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大数据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980年,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在其所著的《第三次浪潮》中就热情赞扬“大数据”;《自然》杂志在2008年9月推出了名为“Big Data”的封面专栏。[1]自2009年始,“大数据”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的热门词汇。其特征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在其书《“大数据”时代》中提出。大数据具有 Volume(数据量大)、Velocity(输入和处理速度快)、Variety(数据多样性)、Value(价值密度低)4个特点,这些特点基本上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收集和分析“大数据”的设想最早来自于世界知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用于IT环境,主要指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的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攫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2]由此可见,最初的大数据主要在大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供互联网巨头掌握其所需的大量资讯作为商业使用。而在当今这个计算机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大数据不仅在商业使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思维中也在广泛使用,可以说大数据已经融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衣、食、住、行、通讯、购物、聊天以及交通中的大量的电子监控等,无不显示大数据记录着人们日常生活以致反映我们的日常行为与思想,例如上班族,无论开车还是搭乘公共交通上班,车上的定位和刷卡都显示你的上班轨迹;手机通话反映你的通话对象和时长;上网时网页的浏览记录你的浏览习惯和记录;购物刷卡或者手机微信支付宝支付时可以反映你的消费水平和性格特征等等,总之,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无不暴露在信息数据的环境中。
同时,中国在近年推行的平安城市发展安装大量的视频监控系统,使得一些人群密集地的犯罪率得到遏制,这说明大数据已经在公安工作中开始广泛使用,公安侦查工作也需要适应大数据的发展。同时,这也是与中国当前刑事案件的严峻形势和复杂态势有关。据有关报道显示,随着互联网空间发展,而且传统犯罪也在互联网生根发芽,犯罪手段日新月异。根据相关统计,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1/3,且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3]其次,犯罪的高智能化上升,尤其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逐步上升,再加上人口流动的频繁,犯罪空间打破以往的空间、静态性,变成朝着空间的多样性、任意性发展。最后,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呈现出比以往更加复杂的态势。
基于以上大数据发展的趋势和在当前公安侦查工作的转变,2018年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必须将大数据作为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的新增长点,大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着力打造数据警务,建设智慧公安,全面推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跨越式发展。[4]
随着科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成为公安工作中各类案件线索、证据的重要来源,大数据的发展也给公安侦查带来新的思维模式与理念,大量的数据使得公安工作一改传统侦查模式,传统的公安侦查理念正在大数据信息的冲击下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公安侦查的理念、侦查方式和手段以及研判分析方法和建立新型预警功能。
第一,大数据时代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发生变化,尤其是有些犯罪呈现高智能化趋势,主要体现在利用电脑信息化等计算机技术进行犯罪,同时还将一些原有的现实犯罪呈现网络虚拟空间化犯罪案件的增加。一方面,大部分传统犯罪一改以往的手段和方式转化为在网络空间或以网络为媒介、手段实施;例如,互联网恶意病毒肆虐,利用互联网技术偷盗、诈骗、敲诈等案件每年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网络成了黄赌毒的主要阵地,网络传销花样百出,网络水军和网络造谣呈波涛汹涌之势,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黑灰产业类型和规模大幅增加。[5]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犯罪都可以利用网络实施,造成的后果更甚以往的犯罪后果。例如,2017年5月12日,名为“WannaCry”的勒索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扩散,并疯狂袭击了公共管理和商业系统,先后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脑遭受感染,我国也有近3万家机构组织的数十万台机器遭受袭击。[6]
第二,大数据本身也推动公安侦查理念和模式进行调整。首先,传统的侦查主要依靠在犯罪场所现场勘查所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认真细致地观察现场周围环境,再辅以跟踪、蹲点、人工监视、以及调查走访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进而破获案件。在此种侦查模式中,侦查一般采用从案件到人、从人到人或者从案到案,均是采用案件与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着手推断,例如通过对案发现场收集的各种证据再利用分析其侦查方向、犯罪动机等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但随着新型犯罪的出现,一些无动机、高流动性作特点的案件的频繁发生,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非常强、嫌疑人的信息和身份有时很难查清,对传统侦查模式而言无疑增加了难度。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改变这些困境,例如,通过分析大量的视频资料数据信息寻找犯罪嫌疑人,或者通过手机定位行动路线的变化、上网信息、购物信息等轨迹即可查找到犯罪嫌疑人,甚至都不用分析其发案背后的原因,就可以通过这些大数据的分析查找到相关信息,即可成为破案的关键。其次,大数据时代视频侦查的广泛应用已成为公安侦查的主要支柱。传统的侦查对案件的分析研判主要是依靠在现场勘查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和认真细致地观察现场周围环境和调查走访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根据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断,依靠侦查逻辑对有疑问的人、事和物进行核查,从而查寻犯罪嫌疑人或发现犯罪嫌疑线索。而大数据时代视频侦查的深入发展使得侦查一改由人到案或由案到人、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从一些表面上看来毫无关联或毫无意义的碎片信息数据拼出一个完整的犯罪线索图。最后,大数据时代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则主要集中在收集犯罪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手机数据信息等,再利用大数据信息对收集的这些数据信息结合案件进行整合,形成证据信息链条,从而分析研判案情最终破获案件,这样一来很多时候可以减少核查、甄别、摸排走访等等一些花费时间过多的侦查措施。当然也并不是说传统的侦查模式不好,只是必须在结合当前信息时代的发展变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对传统公安侦查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
