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公诉业务操作规范

2018-01-22 13:47朱梁双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起诉书员额讯问

朱梁双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新乡 453000

随着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的落实,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优秀的辅助人员必不可少。这一点已经被检察机关和相关院校重视,针对辅助人员的教材、培训很多,力求全面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能。这些培训立意很高,但是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差异。辅助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需要做什么?有哪些事项容易疏漏?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何使用?

本文选择了公诉业务来进行详细说明,一是因为公诉业务是检察院的核心业务,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大家对此有迫切需求。

本文是从实际工作入手,写作对象是没有接触过公诉业务的人员,目的是让新同志能够快速上手办案系统,把握公诉流程,投入实际工作。

一、公诉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经过多次升级后,业务系统已经符合一般办案需要,在案件的流程、文书设置上,与实际办案基本一致。既然有标准,就应该依照标准执行。相较于各地不同的工作习惯,业务系统在办案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方面有明显优点。

最基础的要求包括:(1)在系统内完成文书的拟制、审批。一是全程留痕,二是反映工作量。考虑到系统仍有部分bug,存在崩溃、闪退情况,相应文书可以在电脑上拟制好,然后粘贴到系统内发送审批。(2)在系统内进行案件信息填录。只要是业务系统内涉及的信息,要及时、充分的在系统内填录,便于数据统计和案件管理。

(二)思想上高度重视

公诉工作涉及的是罪与非罪,适用的是合法前提下最重的惩罚措施——刑罚。哪怕是工作中的笔误,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只要从事了这个工作,不管身份如何,我们都应如履薄冰、谨小慎微。

最基础的要求包括:(1)必须在时限内完成工作。比如权利义务告知,必须在三日内完成,没有商量余地(战争、自然灾害等罕见法定事由除外)。(2)接待当事人务必规范。对于标准程序之外的问题、答疑,由员额检察官自己完成。(3)对案件的处理,在内部可以提出疑问、积极发表意见,但是在做出最终决定前不应向外界发表个人意见。

二、公诉业务的程序工作

(一)核实收案情况

根据现有体制,案件由案管部门受理,通过业务系统随机分案至员额检察官名下。辅助人员的案件是从属于员额检察官。

1.基本工作

对照案管部门出具的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核实卷宗册数、有无物证、几张光盘。对卷宗材料、电子材料的缺漏当场提出。是否有管辖权等案件的审查,由员额检察官本人完成。

2.实务技巧

建议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①光盘能否播放、内容是否正确;②核对强制措施,如果是非羁押诉讼,比如取保候审,需要查看卷宗内有无取保的回执及回执显示的具体取保地点和执行机关印章;③核对有无被害人,便于下一步的告知;④拷贝侦查机关的电子材料。

(二)程序告知阶段

案件分配给员额检察官后,需要及时建立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1.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程序告知类文书包括:《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案情简单的案件案件,如果准备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制作《简易程序告知和征求意见书》。

强制措施类文书:取保候审措施需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人的《保证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传唤证》;逮捕措施需要给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换押证加盖本院院印用于换押、制作《提讯、提解证》用于提审。

2.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

告知被害人本人,需要使用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如果被害人本人死亡,需要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除上述文书外,需要增加委托书,即其他近亲属委托此人前来履行被害人相应的权利。

3.实务技巧

取保候审的案件,注意核对犯罪嫌疑人,防止冒名顶替。犯罪嫌疑人的住址和实际取保候审的执行地可能不同,拟制取保候审文书时需要注意核对。第一次给被害人打电话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权利、义务。可以同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请注意被害人的态度。如果被害人情绪激烈或询问的是敏感问题,可以进行规范化回答或者让员额检察官本人回答。

(三)讯问、询问阶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的主体是员额检察官,需要员额检察官亲自进行。逮捕措施要到看守所提审,需要的文书包括《提押证》、《讯问提纲》、《讯问笔录》。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检察院接受讯问,需要的文书是《传唤证》、《讯问提纲》、《讯问笔录》。

