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泽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102206
目前为止,对公共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条款很多,其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但是在实践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工作者以及立法人员应积极主动的立足于经济法的角度,突破公共利益法律范围,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分析并研究公共利益在法律范围内的局限原因,从而找到解决办法,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该处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而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进与我国经济市场经济成熟度是有联系的。随着经济立法的快速发展,它的制度演变也是十分快速的,而且发展也具有一定特殊性,最开始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演变而来,因此,在政府市场主体以及公共利益代表主体与表达机制上都有所欠缺。此外,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关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少之又少。根据相关调查发现,最早提出保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是古希腊,当时的古希腊领导将国家看的至高无上,从善意的角度出发,在现实生活中物化成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公共利益是基于个人利益之上,最后回归个人利益。从西方国家法治体制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他们在表达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我国的现状一直是秉持整体主义的统治,个人主义有所缺失。虽然我国社会法制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是经济体制仍然处于一个过渡阶段,由整体主义逐步向个人主义变迁,与整个法制变革的思想中心步调不一致,显得不合时宜。
上世纪末期,西方国家兴起“重塑政府”运动,规定与制度更加多元化,既有“软性法则”规范,例如: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科学运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自律性规范以及交易习惯等。当这些法律法规运用不恰当还会违背民意,影响社会和谐。经济法的制定是结合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所制定的,因此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更能保障公共利益,保护效果更为显著。
在现代化法制社会,政策内的法制与人治并未有效衔接,故而有效衔接法制与相关政策十分重要。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生改变,经济形势与经济体制都在不断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时常处于变动中,基于经济法下的公共利益具有多项特点,具有较强的历史性、阶段性以及政策性,根据经济法的法治理念,受到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的影响是必然的,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十分不易。在现阶段,由于社会体制的不断变化,社会分工愈加细致、多元且抽象,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思想逐渐加深,这些都虚化了公共利益的主体地位。基于经济法的视野而言,公共利益不仅缺乏界定标准,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健全的制度规范。因此,从实体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内涵、特征及种类进行价值选择,将价值问题向制度规范问题变迁不失明智之举。
从当前学术界理论中发现,对公共利益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三大类,首先,于公共利益自身而言,权力机关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区分;其次,在判定公共利益上,法制机关具有审核决定权;再次,与普通法律相比,立法机关能够进行区别认定,一方面,这符合公共利益的核心本质,另一方面,对政府机关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利益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这样更能符合民意,符合国情;最后,从立法模式来看,国外有关立法的成功案例,我们不妨借鉴一二,主要分为概括式、列举式以及综合式三种。第一,就公共利益而言,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总结概括就是概括式;第二,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对各项立法条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就是列举式;第三,具体而言,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概括总结,一方面又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举例说明,二者结合就是综合式。
现阶段,政府要想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就必须对具有相关权利的职能部门以及个人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基于此,理应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在科学依据的辅佐下制定相应的制度条款。只有如此,政府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才能更符合民情,更顺应民意,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得到绝对的保障;另外,在公共利益保护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每一项决策以及执行活动都能公之于众,不仅能让公民有法可依,还能保障公共利益符合各项法律条款的要求。
综上所述,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实体作用,不再“形同虚设”,只有在相关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方面进行不断完善,拓展各种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途径,才能将法律条文中的“法”落实到实践中的“法”,使二者能够有效融合,突出公共利益的主体地位,从实际意义上充分发挥经济法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