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法律机制研究

2018-01-22 15:30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东盟国家贸易

许 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0

我国与东盟国家的产业互补性较强,与东盟国家深入发展贸易合作,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于东盟开展贸易的过程中,我国的贸易逆差在230亿美元左右,因此通过贸易东盟国家可获得稳定的财政收益。同时我国在东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以及原材料,这部分商品是我国的刚性需求,在东南亚采购可是我国获得更为稳定的物资来源。而我国出口东盟国家的产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这部分产品的竞争国家较多,因此通过与东盟的贸易我国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得以扩大。但近年来,由于东盟国家的国内局势发生了变化,加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部分东盟国家为我国的农产品制造了贸易壁垒,使我国的农业企业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例如,近年来我国的茶叶出口,就在东盟国家遇到了诸多挑战,其中以相关法规为由,提升我国茶叶检测标准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产生原因

(一)产业结构的问题

产业结构互补性较强,是东盟国家与我国深入发展自由贸易的基础条件。我国的优势在于具有完善的工业体系,其中电子产品、机械装备以及基础建设具有较强的出口优势。东盟国家的工业体系尚不完善,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以外的东盟国,尚不具备较强的工业能力,因此缅甸、泰国、菲律宾等国家,将农产品作为其主要的出口产品。在此背景下,部分东盟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农业的需要,为我国出口的商品制造了贸易壁垒,并使我国的农业企业受到了较大的损失。其次,由于外汇储备较少,部分东盟国家通过设置贸易壁垒,减少本国的进口商品,从而使其获得更为稳定的贸易顺差。

(二)法律标准的问题

法律标准不同,是形成我国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农产品的检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5年修改版)。该法规对于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初级农业产品的检测都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法规的引导下,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标准逐渐固定,为了出口而对其进行改动,势必会提升生产成本。东盟国家内的食品安全法案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与我国的立法宗旨存在细微的不同。例如,泰国共有三套食品法案,其基本法被称为《食品法》(BE2522),该方案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其对农药残留的检测标准更加严格。再有印度尼西亚是东盟中规模最大的穆斯林国家,出于饮食习惯的考虑,该国将水果与蔬菜的健康性作为最主要的检测项目,并于2011年制定了《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该法案中,采用了较为严格国际检测标准,我国同类产品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较小。由于相关法律的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农产品难以突破相关的壁垒。

(三)立法机制的问题

东盟国家的立法机制存在较大差异,这一问题,也是造成农场品贸易壁垒的主要因素。近年来,缅甸以及越南等国相继实现了民主选举,各政党为了获取选票,常常会出台保护性法规,以提升其在本国居民中的支持度。在东南亚国家中,农业人口的比例较大,因此获取本国农民的支持常常会使该政党获得选举的胜利。因此在外贸中制造贸易壁垒、并使本国农业受到保护,成为了东南亚政党常用的选举策略。其次,近年来我国常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困扰了我国居民,也使国外的消费者感到担忧。部分政客利用这一议题,使其获得了本国居民的支持,而理性客观的声音则受到了压制。

二、在国际贸易法的框架下解决分歧

(一)中国—东盟贸易协定的法律定位

中国—东盟自贸区简称CAFTA,是当下涵盖人口数量最多的自贸协定。通过这一自贸协定,我国与东盟十国将建立战略性地缘政治协作关系。自2010年起,我国对东盟十国93%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其中农业产品的关税早在2006年就已实施零关税政策。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该协定的发展仍是以WTO为框架的区域性自贸协定之一。首先,我国参与该项协定并制定早期收获清单的目的之一,是要履行我国加入WTO时的减税承诺。其次,我国与东盟国家都是WTO的成员国,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理应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二)WTO的法律基础

WTO的相关原则,是当下世界自由贸易的主要依据,同时通过长期的发展,WTO的相关原则已经成为了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行业规则,因此以该原则为依据解决贸易分歧,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其次,随着不断地发展,WTO的相关规定愈发完善,以此为依据可解决商业纠纷中的大部分问题。国际贸易纠纷通常较为复杂,提前设定的规则往往会存在较大的漏洞。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生效时间较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以WTO相关原则开展协商,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三)重新明确仲裁机构

