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2018-01-22 13:47:04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韩 梅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判定为过失犯罪,最早是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案中提出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相关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对“逃逸”做出准确的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对其解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针对此情况,笔者以现有观点为基础,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就是依照法律对此种行为进行理解与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做出符合法律常识的解释,如果认识上出现了偏差,那么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解释与认定。

(一)“逃逸”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在刑法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指的是怎样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理解释“逃逸”行为。因此,要想得到“逃逸”的实质,就要明确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指的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实质,指的是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规范不相符,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因此可在与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中找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我们都知道,所谓的违法,违反的是以规定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而不是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因此,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法规就是其中的义务性规范。

如果“逃逸”意味着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么也仅仅与法规中的规范不相符,所以,“逃逸”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在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找到关于“禁止逃逸”的明确规定,只找到一些关于“逃逸”所要承担的后果而已。在交通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肇事者不得逃逸,但在实际情况中,都对“逃逸”进行处罚或加重处罚。但我们不禁要反问,这是否代表着刑法与交通运输法规对处罚“逃逸”时都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原则?答案是否定的,只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存在时,虽然交通法规中对“禁止逃逸”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处罚的依据不是由于“逃逸”本身,而是“逃逸”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类型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存在着与之相对的事实类型,如果不将犯罪行为归为某一事实类型之中,那么无论什么事都不能进入刑法评价领域。从法律角度来说,“逃逸”情节不能仅是纳入到事实类型中才具备刑法意义,在不同事实类型中才能确定内容,对定罪量刑起到一定的影响。话句话说,只有界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类型,才能明确交通肇事罪的内容,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事实类型,指的就是在刑法规定中,与某种犯罪行为幅度相匹配的犯罪事实。目前我国刑法中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类型分为三种,分别是基本事实类型,情节加重犯事实类型与数罪并罚事实类型

(一)基本事实类型

基本事实类型,与刑法规定中第一个法定刑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行为,如果肇事者仅是造成了一般的伤亡事件,而根本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则不存在是否形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这种处罚属于最低法定刑,在刑法中,与犯罪行为最低法定刑相符的事实,都是刑法中与此犯罪行为的基本类型成立的条件规定。

(二)情节加重犯类型

情节加重犯类型指的是已经超过基本条件的事实类型,这种类型中有多个加重处罚的事实条件,只要具备任一事实,都可对其进行加重处罚。从语言逻辑分析,特别严重是关于危害社会程度最高级的表现;从事实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对特别恶劣的描述有十一条,对特别严重的描述有超过一百条,这些都与最高法定刑相对应,没有例外。

(三)数罪并罚类型

数罪并罚类型,因肇事者逃逸,而使得有人要出现了死亡事件,最高可对肇事者判七年以上的徒刑。将肇事逃逸行为定性为犯罪,也是我国刑法多年研究出的结果。虽然“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还有待完善,但无论在法律还是伦理方面,构成犯罪是不争的事实。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进行分类,并以此探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类型。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希望能够对逃逸实质有个正确的理解,并对外延与内涵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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