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世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随着21世纪的来临,国际经济一体化脚步的不断加快,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化,金融危机也随之而来,金融创新呈现出活跃的状态,所以国际金融法在处理国际金融问题上就显得尤为主要。
众所周知,金融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充分的彰显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全球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已经联合起来,全球金融市场已实现一体化,其依赖性与相关性密不可分;针对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投资人员以及融资人员可以在全球的范围内挑选出最合适的金融工具以及机构。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中扮演着规范者的角色,受到货币体系全球化,金融协调以及监管的全球化的影响,一定会做出适当的改变。
随着21世纪的来临,无论是对于各国的国内金融法来说,还是就区域金融立法而言,都与国际性金融立法互相影响,一起推动国际金融法的健康发展。第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慢慢打破了各国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促使每一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合作的重要性,继而通过这个大平台实现统一金融立法。第二,各区域之间的区域组织的相互沟通,逐渐演变成全球都能够遵守的金融法制,继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定。第三,国际金融法会对某一个国家带来影响,这个时候某些国家会结合国际金融立法的规定,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本国立法进行适当修改,以此来明确国际金融法对本国产生的作用,继而促进国际金融法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国际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断发展。
针对国际金融法来说,一定会包含我国金融立法的状况。我国法学当中涵盖了很多的学科,但是金融法却是一个很少被媒体提及到的学科。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金融危机以后,我国诸多媒体开始将目光放在了金融法制建设的上面。尤其是就全球化的今天而言,因为我国经济实力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频率也逐渐增加,所以国际金融法在这一时期获得的新发展一定会对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第一,我国加快了金融法制建设的脚步。在上世纪末期,我国就已经构建出了比较完善的金融法体系,如《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随着21世纪的来临,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如《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并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上世纪末期制定出来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修改。显而易见的是,我国除了在立法上面下功夫以外,还要求我国法学界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将更多的目光和时间放在国际金融法问题的研究上面,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妥善解决我国当前还没有处理的金融法律问题,有效弥补金融法律存在的缺陷。不仅如此,还要积极与国外学者保持友好的往来,继而为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
第二,在最近几年里,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国也为此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为可以及时处理金融风险打下扎实的基础。尤其是在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充分的彰显出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框架的建立。不仅如此,银监会还主动借鉴了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理念以及方法,并积极提倡“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随即又制订了很多监管规章,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由此可见,针对金融监管方面来说,一定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主动参考国外成功案例,将时间和精力放在研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新形式的上面,这对于减少我国金融风险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我国增加了和国际金融合作的次数,提高了对外金融交流的效率。尤其是针对国际金融法的多层次互动发展来说,其可以充分的彰显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无论哪个国家都要主动参与其中。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继而为我国和国际之间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于2009年来说,这是一个值得庆幸的日子,我国成功加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充分的彰显出我国银行监管从原来的“接受者”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制定者”,我国应当主动和国际金融保持友好的往来并虚心学习成功经验,不断优化本国金融立法,为可以早日成为影响国际金融法制发展的推动者奠定扎实的基础。
总而言之,随着21世纪的来临,国金金融法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部门,在建立国际金融秩序、保护国际金融安全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当然,国际金融法依然存在某些问题等待解决,然而无论是哪个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而是一个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过程,我国应当紧抓金融法改革更新的机会,加快我国金融立法建设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