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探讨

2018-01-22 15:11常燕亭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任意性强制性出资

常燕亭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自由与限制的双重关系建设,是公司法价值观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相对开放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逐步被应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事实上,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依旧存有不少问题,其相关深度研究备受关注。

一、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现状

在市场经济发展趋于多变的情态下,为了保证公司法的适用性,在旧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创新,融入了私法自治的思想,并建立了大量、宽泛的任意性规范,给予了公司最大限度的自治环境。但是,新公司法关于某些问题的阐述较为模糊,并出现了大量强制性字眼,其属性难以判定,导致全面实施困难。具体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产权等可以用于货币估价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但限制劳务出资和信誉出资,与现实需求不符。其中,劳务存在于人身上的综合能力,其使用权可以转让。而商誉因其载体的确定性,亦可进行转让,同样具备出资条件。另外,公司运营的基础是组织结构与治理,并决定了其生死存亡。新公司法虽就此作出了修正,但其中的部分强制性规定依旧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如表决机制等。

二、完善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举措

(一)尊重自治

在现行的经济市场体制运行下,公司发展亦有规律可循,充分体现在交易和竞争中。新时期,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完善建设,应始终坚持立法导向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其内部发展规律,给予主体最大程度的自主选择权和发展空间,适度减少强制性规范的求助,同时鼓励公司自治。在高度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自治有利于提升他们的竞争发展活力,这就要求公司法作适时的改变,充分赋予公司自主经营权,并重视契约关系建设,尊重公司与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此过程中,值得客观指出的是,任意性规范并非毫无约束的发展,还需着重突出强制性规范的辅助地位,强调任意性规范的本质价值,进而引导公司更好的自治发展。

(二)增设配置

公司法任意性规制范畴内,公司治理应尊重市场理性。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过程中,价格发展和竞争淘汰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事实上,缘于人的理性有限,加之信息不对称性及长期交易不确定性,以狭义合同的方式明晰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显然是非必要的。以上市公司为例,股东大会是由不同利益追求的股东构成的,有的偏好管理利益,有的则偏好经济利益。因此,应改善以规范文件“塑造”积极股东的立法模式,实现不同利益追求主体的目标。同时,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范,应遵照劳务、商誉及其他股东的合意,准许其自行评估,并借助立法权威性约束此过程中的缺陷。将劳务或商誉纳入公司法出资范畴,只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即可准确反映其价值,满足了经济市场发展需求。

(三)表决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纯资合性的公司,存在所有权和管理权高度分离的现象状态,所触涉的领域相当广泛。针对此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要求立法者采取慎重谨慎的态度,强化其组织结构及治理关系的规定,引导和控制其自治。基于此,调整股份制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与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性更加明显,主要通过股东章程实现管理,其在公司结构及治理方面的开放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过多的限制性条例不利于其日常运营。例如,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十分之一的表决权及三分之一的董事召开。因此,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类型的制度,重新商榷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所关涉到的上述比例,进一步拓展和提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践行效力,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原则,尊重公司主体意愿,赋予了其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满足了不同利益方的需求。未来,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和参与此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深度探析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足,继而针对性地提出更多修缮措施,藉此促进公司法人更加健康、高效的发展,使之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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