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2018-01-22 15:02周锦轩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刑法年龄犯罪

周锦轩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概括的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由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不同,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与美国的规定是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时,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取3分法,不满14周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是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有所减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

2017年4月28日,某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按说破案了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且这4未成年人已经不是初犯,连续5次作案,为多次盗窃,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

从这一具体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具体表现为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自制力、判断力比较差,犯罪动机简单且不计后果,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强。又由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不成熟,体力差,胆子小,所以他们选择了团伙犯罪,相互补充,往往多人纠集起来共同作案,行成犯罪团伙,而一旦行成团伙,犯罪的次数、暴力性、危害性随之加剧。

二、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原因

(一)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增加,且多为校园暴力,这其中既包含了自身的原因,也包含了家庭及社会的原因,且与法律对其犯罪的处罚较轻有关,犯了罪大部分是管制,拘役,或者年数较低的有期徒刑。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现在的未成年人有了纠纷不是先去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选择了用暴力来解决;再从家庭、学校及社会来看,一个人的性格,处理问题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家庭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对其的身心健康、懂法、守法起到消极作用。而当今校园中的多起霸凌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二)法律因素

社会频发的暴力事件等现状导致了未成年人盲目跟从,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规定界限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较轻,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对犯罪的严重程度抱着一种无所谓,不惧怕的态度。管制和拘役不痛不痒,罚金的话家里给。而且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很成熟,明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合理不合法,却因为法律对其宽容而做了。更有甚者利用这一点。教唆未成年人去犯罪,去做自己不敢做或者自己做了之后刑罚太严重的事。

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逐渐减小,犯罪方法逐渐多样化,犯罪的严重程度也逐渐加剧,未成年人犯罪在当今社会是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它不但增加了现在的犯罪率,如果不加以治理,更会对今后的社会造成更可怕的影响。而刑法却未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

(二)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那么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规定又有哪些呢?例如德国的《青少年刑法》第79条的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如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至一百八十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再如日本的《少年法》第60条的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修改建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用来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中,它都是刑法理论体系中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升高,犯罪年龄逐渐降低,犯罪手法更加暴力化和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刑法颁布后虽经历几次修改,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是稍有欠缺。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必要的改革之一,而且也必须按照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例如举办听证等。笔者认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年龄应当降低1-2岁,只有这样才有望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作用与刑罚的价值。

四、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法律层面

1.修改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对未成年人的界限下调。很多未成年人心智基本健全,但由于利用法律的规定,因为惩罚轻所以选择了犯罪,更有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下自己不敢犯的罪,而进一步满足自身的利益。新修订的民法已经对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由十岁修改为八岁,刑法关于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不应一成不变,而是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做出相应的改变,结合我国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下调2岁-3岁。但这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这一阶段年龄的未成年人虽在调整后为12或11岁以上不满14或13岁,但是若犯罪情节为八种暴力犯罪以外之罪或严重危及国家与人民安全的话,也应承担相应的事责任。这样可以很好的避免此类未成年人犯罪发展为更严重犯罪。因为犯罪永远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不止危害被害人,还会危害社会,若没有很好的处理,难以服众,难以平民心。这对我国的法制的完善也是消极因素。

2.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

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积极普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责无旁贷。而且司法机关从身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知道他们犯罪的动机,方法,内心想法,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有着很大的优势,对在校未成年人进行相关教育,对未在校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与责任。

3.制定完善的规范

对于犯罪情节矫情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积极的矫正。已经实施了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不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因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如果进行积极的教育及改造,不但对其起到了教育作用,更不会留下心理阴影,在不影响其今后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二)社会层面

学校及家庭方面要重视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让未成年人在学校有章可循,树立学生的自律意识,增强其辨别是非能力,让其懂得怎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家长及老师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是潜移默化的,所以要更好利用这一点,利用家长会等方式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老师政治学习的机会,令其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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