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昇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麦肯锡首次提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渗透到当今的每个行业和业务功能领域,并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挖掘并使用大量数据,暗示着新一波生产效率的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通俗地说,大数据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常规软件工具捕获,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这是一个巨大的,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只有开发出新的模式才能提高软件工具的功能性。Victor Mayr-Schnberger和Kenneth Cookeer撰写的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并没有通过抽样检查,而是对所有的数据进行系统化分析。由IBM提出的大数据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简称5“V”(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
概念:电子档案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磁盘或其他设备上的对应于纸质文件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的集合,通常以案卷为单位。
要点:构建一个公共、独立、应用的档案管理信息平台,支持各类业务涉及的信息和实体及整合虚拟文件,从而达到高效管理。
经过多年的摸索,许多涉及电子文件的法律和标准已经在全国引入。但是,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分析,法规缺乏统一性,内容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不够完整。
电子档案法规建设的工作人员最先接触的是纸质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性质不同,工作人员如果不及时提升专业素质,是很难胜任电子档案的工作。另外,由于经费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办公自动化和文档一体化的还不够普及,这也给电子档案法规的规范带来一定的问题。
关于确立档案部门电子档案法律地位的问题仍在讨论之中,电子文档的可变性和虚拟性让电子文档和电子档案自身的法律效应存在问题,不能提供电子文档相应的保障,从而无法发挥出电子档案的“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的功能。特别是在实施办公自动化和文件整合的过程中,电子档案的证据价值和法律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其主要原因主要在于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受到人们的质疑,技术和对电子文档的法律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电子文档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导致办公自动化和文件的整合并没有真正在工作中采用。
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一系列关于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档案工作规范化文件的电子档案管理文件远远不够,电子档案工作缺乏宏观管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以往的法制模式无法满足现代依法治国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国机关的立法建设,快速发展电子办公的法律工作模式,保障电子档案的法律效益,从而构建出高效的电子档案法。首先我们需要赋予电子档案相应的法律效益,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针对各地区和各机关的立法工作进行检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我们需要提前保证国家统一立法。最后,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丰富多样的立法方式完善立法的内容。
首先,电子档案法规建设应涵盖不同的管理层次,不仅仅局限于电子商务领域。从宏观角度下,我们首先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及信息技术发展的电子档案目标以及工作要求和法律要求。具体要求是合理规范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则、数据系统等,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行动措施。通过对我国法制建设发展来看,加强对电子档案立法力度的策略有利于提高电子档案的价值,突出电子档案在法规建设过程中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电子文档管理的内容空间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划。一方面,电子申请条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前瞻性。不仅要处理大规模下的电子文件,针对个人活动所产生的电子文件进行相应的管理。另一方面,细化电子档案法,针对具体行业、领域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高等学校电子档案法》等,前提是要遵循电子档案指导性法律的具体要求。通过两种法律的建设,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实现电子档案法的良好发展,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电子文档法律体系,以便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电子档案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监管,其法律地位必须要有国家的技术保证认定,对于虚拟的电子档案而言,技术是电子档案发展的核心,其档案的形式和模式也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我们在完善电子档案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其技术,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性。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技术,从源头上为电子档案法规建设提供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