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鋆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公民的法治素养是指公民通过学习,对法律规范的价值理解和信奉的心态。本文从公民法治素养的概念出发,用齐美尔的社会几何学,对我国公民法治素养的整体社会形态作一些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民法治素养的社会形态可以概括为爆炸型,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民的法治素养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性大,没有固定的标准可以具体衡量。
几何学中的爆炸型不是爆炸的蘑菇云状,而更像是刺猬蜷缩在一起,身上的刺不自觉地指向各个方向的一种状态。不同群体的法治素养就像这爆炸型:参差不齐但又在基本法治的框架下,受法律的约束。为了便于梳理论证,笔者将对以下三个主体比较分析。
“在某种意义上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失去了公正这一根本原则的司法体系,会逐渐演化成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恶甚至超过犯罪之恶。”①执法者法治素养的高低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如果执法者不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失去公民对它的信任。与社会一般公民相比,执法者的法治水平相对较高,他们是公民法治素养前进的引导者,就像是爆炸得最开的刺,跑在法治的前列。
一个针对我国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调查显示:86%的大学生认为法治与自己学习、生活的关系密切;73%的人认为法治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这些数据表明大学生这个群体对法律是信赖的;但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73%的人选择双方私了,只有17%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在法治中懂法,但不善于用法。他们的爆炸程度比执法者平缓,大部分人仍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深刻理性的思考,更缺乏对法律的实践。
当前我国法治化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提高农村法治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客观条件的不足,农村地区人民不仅权利意识淡薄,不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诉讼意识淡薄,遇到麻烦不是选择吃哑巴亏就是选择采取非法律的手段。这类群体的爆炸程度很浅使得我国法治化进程缓慢。
由于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尽管现今加快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但公民的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开化,存在着先进的法律制度与迟滞法律意识的矛盾。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实质上就如同蛋壳,看似坚硬但只要轻轻一击,内部液体就流出,经不住任何考验。但看似脆弱的鸡蛋却孕育着新的生命,当下我国公民的法治素养现状也同样如此。在我国经历着的这场法治大变革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希望。
鲁道夫·冯·耶林认为“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②对于公民法治情感的培养才是法治建设最有效的催化剂,而法治信仰是其中最正面、最坚定的方面。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就像没有地基的大楼。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使法治信仰最终成为泡影。倘若法治信仰如倒影般如影随形,那么离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就不远了。
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运用能力千差万别,螺旋式上升又蜿蜒曲折。公民的法治运用能力能最直观地反应一个国家整体法治素养的水平。尽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参诉比例越来越高、法院受案数量明显上升,但依旧有很大一部分群体将社会习惯和法律规范混为一谈,始终对法律抱有畏惧的心理,严重影响了公民法治运用能力的形成,法治运用能力道路曲折。
当前,我国已进入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公民法治素养的培养与提升,对于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当前我国公民爆炸式的法治素养水平还处在差异性极大的状态,但随着当前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公民法治素养会不断提升,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注 释 ]
①陈兴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N].1999-10-28,第07版.
②鲁道夫·玛·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