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美丽中国,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这些新思想、新论断,对林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准确分析和判断当前林业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对加强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推进林业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面客观分析案件统计数据背后隐藏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是科学判断当前林业执法工作形势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生态林业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持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林业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6年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9.66万起,与2015年相比基本持平;与1998年的47.10万起相比,呈大幅度下降趋势。2016年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办涉林刑事案件3.13万余起,与2015年相比略有上升;与1998年的2.05万起相比则大幅增加。2017年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6.69万起,与2016年相比下降15.1%。2017年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办林业刑事案件3.26万起,与2016年相比上升4.2%。从案件统计数据看,一方面反映了林业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势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林业执法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如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复杂、案件查处的阻力和难度增大、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有一定程度减弱等。
当前,林业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和复杂,不容盲目乐观和丝毫松懈。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地方不能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建设项目大量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禁而不止、愈演愈烈,给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带来极大冲击,给林业执法造成极大压力和阻力。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典型案件。二是林业生态和资源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等分布特点,林业案件多发生在偏远乡村、山头地块,执法力量难以全面覆盖,给案件发现和查处造成了极大不便和困难,“执法难、取证难、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三是一些地方林业部门“重建设、轻保护”,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集中在争取林业资金和项目上,对林业执法工作不重视,甚至放弃了执法阵地,削弱了执法力度。有些地方长期不办案,有些地方很少办案,有些地方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督办和媒体曝光才办案。四是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平衡、不充分,一些地方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执法手段、措施和管理落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涉林违法犯罪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并且形成了“违法犯罪现象易发、多发和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并存的局面。这充分表明:林业执法力度亟待加强,林业执法工作任重道远。
加强林业执法工作,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林业执法在林业工作全局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取得各级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必须充分认识林业执法工作对各级林业部门的现实意义,增强做好林业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使林业执法部门和队伍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目标,形成合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论述,是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保护和修复“三个系统和一个多样性”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查办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是林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林业部门依法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一项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林业局党组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一手抓林业改革和发展,以工程、项目和资金带动林业大发展;一手抓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有些地方林业部门还存在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倾向,既怕林业执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又怕案件查办影响当地生态文明形象,办案积极性不高,执法畏首畏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林业部门在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资源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林业执法工作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林业执法就是保卫森林资源、就是捍卫生态安全、就是务林人最大政绩的观念,高举生态建设大旗,光明正大查案,理直气壮执法。
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论述,是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是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我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政的任务很重。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依法治林,一方面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在执法方面必须有作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和落实各项林业执法权,对一切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决查处;另一方面要求林业执法机构和人员不要乱作为,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和监督。当前,基层林业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林,要求林业执法工作要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对林业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治理能力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执法主要靠“被动式发现、运动式解决”的惯性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不断丰富林业执法实践,切实提高各级林业部门依法治林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14类94种。森林公安机关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承担有关刑事案件侦查权、治安案件处罚权、行政案件处罚权。这些执法职能的设定为林业部门维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生态资源提供了有力武器和法律依据。相比政府其他部门来说,林业部门在执法方面法定职能是比较多的,执法任务十分繁重。如何履行好执法职能,是各级林业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没有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林业部门的职权,没有充分履行好执法职责,有些地方长期不办案,有些地方对办案工作消极应付,案件数量持续下降,有些行政处罚权长期虚置,有些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没有得到落实。这些都对生态建设事业和林业机构队伍造成了不利影响和严重损害。各级林业部门要居安思危,充分认识和把握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把林业行政管理方式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后监管和执法转变,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在执法方面的职能作用,以履行执法职责的积极作为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重视。有为才能有位。林业部门不查案,意味着履行职责不完全。有法不依、有案不查,就是失职、渎职,就是在丧失林业机构的权威和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把林业执法工作摆在主业的位置来抓,聚焦执法,转变职能,创新方式,加大林业执法力度,落实林业各项执法权,实现林业事业和机构职能转变的双赢。
林业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性强、业务量大的工作,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任务和实际行动,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顶层设计,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着力推进全国林业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成立林业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司局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国林业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全国林业执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每年召开全国林业执法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执法经验交流和培训,自上而下推动工作。
确定一个牵头单位,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对全国林业执法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统计、汇总。在可行情况下,争取单独设置林业执法案件管理机构。以现有的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系统和全国森林公安案件统计系统为基础,建立林业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对全国省、市、县三级案件的举报受理、线索处置、立案查处、督查督办、执法文书等情况进行实时录入、实时统计、实时管理。把林业立法、执法监督、森林资源监督等工作与林业执法案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各驻地方监督机构与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实时调取、实时监控,共同利用。
着力提高办案数量,把案件数量的增减列为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坚决扭转案件数量持续下滑的趋势。建立案件查办数量排名制度,定期对地方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对长期不办案和办案数量严重下滑的,要进行通报,并要求自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督促整改。积极探索和实行符合地方实际的林业执法体制机制,把执法的重心下沉,向基层延伸,构建省、市、县三级林业执法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破解执法覆盖难、阻力大等问题。积极转变办案方式,由专项行动、上级督办和媒体曝光案件为主向日常源头案件为主转变。根据各地林情,调整执法布局和重点,丰富执法内容,填补执法空间和种类的空白,切实解决一些地方零办案和某些行政处罚权虚置的问题。坚持开展执法专项打击行动,促进林业行政执法与森林公安刑事执法有机结合,统一组织联合执法,挂牌督办,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
1.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坚持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高度统一,不断完善办案流程,严格落实办案审批制和责任制,加强案件文书和档案管理,完整记录执法的踪迹和轨迹,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经受住历史考验。建立健全案件查办跟踪评查、监督检查和纠错机制。加强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同级法制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作用。
2.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定期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有案不查、重案轻罚、违反程序、以案谋私等失职渎职和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3.加强办案人员的能力培养,坚持举办林业执法人员培训班,深入学习林业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件剖析等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基础知识、办案技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充分挖掘和整合林业现有基层站所的潜力,将木材检查站等职能虚化弱化的单位充实到一线执法队伍中。推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林业工作站行政执法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基层林业站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积极探索乡村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组织管理和辅助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林业站和护林员在执法前沿和源头的耳目作用和快速反应能力。积极适应当今互联网和高科技发展趋势,结合林业执法深入山头地块等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重点加强执法车辆、通讯、记录仪、技术鉴定、摄像监控装置、案件管理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设备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