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鹏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舆论监督的特点:(1)广泛的社会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主体、范围、方式上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新闻媒体是面向全社会的,受众面积非常广。能够直接反映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最直接的表达民众的愿望,因此也能广泛的让老百姓直接参与其中。(2)时效的高效率性。在当代社会,随着网络迅速发展,借助网络作为载体的新闻传播速度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无论全国各地发生的新闻总能在第一时间在网络媒体上传播开来。舆论监督就是利用其高效性的特点,总是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3)民意的代表。舆论的监督的基础就是全体公民的民意性和公意性。尤其在新闻媒体中,更是民意的传声筒,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也同样是最民意最关注、最重视的内容。
(二)新闻媒体所承载的舆论监督在我国有着如下几大功能:(1)调控功能。对社会权利的抗衡与制约,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权利不受监督,将滋生出来严重的腐败。舆论监督作为最广大、最基层的人民的意愿的表达,是最符合民主、人权的权利表达方式。这种调控本身并不能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而是通过将不法的,腐败的信息披露给广大民众,使得民众参与其中,引导他们学会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2)评价功能。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揭露社会矛盾,不法现象,引导公众参与评价或直接对其报道的行为进行评价表达民众观点。这种监督的评价能够直接报道客观事实,对于违背广大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被批评者会产生强大的压力,促使他们尽快调整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3)教育功能。新闻媒体通过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报道和抨击,也是对社会正面价值的肯定。同时也对社会广大民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更加对公众起到正面的作用。
我国宪法上明确的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就是处理好当事人的权利与司法权的平等对待,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有效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发生社会纠纷和矛盾中,其他的解决方式和和途径无法解决时,就需要通过司法这一渠道来解决,这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司法是维系一个法治国家安定平稳的最后一道防守线,也是最有力的一种救济方式。而司法最重要的本质要求就是司法公正。要想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就必须排除其他一切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扰涉。党的报告就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要完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的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作为以揭漏事实、报道事件为主要职责的新闻媒体,遇到了不愿受外界干扰的司法活动,两者因自身的特点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尤其在现今的中国,某些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仅凭部分案件情况,加上带有道德情感的评价,在所谓的“媒体审判”中先于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审判。用煽情的描写方式误导公众,干扰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媒体舆论的审判形成了一种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强大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丧失了司法的公正性,对司法权形成了严重损害。冲突的另一种原因既是,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在我国,由于传统的观念冲击,民众的法治思想、理念十分淡薄,法治建设仍处于基础建设中。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更容易让民众相信,甚至认为舆论的报道比司法程序更能带来正义的结果。进而导致司法审判的独立更容易遭到忽视。所以为了我国法治更加完善的法展,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司法独立的认识和保护。
舆论监督是保障民众话语权、监督权、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宪法权利的保护和维护者。司法公正是司法程序所保障的最重要的价值,也是一个国家保护民众的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有着共同的维护目标,应当相互理解、互相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协调的关系机制。舆论既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又要保护好司法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在法治国家建设中重要作用。
[1]刘炼军.民粹主义司法[J].法律科学,2013.
[2]杨凯.新媒体时代的法律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