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整容侵权损害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8-01-22 13:30:23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单方整容损害赔偿

刘 静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以及医疗的发展,整容已经不再是一件惊世骇俗的事情。整容带给多数人的是美丽与重生,但并非所有的改变都能得到理想的效果。一些人将自己的容貌通过手术完全变成别人的样子,这种与基本伦常相违背的整容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一、面部整容概说与现状

面部整容,是对面部的修复或再造。从医学美容学的角度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正常人体在某些形态方面(如单睑等)的修整和再塑;二是对某些先天性疾患(如招风耳等)的矫治;第三是对机体各部位的治疗;第四是对外形缺陷的再矫治。①对于面部整容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说法不一。部分学者将面部整形归入合同领域,认为面部整容是整容者与整容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整容者与整容机构似乎符合该构成。而在西方学者看来,整容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属于个人隐私。笔者认为整容并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它是民事法律性质以及行政法律性质的结合。

整容业发展速度相当的迅速,近几年因整容而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的数据:当下,我国赴韩整容事故及纠纷的年增长率高至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然而面部整容者的维权很难。在整容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相当模糊,且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在整容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相对人,可能面临的是漫长的诉讼和精神压力。

二、面部整容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传统法学的领域里,事后的赔偿是侵权法的重点。而依照法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事前的预防才是侵权法重中之重。在事先预防中,假使预防的投入比预防的收益低,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并没有达到合理的注意,事故预期损失并没有事故预防成本的投入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便会成为侵权的过错方,这样的结果便是,行为人要承担事先预防和损害结果这两方面的成本。相反,如果预防的投入比预防的收益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当然的选择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也不能够认为其有过错,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制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尽可能事先预防从而使得侵权的发生率降低。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将预防成本这一要素纳入影响的范畴。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这个损害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成本以及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成本。无过错责任有两个不同的种类,其一,无抗辩事由,其二,过错抗辩。仅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固定单方预防的人是最佳的预防者、成本最低预防者是互补的单方预防的侵害这种情形下,社会的最佳预防效果才会被实现。可见,无抗辩事由作为一种归责的原则被广泛的适用是不恰当的。第二种原则是指,在侵权的事故成本中受害人的预防的成本也会占有一定的形象比例时,要达到对社会成本的降低需要受害人也去支付适当的预防成本。这样一来,侵权人以及受害人都会积极的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

(三)面部整容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上文已经提到,整容行为并非一种单方的行为,它是整容者与整容机构双方参与的活动。但是,由于整容活动属于一种专业的活动,所以整容机构与整容者相比,具有压倒性的先天优势,即对信息的掌握程度。故此,将整容事故分为单方以及双方事故是十分必要的。在双方性的整容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是最优选择,双方各自对预防的成本有所承担,通过这个来分配整容者与整容机构之间的预防义务。如此,仅仅需要制定一个标准,整容者与整容机构都以此标准进行激励,承担过错责任的一方就是没有达到标准的一方。这种激励下,整容者以及整容机构变都会承担相应的预防成本以减少整容事故的发生。而单方性的面部整容事故,无过错原则是最佳选择,它会使得整容机构积极的进行事前的预防,投入预防成本,进行合理注意,从而尽可能避免整容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整容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结束语

整容侵权的归责问题,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确切的定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也是个空缺,本文通过法经济学的理论对此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也相当浅薄。总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完善,仍需很长的路要走。

[ 注 释 ]

①郑妙.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中南大学法学院,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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