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方
江苏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江苏 泰州 225500
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础,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并不是人们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支配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事实上,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新鲜的事物,建国初期,我国实施的公私合营,改革开放后推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济等形式都可以在广义上确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如此,在宪法层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改革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事实上,公立医院混合所有制改革真正成功的并不多,就其主要原因,在于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已经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如果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即便是公立医院引入混和所有制,不能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也会得到医务人员的抵触,改革不会一帆风顺,最终导致单位人心惶惶,达不到改革的效果,甚至造成新的矛盾,如医务人员集体上访,骨干医疗人员流失、社会满意度降低以及公立医院社会公益性的弱化等一系列问题。
“混合所有制”是什么呢?有的学者认为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在整个社会之中多种所有制形式有经济成分并存的一种格局;另一方面是不同所有制归属的资本在同一个企业之中的“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医院改制中体现出的模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模式一:公立医院改制以土地、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投资入股,社会资本以现金等方式注入,成立具有营利性质的组织,以《公司法》为基础设立运行模式,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司的性质为营利性,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模式二:公立医院内部重大投资实行混合所有制。例如购买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医院缺乏足够的资金,在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时,运用引进社会的资本模式,从而实现对重大医疗设备的购买,实现价值共享。
模式三:对于公立医院运行效率较差的单位,实现托管。托管的形式本质上并不是真正混合所有制,而是社会资本参与了公立医院的管理。产生的收益双方共享,其在资本的性质上并未作根本的变动。
公立医院改革关键是提高社会群众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可获得性,一方面是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社会群体对健康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公立医院的政府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对健康产业的青睐,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必然催生混合所有制这种特殊形式的出现。在我国,从当前的市场来看,非公立医疗机构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注重发挥出自身的医疗服务优势,更好地去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有着比较强的竞争力,并且始终坚持用比公立医院更好的医疗服务来吸引病人,能够真正的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因此,在人才引进、设备投入、待遇提高等方面,公立医院显得力不从心,需要社会资本的助力。
保障体系对于社会和劳动者来说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一是在人民群众年老、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的时候,社会保障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及基本医疗都不会受到影响。其二是有助于协调社会收入分配。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纳入其中,这就有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功能,使得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得到缩小。其三是为社会经济的平衡稳定提供支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并为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提供保障,有效地推动经济更好的发展。其四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保障,让他们可以更好的抵御和化解各种市场风险,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国公立医院在2015年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前,除了少数省份开展了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外,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员工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他们退休时,国家根据退休时的工龄、工作岗位、职称等核定退休待遇,总体上,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远远超过同期参加工作的企业人员的待遇,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医院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公立事业单位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判断职工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前提,按照前些年,我国少数地方开展的混合所有制医院改革的实践来看,均是按照《公司法》设立混合所有制医院,其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是投资方,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根本改变了单位的性质,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工作时间视为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曾经是公立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单位由公立事业转变为企业后,原先缴纳事业保险的职工是缴纳事业保险还是缴纳企业保险,这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因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当然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可避免的矛盾,如果任然按照事业人员的标准核定退休工资,职工肯定愿意,但是社保部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按照企业退休,那么职工原先在事业单位的工龄如何计算以及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如何补偿等等问题如何处理,因此国家推行医院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样,改革才能够顺利进行。
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进行完善,第一在国家配套的法律制度完善前,如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同意单位缴纳事业保险,单位可以在人社部门的支持下,核算事业人员与企业人员因为保险缴纳的区别而导致的退休待遇的差额,单位将此差额予以补偿,当然,补偿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由单位以现金的形式补偿,也可以由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的商业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这样,在满足退休领取社会保险的条件下,保证退休职工的待遇不低于同类人员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待遇,当然,退休待遇属于期待权,需要保险部门的精算,特别是在国家养老政策、缴费标准不断调整的情况下,要精准的测算出十年甚至二十年后的退休待遇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第二,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我国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存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但是对于混合所有制这样的新生事物缺少法律的规制,从法律上进行完善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公立医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也能够解决因改革过程中职工对保险待遇的不确定性的担忧。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定方案,有利于规范各地的不同做法,增加各地在推行改革过程中的推动力,减少制度转接成本,使改革能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深入。第三,实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其他制度改革的协调发展。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分配体制改革等多种改革可以相互相互影响并相互制约。因此,在开展改革的过程之中必须从改革的每一步都是为其他改革服务的角度出发,始终坚持确保员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各项制度改革的多种形式的结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医疗改革任重道远,涉及多部门的利益,包括社会、政府、投资方等。对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政府无力持续投资管理,为了达到盘活国有资产、节约医疗的目的,政府已经打开社会资产进入医疗行业的大门,但如何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做好单位性质改革后的被保险人的身份的转变,而导致的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无论从政策还是从社会保险法的完善等方面都需要更多的智慧去探索创新,从而不断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