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河北唐山 063000)
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一日三餐离不开畜产品,畜产品的安全生产关系着人们的健康饮食,对畜产品的生产源头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导致食品事故发生,通过对畜产品生产源头阶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可能存在的不足,可以制定相应的建议方案,来更好地进行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管理,保障畜产品的生产质量安全。随着我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越来越重视,针对畜产品质量出台了多项相关文件和措施,加大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在确保了畜产品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避免事故发生的同时,在源头控制方面却仍然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为了加强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管理,结合畜产品的基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监管做出如下建议。
在整个畜牧养殖行业中,散养户占据着很大的比例,每年散养户所培育的牲畜出栏数量远远高于规模化养殖场的牲畜出栏数量,对散养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在当前畜牧业的养殖方式中,暂时还没有其他办法来完全取代牲畜散养。为了更好地规范畜牧生产,针对实际情况,建议对牲畜散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强化畜产品的生产源头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市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1]。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基层牲畜防疫监督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和设备情况,派专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对基层岗位的空缺与否、设备的运行状况、人员的装备配置等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发现不足要及时进行上报,申请上级部门给予改善提高。作为基层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者,必须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和交通工具,以满足工作上的需求。上级相关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基层业务情况,检查基层工作人员的装备配置情况和执法器具的损耗程度,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严格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使用畜产品质量安全问责制度,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力度,从根源上减少食品事故发生的概率。
为了更好地完成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增强工作能力,树立正确积极的工作态度。同时为了加强广大生产者的责任意识,可以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主动配合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强群众法律意识,让他们参与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主动举报身边的违法行为[2]。
为了促进大型牲畜养殖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扶助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和养殖场的卫生检疫,环境处理等方面相挂钩,建立起黑白名单,把配合检疫防疫工作,主动建立防疫卫生档案的养殖场纳入白名单,不配合甚至阻挠检疫工作的养殖场纳入黑名单,这样可以让养殖场主动配合检疫执法,从生产源头对畜产品进行安全管理。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的大型养殖场,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建立起翔实可靠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使用记录、投药记录,确保牲畜及其产品有着明确的来源,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可以进行追责。指导养殖人员科学用药,建立起健全的兽药投用记录,严格遵守兽药间隔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避免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投入到饲养工作中,从生产源头上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经常组织基层防疫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相关法律知识,避免畜牧工作人员渎职情况的发生,对广大生产者,包括养殖工作者,屠宰厂负责人,饲料生产厂家,奶源提供商进行教育培训,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旦触线必将严究,不敢随意触犯法律。
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应当加大对畜产品批发企业和肉类零售业主经营资格的审查力度,严禁无资质的黑商人进行经营,只有检验合格的畜产品才能用来进行售卖,建立起完善的畜产品经营商登记机制,从严审核,责令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批发商进行停业整改,屡教不改的可以取消其营业资格。坚决查处阻挠检疫工作正常展开的相关人员,对严重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不单单需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参与,还需要畜牧防疫部门,公安执法部门的共同参与,只有通过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才能更好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让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在日常的生活中,餐桌上离不开畜产品的身影。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关乎着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多部门之间互相配合,联合执法,避免让使用未通过检疫牲畜生产的畜产品流入到市场中,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主动参与到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机制中,官民合力,多方面确保畜产品生产来源的安全性,可靠性,才能更好地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高金波,韩海霞,雷秋霞等.肉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现状[J].安徽农业科学,2015,36(17):173-175.
[2]郑麦青,赵桂苹,李鹏等.我国肉鸡养殖规模化发展现状调研分析[J].中国家禽,2014,36(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