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背景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13:30张坤叔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代理人意见权利

张坤叔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00

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诉讼公平、诉讼公正的题中之义。具体来讲,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细则,赋予被害人更充分的权利保障

(一)依法赋予被害人对案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丰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之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不详,往往造成被害人不理解告知书的实际意思,对案件发展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焦虑情绪,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上增加更详细的告知内容:1、注明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2、详细列明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3、注明办案起止期限,包括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4、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依法保障被害人享有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一方面,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应当就事实、定性、量刑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另一方面,在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开庭的时间、地点;并赋予被害人在法庭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案件判决情况,及时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三)依法赋予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司法救助的权利。第一,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是犯罪人对国家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其保护的主要是国家社会利益;而民事责任则是追究犯罪人对被害人权利侵害的赔偿,其保护的是被害人的私权利;刑事法律不能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由,忽视追究其民事责任。特别是在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身体带来痛苦,也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巨大创伤,如果不支持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违背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某种程度上也放纵了犯罪。因此,立法应当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得到赔偿和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等陷入困境,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往往以此为由长期上访,带来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法律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平等的享有司法救助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当下司法改革“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可以有效的缓解被害人及其家人所面临的生活困境,防止被害人心理逆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不断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式

化解矛盾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刑事司法工作的始终。具体到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各个环节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努力解决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防止因矛盾积累、激化酿成极端事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受伤害一方,只有被害人的感情得到平复,才谈得上化解因犯罪造成的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增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意识,转变只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司法观念,要充分认识到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必须高度重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其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等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一)规范听取被害人意见的程序。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听取被害人意见是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全过程;既要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也要听取其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诉求。形式上,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必须由两名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对于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内容上,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结合案件事实认真向被害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积极解答各类问题,帮助被害人依法参与诉讼,引导其理性维权。结果上,将被害人意见作为审查判断案件的重要参考,充分考虑被害人提出的案件定性、量刑等方面意见,对于被害人不合理的诉求,耐心做好劝导说服工作,使其心悦诚服。

(二)帮助被害人实现民事权利。一方面,对于因重大侵财犯罪、暴力犯罪而遭受严重物质损失或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可以采取指导其撰写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为其联系援助律师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提供诉讼救济。另一方面,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促进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给予被害人充分表达其被害经过和所受伤害的权利,注意保护被害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得到赔偿的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帮助其顺利实现民事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忽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漠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味的强调由国家公诉人来代位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剥夺被害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并影响判决的权利,实质上是国家变相对被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侵害,极易引发被害人对国家、对社会的不满,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重视被害人的诉权保护,平复被害人的感情创伤,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改革目标,达到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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