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娜 张 宁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拉响警钟,集中整治金融行业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应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打击已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因此,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指导意义。
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究其根本,无非就是借助互联网为载体,将原本线下的非法集资换了一个更加“高端”的名目而已。此类犯罪的频发与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的井喷式组建息息相关。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形式,具有简化投融资流程,减少投融资环节,降低投融资成本等传统金融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无论从立法层面或是行业管理层面分析,P2P网络借贷仍存在立法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因此,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呈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态势。
不法分子通过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各种利好消息以诱骗广大网民进行投资,在业务开展前期,犯罪嫌疑人大多会兑付前期许下的高额回报,以期进一步吸引更多公众资金。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嫌疑人跑路,大量客户的资金将血本无归。
目前,尽管国家对互联网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力度加大,但其仍存在借贷资金用途审核力度不足和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等诸多漏洞。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漏洞,将大量不法资金投入平台,最终达到脱离监管,转移赃款的目的。此外,由于虚拟货币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且其兑换和流通速度快,并没有官方的记录,这无疑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反复交易及兑换虚拟货币的方法,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除此之外,利用网络赌博,网络保险,网络拍卖等形式进行洗钱犯罪活动也屡见不鲜。互联网洗钱由于成本低、隐蔽性高、国际化程度高等优势,愈来愈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信用卡诈骗和普通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内金额。普通诈骗的实施主要通过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征信等个人信息审核不严,风险评估不到位,贷后资金用途监管不力等漏洞,伪造他人身份信息、财产证明、联系方式、银行交易流水等关键借款手续,骗取借款,随后携款潜逃。
股权众筹,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使得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公司,获得收益,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不仅使得融资活动可以在线上与线下之间不断转换,同时使得“公募”与“私募”的界限不再清晰。因此,股权型众筹极易诱发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犯罪。
互联网金融犯罪明显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涉及的地点往往异常分散,不局限于一市或一省,常呈现跨省乃至跨国犯罪。犯罪分子从犯罪的准备、组织、作案对象的选择、犯罪的实施、赃款的分配与使用等过程均实现了精细分工和密切配合,形成了结构完整、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由于涉案地点分散,犯罪分子倾向于选择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络,由此使得团伙成员之间呈现高度的非接触特征。通过总结以往案件发现,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异常巨大,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
相比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产生的众筹、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金融形式因其自身运营模式,吸引的绝大多数为高学历、高收入、高层次的人群。此类人群有一定的收入水平,有投资理财的需求,虽然了解一定的投资理财风险,但仍不能敏锐分辨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法与否。由于借助众筹、网络借贷等形式极易产生涉众型犯罪,危害涉及面广,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易追还,受害人倾向选择通过互联网开展维权活动,组建相关QQ群、微信群等,在网络论坛发布维权信息,造成网络热点,埋下社会稳定隐患。
如前所述,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各种互联网金融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易行,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取得合法营业牌照后,在国家“金融创新”大旗的掩护下,大行欺骗之道。再者,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成为典型的高科技智能型犯罪,要求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精通计算机专业技术,掌握金融业务领域专业知识,这类人群主要以中青年为主,既熟悉相关的计算机及网络功能与特性,又洞悉其缺陷与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高度的智能化、专业化。
一方面,由于犯罪成员之间多采用微信、QQ、陌陌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联络;另一方面,犯罪团伙与受害人之间以及团伙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依靠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些行为势必会留下大量的电子痕迹,尽可能大量获得并妥善固定这些电子数据,无疑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认定和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传销依托相关网站或移动端APP,在其网站平台发布消息,多以投资理财、远程教育、线上购物、商城消费返利等名义,大肆发展会员。上线通过给已经注册账号的下线派送邀请码使其加入其传销组织,同时要求下线通过各种自己的实时聊天工具等软件,发布自己的邀请码,拉拢新会员,更有不法分子采取线上线下、虚拟实体相结合的方式设置骗局。众多线下会员并不能准确分辨此类行为的性质,认为只是一种电子商务或新型的消费模式,正是由于互联网传销的虚拟性、隐蔽性及欺骗性,使受骗群体迅速蔓延扩散。
首先,对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与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填补相关法律空白,详细规定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并对相应的禁止性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做好在相关法律之间进行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尽量避免发生相关法律冲突或适用不一致现象。
其次,针对犯罪新形势、新特点,可考虑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罪名或者细化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等内容,以便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新型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系统梳理各类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情况,加快起草并制定相应的暂行办法或部门规章,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各部门监管的主体、业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相关处罚规定等,切实解决当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存在的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缺失的现象。如,针对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这一漏洞,可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客户身份及财产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定期对其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对机构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以期及早发现问题行业及问题机构。
信息是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可通过联系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尽管部门,打破信息壁垒,尽快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聚集、整合。对平台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分析研判,积极主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危行业及机构人员相关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制定相应管控方案,积极开展信息采集、信息核查、异常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
首先,互联网金融犯罪是高科技犯罪,犯罪过程涉及互联网技术、金融、财务、税务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因此,完善经侦队伍的结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应积极扩充相关领域人才,另一方面,应加强现有侦查人员的自身知识水平,优化自身知识结构。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及跨区域性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必须实现跨区域协作,多警种联动,合力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同时,经侦、刑侦、网侦等多部门应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创新合作机制,及时沟通,深度合作,推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工作。
互联网金融犯罪均由相关利益的驱动产生,因此,追踪案件中资金的流向无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信息。首先,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记录,查明资金流向,追踪并核查相关资金账户信息,获取该资金账户下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其次,梳理各重点账户间关系,有助于厘清整个犯罪集团的网络结构。
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均会留下诸如发布的虚假宣传信息、相关电子合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痕迹,这些痕迹具有抽象性、易毁性、易复制等特点。因此,案件侦办过程中,应对涉案电脑、收集等电子设备进行扣押,同时尽可能大量并全面的收集、保存、备份、恢复并固定电子设备上的电子证据,同时作好相关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