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祥
日照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山东 日照 276800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全面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新时代扫黑除恶工作的思想认识、工作要求、实施步骤、结合反腐败、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扫黑除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级部门必须增强主动进攻意识,切实形成合力,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完善打击能力和预防体系建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近年来我国针对黑恶势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压,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黑恶犯罪猖獗势头得到了较好的遏制,但是当前的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些黑恶势力仍然横行一方,为祸乡里,其中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及行为手段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其隐蔽性更强,获取更高利益的能力更强,甚至活动领域更宽,导致黑恶势力越做越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首先要在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保证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黑恶势力的存在及滋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的是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挤压其生存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扫黑除恶能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这为我们增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供了思想保证。这一轮的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理念,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民生问题以及政治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更加优越、便捷,但社会矛盾及恶性刑事犯罪依然存在,导致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黑恶势力的存在,大肆产生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严重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的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弱化,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最终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演化,妨碍国家政令的实施,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逐渐暴露了较多的消极因素。对社会秩序来说,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产生,给黑恶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使其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直接的操控,甚至还会要挟政府,使其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目的就是,对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以及行业进行重点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彰显正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不仅仅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准绳进行治标,还要从深层次查找黑恶犯罪问题根源,对其进行治本。政治腐败现象的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干部,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在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过程中,要深挖黑社会幕后的保护伞,查明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与反腐败相辅相成,同时进行的。腐败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难度增大,还严重的影响社会利益及公民的权益,甚至会导致国家的整体权益受到侵害。部分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并且实施较多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及时发现打掉。原因之一就是其背后存在较大的靠山,给其违法犯罪提供庇护甚至帮助其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部分存在腐败问题的党政干部会给黑恶势力提供一定的权力,使其能够在犯罪过程中加强自身的基础条件。开展反腐败斗争,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重要保证;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是整治群众身边腐败的一个重点,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要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抓早抓小,防止做大成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能够极大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更加稳固党的执政根基。
由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国家开展这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和严格要求。扫黑除恶强调的是对黑恶势力进行清除,而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打击。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要强调其中的“扫除”,这要求参与这项斗争的工作人员提高发现黑恶势力的能力,增强打击水平,做到有黑必扫,有恶必除。参与这项斗争,工作人员需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策略的丰富性、加强法律知识的扎实性、坚定打击的彻底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实践,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打深打透。扫黑要求不仅打掉黑恶势力,还应及时扫除黑恶势力的残留影响,打击后帮助重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生态,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还要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重要的考量。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以及产生的问题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心理受到较大的侵害,因此扫黑除恶工作的新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打一场人民战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综合运用各种媒介及时宣传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鼓励群众检举揭发黑恶线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弘扬正气。
扫黑除恶工作并不是某些专门人员的工作,而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工作,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专项斗争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通知,由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在实际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要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由各部门发挥各自工作职能以及作用共同合作。要不断创新扫黑除恶工作思路,利用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有效打击和预防涉黑涉恶犯罪。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扫黑除恶工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各部门需要结合自身的资源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长远规划,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相关的领导人员要多听取汇报,多深入基层督导调研,亲自过问解决扫黑除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部门间密切协作,切实发挥工作机制的最大效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牵涉多方面工作,需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来实施。扫黑除恶的新战略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就是符合我国扫黑除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新战略,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设,树立基层组织威信,提高工作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整顿治保、调解等组织机构,改变其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削弱宗族势力的影响力,阻断“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控制模式”。黑恶势力对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会产生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其表面是简单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地方政府相互勾结,以及基层政权建设薄弱等问题。在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治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深层次问题和预防对策进行深入研究。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对官黑勾结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战略,增强打击效能。
创新工作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要理清工作头绪,对可能遇到问题的深度以及广度进行分析,这样才能针对问题,有的放矢的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创新扫黑除恶的工作方法要有创新的意识,意识创新是工作创新的首要前提,对国家新精神、新文件学习快、领会快;对新的经验和做法接受快、消化快;对新的方法引进快、运用快,这是培养创新的意识前提。扫黑除恶可以从线索收集方面进行创新,在充分利用好举报热线、举报信箱、举报邮箱等平台作用基础上,结合政策宣传,入户走访、主动下访、现场接访,延伸监督探头,主动发现问题。密切关注涉黑涉恶舆情,及时收集研判、转办督办。依托各级扫黑办,建立线索快速移送机制,明确行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黑”“保护伞”“关系网”等问题线索,快速移交制度。在扫黑除恶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创新,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建立“涉黑”案件“找、查、处、析”工作机制,深入剖析涉黑涉恶腐败典型案例成因,发现问题症结,查找在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制度;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回头看”等方式,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在创新扫黑除恶思路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方法及理念等进行分析,还需要以增强执行力作为基础,这样才能够保证扫黑除恶工作的实践性。因此,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执行力度,使黑恶势力得到根本性的惩处。有些黑恶势力长时间为非作恶,并且在一定区域以及行业内形成了相关的组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扫黑除恶的工作力度较弱,没有形成根本性的扫黑除恶氛围。斗争氛围不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的积极性和时效性,影响了扫黑除恶的战果。要使得扫黑除恶工作得到根本性的提升,就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不折不扣的执行好扫黑除恶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党委及政府要勇于担当,在工作中与黑恶势力进行坚决斗争,并且要畅通举报渠道,让群众发现的身边的黑恶势力能及时被举报到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打击。参与扫黑除恶的工作人员要增大执行力度,要有同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坚定决心,无论黑恶势力涉及到谁,都需要对其一查到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只有这样,扫黑除恶工作才能推向纵深,实现应有的效果。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要坚持依法打击,在善用法治上下功夫,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在扫黑除恶的各项工作中坚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手段、法治思维,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要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在铁腕惩治上下功夫,做到精准打击、严厉打击、延伸打击。在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各种司法解释,遇到疑难司法问题,采取多部门会商、向上级部门请示等方法解决,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刑法是打击黑恶势力的主要法律依据,参与扫黑除恶工作人员要对黑恶势力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熟练掌握,正确界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要有准确把握。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对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进行合理的认定,对其中犯罪情节比较轻的一般参与人员,要依法对其实行较轻的处罚,做到打击重点明确。刑事政策的制定并不是给予相关的部门较强的法律依靠,而是要让所有人员都遵循法律内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开展任何打击犯罪的工作都需要重视程序,强化证据,而不是对其进行直接审判。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情节进行分析,对其犯罪问题的轻重进行判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扫黑除恶办案人员要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才能达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庭审实质化,搜集黑恶势力的犯罪证据,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程序意识,不能对其进行诱供、逼供,而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证据,保证案件质量。部分扫黑除恶工作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但是其可能过于注重对案件的处理,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需要以强有力的证据作为基础。虽然人民群众受到黑恶势力的威胁,导致其安全感降低,从重从严惩处涉黑涉恶人员能更好的回应群众期待,但是还是需要尊重法律、尊重证据,按照法律给涉黑涉恶人员以应有的处罚,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对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认定以及查处,还需要重视产权司法保护,使涉案的物品以及财产被查封扣押。工作人员要合理的利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手段对黑恶势力进行惩治。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增大其犯罪成本,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工作人员要规范对涉案财产的查处行为。通过对产权的合法处理,对涉黑财产及个人企业合法经营的财产进行区分。一旦发现其中属于涉黑财产的部分,要对其进行追缴并没收,削弱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如果发现其中的财产与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关系,则需要将其返还给公民及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