针对东盟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问题,我国的商务部门应当与农业部门联手,共同与有关方面展开协商。首先针对相关的技术纠纷,我国应当明确以WTO的有关标准为基础,制定具体的谈判政策,同时我国可照顾对方的重大关切,并在WTO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这样的方式,可使双方的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效对接,农业产品的检测耗时也将得到缩减。其次,针对重大的分歧,我国可与对方重新确定仲裁机构,贸易仲裁是减少贸易争端的重要工具,通过明确仲裁机构,我国企业因贸易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通过CAFTA补充协定消除贸易壁垒

(一)增设补充贸易协定的必要性

我国与东盟开展自贸谈判的时间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时期我国的外贸经验较为欠缺,因此部分协议的制定不够周全。同时2008年后,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对于拓展东南亚市场的需求较为急迫,因此部分条款的设计存在隐患。在我国的外贸协定中,农产品出口通常会作为谈判的筹码,以换取其他领域的优惠协议。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内需为主,因此其出口的比例较小。但在新时期,我国的农产品结构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茶叶等特色产品已经成功打入了国际市场。因此,与东盟国家协商CAFTA的补充协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区域农产品检测的具体措施

东盟国家的农产品检测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一问题,使得我国农产品难以进入到该地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当与东盟展开协商,已明确具体的检测标准。首先,我国应当与东盟中主要的农产品进口国展开协商,并将双发的重大关切形成临时性文件。在双方的农产品贸易中尝试使用。之后,我国可以次为依据,邀请东盟各国共同协商食品安全协议。通过这样的方式,东盟各国的农产品将得到更好的流通。同时,东盟国家共有约3亿人,为3亿人的市场改变生产工艺,并不会增加我国企业的负担,相关的纠纷也将得以解决。

(三)与东盟国家开展司法合作

协议的制定并意味着其可得到严格的落实,因此制定CAFTA补充协定,无法保障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再遇到类似的刁难。因此我国应与东盟国家建立司法交流平台,以使我国企业获得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我国可率先与新加坡、越南等国建立司法交流机制。新加坡的司法体系较为完善,与其开展法律对接较为便捷。越南的地理位置较为重要,老挝、柬埔寨等国需要通过越南获得境外物资。因此与越南开展司法合作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通过掌控贸易渠道将我国司法部门作为仲裁

(一)建立农产品定价机制

在与东盟国家开展贸易的过程中,我国农产品常常面对贸易壁垒。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通过掌控贸易渠道的措施,使我国获得司法主动权。首先我国应当积极建立农产品国际采购体系,在该体系中,中粮集团等国有企业可积极参与其中。我国是粮食进口大国,2017年我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约为1200亿美元。有效掌控采购订单,可使我国获得农产品贸易的定价权。掌握到农产品的定价权,可帮助我国出口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提升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掌控国际农产品流通体系

当代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普遍较低,其价格主要是由买方的需求程度以及运输成本决定的。掌控贸易流通渠道等同于掌控了贸易的签约权,在签约的过程中使用本国的法律,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在掌控农产品流通体系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可通过CAFTA的服贸协定,收购东盟国家的农业生产与批发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该地区的农业生产将会得到更多资金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得到该地区农产品贸易的采购权与进口权。我国企业可通过国际金融平台,收购东盟地区的零售企业。零售企业是货物流动的终端环节,掌控该环节,可使我国产品得到终端市场的推荐。

(三)以我国法律标准签署贸易合同

在掌握农产品流通主动权的情况下,我国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并以我国法律作为东盟农产品贸易的的主要依据。首先,我国应当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标准,并使其略高于国际通行的检测标准。通过这样的方式,我国的相关法律将更易于被其他国家接受,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将得到更好的解决。其次,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保护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了多数国家的共识,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法》等相关方案,仅仅将动物的生存权作为主要保障对象,而轻视了动物理应享受的福利。因此,制定或完善相关法案,可使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获得更少的阻碍。再有,在签订国际贸易协定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应当以本国法律作为主要依据,并对检测过程制定详细的规定,如超出法律与协议规定的范围,产生的相关成本将由对方承担。

五、结语

农业是部分东盟国家的支柱产业,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壁垒可使该国的农业获得保护。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当在WTO贸易规则下与东盟国家展开协商。同时我国可与东盟国家商讨CAFTA的补充协定,并在协定中统一农业检测标准。最后我国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贸易协商中将我国的法律作为协议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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