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蓉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为现代化的阶段,许多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根据其案件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与优化,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的成熟起来。但是,每个社会发展阶段中都会遇到其相应的问题,植物人这一类弱势群体的相关民事责任问题就是一个现阶段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植物人离婚所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或者民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的法律条例以及我国对于植物人所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等方面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现阶段我国对于植物人离婚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一直存在漏洞。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所应该承受的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他们自身没有行为能力,他们在法律中也就与普通人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主要是受其思想控制能力来确定的,而不是受其理解能力来判定的。而植物人处于脑部受损状态,近乎与脑死亡,这种情况下,植物人自身并不具备其应有的思维控制能力,因此,在其监护人的申请下,植物人可以被申请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经过植物人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申请可以明确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植物人的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但是,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植物人这一类病在医学中存在可以治疗的现象,由于植物人处于医疗状态下,那么植物人就有可能出现恢复的现象,因此,对于植物人的民事责任的判定也就需要进一步考虑。
对于植物人离婚的相关问题,我国一直有许多的学者进行研究与讨论,但是大多数学者对于植物人离婚过程中植物人的具体法律问题没有能够明确。其实,在植物人离婚的过程中,我国的《婚姻法》等一些法律中的有关条例在该类事件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用价值。
在我国《婚姻法》第31条明确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才为法律所承认。婚姻登记机关经过查明双方的真实情况,并且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的处理时,才会发给离婚证。因此,现阶段中,我国的植物人离婚过程中的财产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植物人离婚后的相关财产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举一个较早的例子来说:在2000年左右,某院接到了一起有关植物人离婚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案件中,夫妻二人已经结婚近十年。据妻子介绍,丈夫在植物人之前热衷于打麻将,后来由于触电而导致成为植物人。然而,在丈夫成为植物人之后,妻子并没有对丈夫做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因此,经法院认定,夫妻二人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准许二人离婚。从该案件中可以明确的看出,植物人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盲点,本文就针对植物人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进一步的填补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植物人离婚的相关法律盲区。
在案例中,主要反映出现阶段植物人离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三点。第一点:夫妻双方中一方出现植物人现象后,对方应履行的抚养义务问题;第二点:如何判定夫妻二人存在的感情破裂现象;第三点:植物人离婚后夫妻之间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在解决植物人离婚存在的法律问题时,夫妻之间首先要履行其应履行的责任和抚养义务。在一定范围内为植物人一方提供抚养或者经济上的救济。除此之外,政府相关单位也应重视到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为植物人提供相关的福利机构,完善有关植物人离婚的法律条例,进一步保障植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植物人离婚过程中受到财产以及非财产上的损害。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关于植物人的相关责任与法律问题也就暴露在社会与人们的面前。社会也应该多给于植物人一些关怀与救助,建立相关的福利机构帮助植物人。除此之外,政府应该构建对植物人离婚方面完整的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规章政策,保护植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