最后,大数据在侦查中的广泛应用也起到了监控和预测犯罪情势的作用。将犯罪遏止于摇篮,通过一系列犯罪数据的分析判断建立犯罪大数据的模型,以供我们从微观上预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什么犯罪类型容易发生,从而使公安等专门机关从宏观上防范和打击犯罪,为预防犯罪提供良好的预测功能。
尽管大数据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但毕竟是一项新型并且还在不断发展的事物,所以在公安侦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首先,公安信息化虽然已经在公安机关中实施多年,但仍主要用于一些户政、出入境、执法规范数据办案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建设,真正用于公安侦查工作的时间并不长,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分析研判时,多存在于因案件中的需求才会结合大数据进行应用。其次,公安机关的日常办公事务和研究能力有限。目前,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的侦查一般都要采取案发后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对案件进行比对,但是由于公安侦查信息专业人员的缺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数据的收集认识不到位以及技术水平也有所欠缺,导致实践中很多视频监控被动采用而且利用率不高。最后,信息数据的管理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建立的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导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在需要相关数据时困难重重,例如各业务警种与科技部门在数据建设上标准不同,职责划分的权限也不清楚,导致公安实践需要某些与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时,不能及时获取,从而延误侦查的最佳时机。
公安机关对于数据信息的应用到底是归于侦查措施还是技术侦查措施,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这就导致数据信息在公安侦查中的使用及其审批程序以及调查手段到底要经过何种流程存在不确定因素。同时,其获得的数据信息的定性到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有很大影响。除此之外,对大数据获取程序的规制不明确,对相关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有极大的影响。最后,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在数据信息程序的应用中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也达不到应有的保障人权的要求。例如,现在公安侦查工作中最常见的利用视频监控数据信息进行侦查时,就不可避免会侵犯一些公民的隐私,而隐私权的保护现在已基本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
虽然公安视频侦查于2007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展开,利用视频侦查已成为公安侦查工作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公安视频侦查本身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诸如视频监控建设的水平与侦查需求之间还不能完全匹配、监控点的安排也不尽科学、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只见缺乏整体规划、视频侦查利用率低、相关视频监控单位管理分工职责不明确、保存周期不尽相同以及信息获取过程的不规范等等,导致公安视频侦查用于案件侦查尽管开始一段时间,但是视频侦查的特有价值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大数据已广泛应用于公安侦查中,但目前看来仍未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要想大数据在公安侦查中发挥其应有价值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在大数据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对公安侦查也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这样与之相关的公安侦查立法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先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对与将大数据技术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的定位明确,并将其直接纳入侦查技术规定中,这样方便公安侦查机关在采取调查工作例如讯问、询问中即可直接使用,既可简化审批流程,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第二,将大数据调查中所获得数据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也方便大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便捷性。第三,由于大数据信息的调取极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在立法上还要对大数据的调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尽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上对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及所获证据的定性进行规定,可以积极发挥大数据信息的应有价值,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安调查的效率,从而能提高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质量。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是整个社会无法阻挡的,公安侦查机关首先要树立大数据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与主导的认识,并对公安人员尽心有效的宣传和推广,使公安侦查人员对大数据信息的进行全新认识,并在公安侦查工作中加以运用。其次,在公安侦查中要树立大数据采集的意识。如同证据对公安侦查的重要性一样,但同时也要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既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其合法性。再次,在案件分析研判中要利用数据化信息的分析研判、预警功能,对数据信息进行智能化分析,并加强其应用。最后,对现有公安人员进行宣传时还要注意加强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要引进一些数据信息的专门人才,提高整个公安队伍的数据处理能力。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资源对整个公安侦查的功效是传统侦查无法企及的,将大数据信息资源应用于公安侦查时,还要注意对数据信息库加以管理,对各类数据资源信息库包括公安侦查、户籍边防、科技信息、企业信息等加以整合,建立统一标准,一旦需要查询时,可以快速、方便、简单调取所需的数据信息,即实现大数据资源的共享。例如目前公安侦查机关的数据多是针对一些有过犯罪前科的嫌疑人的数据信息,缺乏未曾涉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而大数据信息资源的集成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利用群众手中的资源信息,发挥群众路线在大数据的新作用。其次,完善基础数据统一规划与管理,建立《数据资源规划》明确采集数据标准与管理,使公安机关内部侦查部门、技术部门与其他机关的信息协调使用,解决技术部门与实务部门、应用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提高公安侦查机关对大数据信息资源使用的快捷与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