具体讯问事项包括:①程序告知类。权利义务告知、回避、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事项。②个人信息类。核对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级、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住址、有无党派(是否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地)、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是否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提供近亲属的联系方式。对简单案件,在讯问时听取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③核实案件事实。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讯问。

2.询问被害人

及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一是便于案件处理,二是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上访等风险隐患。如果是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制作《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如果是当面听取,需要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提纲》、《询问笔录》。如果被害人本人死亡,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时,除上述文书外,需要被害人近亲属提供委托书,即其他近亲属委托此人前来履行被害人相应的权利。

3.实务技巧

如果被害人愿意前来或者情绪激烈要求当面反映问题,告知被害人本案的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工作地点。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言语表达,避免激化矛盾、产生风险。

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准备主持调解,一定要查清被害人的近亲属情况,防止遗漏当事人造成调解无效和意外风险。

“听取被害人意见”和前文中的“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比较类似,但是两者重点不同。如果是简单案件,可以一并完成。

4.听取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意见

虽然放在讯问、询问部分,但是听取律师意见这个工作可能出在不同阶段、也可能贯穿案件始终。从检察院受理案件到审查结束,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始终可以提出意见。

辩护人及委托代理人向案管部门递交手续后,业务系统会生成相应的代理信息。这时需要制作《听取意见表》并向律师听取意见,且应告知对方提交书面意见。如果直至拟起诉时对方仍未提交,需要在书面记录中注明。

对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意见,由员额检察官本人进行审查。

三、案件的审查

公诉业务的核心是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告知权利、义务”、“讯问、询问”是程序类前置程序,审查是关键环节。员额制改革后,一般案件不需要汇报、审批,员额检察官可以自行决定。本阶段的必备文书只有《阅卷笔录》、《审查报告》。

辅助人员的主要工作是草拟核心文书《审查报告》,一份完整的审查报告包含了案件的全部信息。一般案件的审查项目,事实上就是《审查报告》要求书写的项目。下文也会涉及其他常见的相关文书。

(一)审查报告

1.首部及其他固定格式

首部是固定格式,当事人的信息来源于户籍证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审查起诉的讯问笔录。发案过程的内容,来源于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来源于起诉意见书。

2.证据的审查

对证据的审查,一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证据种类排列,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证据的审查,也可以按证明目的分类书写。比如职务犯罪案件,可以按照构成要件分类罗列。

对证据的审查,也可以按事项进行“一事一证”或“一罪一证”。犯罪嫌疑人有多笔事实且事实较为复杂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否认部分关键事实的,可以针对每起事实进行分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多个罪名且不是竞合关系的,可以对每个罪名单独分类证明。

证据审查的实务技巧:①对卷宗内的证据,注意不能缺漏,卷宗内的文书材料都要在审查报告中体现。该材料与案件是否相关、是否作为证据出示,是员额检察官决定的事项。②非法证据排除,需要主管检察长决定。③书记员的草拟,重在对证据材料的摘录列明,简单书写证明目的即可。检察官助理的草拟,重在证明目的和特殊情形提示,最终由员额检察官审阅定稿。

3.犯罪事实认定

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审查全案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不能简单复制侦查机关的表述。对犯罪事实的表述,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书写主要事实,让他人通过阅读犯罪事实就能明了犯罪事实的基本概况,得出涉嫌某罪的结论。

事实认定是员额检察官的责任,但增减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改变定性等需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4.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共14项内容,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不必详述。这些内容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表述。一般常见的情况有管辖、追诉等。

5.全案证据分析及定性

全案证据分析一般是固定格式,根据罪名的不同对案件定性进行表述。案件有分歧意见的,需要在此表述并论证为何采取此种意见。

论述案件定性时,对罪名和概念的表达应当使用流传较广的通说书籍。比如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张明楷的《刑法学》等。

6.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

量刑情节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已满七十五、限定刑事能力、聋哑或盲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自首、坦白、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退赃、和解等。

请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认定。认定相关情节需要摘引法条和相关规定,建议查阅并摘录原文。

