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前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海 221611
《劳动合同法》的实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违约问题不断出现,经常引起劳动合同纠纷,而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出现法律责任时往往不知作何处理。因此,研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按或不完全按有关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执行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特点。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因此国家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需按怎样的规则使其承担责任的方式。目前,规责原则分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从实际运用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规责原则主要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违约过错。劳动合同中能对合同双方过错进行明确界定的,可按照双方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双方当事人不能明确界定过错的,通常使用推定的方法确定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免除劳动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众所周知,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故劳动合同法也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如今劳动者的地位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因此,不能因为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就一味偏袒,而是在尽量合理、公平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归责,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损失。例如:当前社会频繁上演劳动者“跳槽”的现象,在用人单位的培养下,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在具备了足够能力之后,就会选择更好的去处进行“跳槽”。该现象在各行各业普遍发生,但是其中不乏一些属于不正当“跳槽”,这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人才流失,甚至导致巨大的隐形损失。
一是违约金形式。由于劳动者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只能是赔偿性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限额要以劳动者能实际预见为限,另外还要结合劳动者实际支付能力而定。劳动者违约进行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实际损害进行举证。由于用人单位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既可以是赔偿性违约金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实际赔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二是赔偿损失:由于用人单位违约导致损害赔偿的,需要以实际的损失作为标准进行赔偿。由于劳动者违约导致损失赔偿的,进行赔偿时只以直接损失作为标准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并无二致。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按照劳动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在有关法律和学术规定中可找到一些免责条件,也就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一般可分为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两种。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可以直接应用,不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事由。
除了自然灾害之外,政府行为也能成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在一些大型的工程中,由于政府征收等行为造成劳动者丧失继续劳动条件,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适用免责事由。应注意,在适用不可抗力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比法定不可抗力范围小,当事人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免责;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则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部分,应被当作独立免责约定条款,对于这部分免责规定是否适用免责事由要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而定。另外,不可抗力具有强制性特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将不可抗力排除于免责事由之外,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也可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且当事人协商的免责条款不可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总而言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纠纷时常出现,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而产生的。在面对劳动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问题时,要客观研究和分析这些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严格遵循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合理适用免责事由。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违约制度,逐步构建相对公平合理的劳动法律制度,推动劳动关系朝着更加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