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修宪意义 加强宪法实施

2018-01-22 13:06田琳琳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修宪依法治国宪法

田琳琳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最新宪法修正案,修改条文21条。本次修宪是回应时代需求、百姓诉求和执政要求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就必须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做出及时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探索和实践,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入新时代,为了体现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确认党带领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形成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要通过修宪以保持宪法具有持久生命力,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根本法、最高法的保证。

宪法修改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路线图,从战略的高度明确宪法的核心地位。修改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可以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宪法修改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思维方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迎来了社会的转型发展与改革不断深化带来的一系列突出矛盾与问题。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宪法更是要充分发挥法治体系核心和根本法的作用、承载国家制度文明的任务,通过修改宪法为国家治理提供合法性和有效性基础,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宪法治理思维和宪法治理方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员领导干部是公权力的重要承载者,更能准确把握社会动态、凝聚各类社会力量、创造多种有利条件,推动、确保宪法贯彻落实,保障公民宪法诉求的实现。因此作为具备特殊能力的行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升实施宪法能力,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一是树立宪法权威观念,以宪法“控权限行”。现代法治最本质的精神和功能是控制国家权力,宪法区别于其它法的本质特点是宪法具有治权功能,这项功能是由宪法来确立、保障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3]忠于宪法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天职,要树立“我将忠于宪法,夙夜在公”的精神,树立宪法观念,自觉控权限行。同时为了保证宪法实施,要建系统完备、立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按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从能力建设入手常抓不懈。

二是深入学习修宪内容,把宪法“活学活用”。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学习宪法,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向专家学者学习,深刻领会修宪精神,理解宪法真谛和宪法原则的精要,以宪法精神引领各项工作。面对近年来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领导干部运用宪法处理棘手问题的行宪能力提出了新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利用并创造工作条件,引导宪法良性发展,以“良法”促“善治”,有效地实现宪法秩序规范能力,让宪法实施达到新水平。

三是带头推动宪法实施,让宪法“深入人心”。领导干部要带头普及宪法权威观念,开展各类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尤其是在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尊法守法习惯等方面,组织丰富多彩的各类宪法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途径、多角度宣传教育,体现出家校共育、社会普及的立体培训优势,为加强宪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让全体人民发自内心的做宪法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滋养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土壤,以坚定的文化自信实现“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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