(二)审查阶段的其他程序文书

1.需要补充证据

受理案件后发现有需要补充的证据,需要及时下达《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让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审查时同步进行补充。需要的文书包括《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

2.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填写内容为固定格式,“因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需要的文书包括《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其中《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需要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

3.需要补充侦查

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缺乏证据且该证据不能在短期内获得,或者已经下达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但是侦查机关未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就需要退回补充侦查。需要的文书包括《补充侦查决定书》、《换押证》、《送达回证》。

4.汇报

如果需要向上级院或者本院检委会汇报案件(如难以处理的的疑难复杂案件、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需要汇报提纲。上级院会有书面回复,检委会会有书面的决议。考虑到本文的撰写目的,对此项不再详述。

四、案件的起诉

提起公诉是审查之后的结果,主要工作已经在审查时完成。本阶段的真正工作是写好一份起诉书。

(一)拟制文书

提起公诉阶段需要的文书包括《起诉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换押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送达回证》。

上述文书的内容都在审查报告中有所体现:①证人(鉴定人)名单是根据《审查报告》中的证据部分确定的。②量刑建议书的情节是根据《审查报告》的量刑情节部分确定的,量刑建议书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审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确定的。

(二)起诉书的写法

起诉书是全案的核心,是公诉工作中最重要的文书,必须要员额检察官本人拟制或审阅定稿。

起诉书的首部、尾部是固定格式,关键在于犯罪事实的书写。在理论定位中,起诉书的事实书写不同于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是内部文书,为了把事情厘清,可以把案件的前因后果等相关内容都表述进去。起诉书则要求简明扼要表述事实,但是简明扼要不是过度简化。根据目前的整体倾向,过去流行的“一句话起诉书”备受批评,“叙事性起诉书”正在被推崇。

实务中,起诉书的事实一般是从审查报告的认定事实得来,只是两者在表述上各有侧重。

(三)涉案款物

对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品,需要从案管部门办理手续并移送法院。处置建议需要主管检察长审批。如果现金或扣押的账户资金是需要没收而不是返还被害人的,那么可以在检察院的财务上处理,待判决后上缴国库。

(四)备案工作

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在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后要使用《移送、通报案件(线索)登记表》通报监察委。

五、案件的出庭

(一)拟制文书

出庭公诉需要的文书包括《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发问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送达回证》。

上述文书的内容都在审查报告中有所体现:①《发问提纲》是从《讯问提纲》修改得来,目的是让法庭通过亲历确信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所为。②《举证提纲》、《质证提纲》的内容是从《审查报告》的证据部分修改得来。③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的内容可以参考《审查报告》中全案证据分析和案件定性部分。

法院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说明相应情况,这时需要拟制《延期审理建议书》。延期的时限只有一个月,需要在一个月内拟制《恢复庭审建议书》并送达法院。撤回起诉案件除外。

(二)庭辩技巧

庭辩是员额检察官的职责,作为辅助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熟悉,以便配合庭审。主要是熟悉相关证据、案件焦点、双方分歧和当事人的态度。

审查报告可以反映对事实、证据的把握,是法律知识、智慧的体现。起诉书可以反映对案情、定性的把握,是书写能力的体现。庭审辩论是综合能力的体现。虽然充分的庭前准备不能带来一个优秀的公诉人,但是可以打造一个合格的公诉人。

六、判决审查及卷宗装订

收到法院的判决后,需要制作《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常规事项包括量刑、情节认定、提起公诉日期、罚金、涉案财物处理。是否需要抗诉,由员额检察官审查决定。

待判决生效后需要装订卷宗,这是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版)的标准进行装订。

七、结语

本文只是入门指引,一个好的辅助人员还需要培训职业道德,掌握各个环节的技能,比如提讯、证据摘录、开庭笔录的制作、案卷的归档等。一个好的检察官助理更是“下一站检察官”,需要用员额检察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这需要大家提高思想认识,把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奋斗目标,热爱学习、重视积累。毕竟法律是实践的艺术,在工作中学以致用才是快速提高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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