某进行了提讯,贺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在安排其与父亲进行亲情会见的时候,贺某某首先关心的是家里的母亲和弟弟,在会见结束时,郝某某紧紧抓住铁栏失声痛哭,向父亲哭喊不愿回去。提讯结束后,办案人对郝某某的父亲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家庭具有监管条件,且在案发后实际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被害人并没有出具收条等手续。在了解情况后,办案人积极督促侦查机关对赔偿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郝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根据郝某某的认罪态度、家庭监管条件等情况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一是相关立法专门化。制定刑事被害人保护法。二是刑事处罚重刑化。三是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扩大化。四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五是建立促进赔偿机制。六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例如,解放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邵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强迫卖淫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邵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郝某某(15岁)同在某KTV当陪唱小姐,后被害人郝某某离开KTV不再去上班。在郝某某没有离开KTV时,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等人与郝某某之间产生了一些小矛盾,范某某等6人遂预谋到郝某某家中将其骗出并教训她,后KTV经理王某某提出将郝某某带至KTV强迫其卖淫,范某某等人同意后,同案人刘某某找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17岁)、王某某(17岁),一行8人来到郝某某居住的博爱县某村从家中将郝某某骗出后,6名女生对郝某某实施殴打并要求其到焦作市卖淫,郝某某被殴打后被迫同意。几人回到市区后与王某某联系将郝某某带至某KTV并由王某某安排郝某某卖淫的事宜,后因为郝某某大年来例假而未实施。期间为达到让郝某某卖淫的目的,王某某等人购买避孕药让郝某某服下,以促使郝某某例假结束。该案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后,因为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且后果较为严重,因此我院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我院未检办案组办案人出于挽救、教育等目的,积极促使冯某某、王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我院未检组办案人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三)完善双向保护的制度

1、健全工作机构。基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之外,建立相对独立且平行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专门机构,是落实双向保护的基础。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成立了未检办,并与2018年5月31日上午,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室”。2、开展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不仅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而且是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害人认罪悔罪、自觉承担责任、减轻和消除犯罪危害的直接体现。3、加强协调配合。对于开展双向保护的案件,不仅需要公检法之间加强协调配合,也需要政法机关与人民调解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有关社区之间加强协调配合。4、完善国家救助。由国家对受害人提供补偿性救助。5、社会自愿捐款募。

(四)协调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使用时容易与其他法律制度发生冲突,采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的原则,我国《刑法》属于基本法,《教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使用中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的地方,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上学、就业、入伍等方面的内容,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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