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雪
(10003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当程序原则,而仅仅是在其第70条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下,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那么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况下对其能否适用?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假设正当程序原则能够被司法适用,那在司法审查中正当程序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不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清晰的回答,便无法成立司法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故,本文以下将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
正当程序原则涵盖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程序的工具价值,即正当程序原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公正实现的工具,其二,是其内在独立价值,即正当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追求“善”的本质。法定程序,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法定程序即是被法律规范化了的有关程序的行为步骤、方式以及时空要素,但对于该定义中的“法”,即法定程序的中“法”的外延的认定,学界的分歧比较大。有学者采“法定程序中的法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亦有学者认为“法定程序中的法不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学者主张“法定程序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在特定条件下的正当程序原则和能够产生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有关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法’的范畴”。
关于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是否存在并列关系。在《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6条:第5款规定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单单从该条文文义的规定来看,似乎是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概念应呈现的是并列关系,即两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
(2)是否存在包含关系。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具有包含关系可产生两种认识。其一,前者包含后者,一旦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那必然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违反法定程序,不一定违反正当法定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二,正当程序原则包含法定程序,即将法定程序纳入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中。
目前正当程序原则在法律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程序法定化,正当程序原则也对行政法治思维提升和强化行政实施能力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司法解释为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也丰富了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说理论证。
对正当程序司法审查存在的必要性,亦有如下意见有待商榷。第一,由司法机关以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因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司法审查范围较小,其能够实现的有益范围恐不会很大;第二,行政主体的判断在相关专门领域的技能和水平会优于法官,如果赋予法官在正当程序原则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适用,可能会危及司法的确定性及加剧司法裁量权滥用;第三,司法机关由于其独特的设置,其实现权利保障的成本相较于行政主体而言要高昂的多,如果主张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成立,可能会导致行政主体在作出相关的行政裁量行为时会多有顾忌,考虑避免造成之后司法机关以正当程序原则对其作出的否定评价,以此造成了行政和司法两方面成本的加重。
对于正当程序原则是否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及司法审查应如何进行,无疑是分析正当程序原则适用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可行性需要回答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通知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主要针对的是“法定程序”,而对于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却尚无规定。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的适用领域、审查范围和判决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在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审查的适用问题上,人们通常认为,正当程序是公众对行政主体所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审查应适用于行政主体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对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事项采取的是排除性规定,把外交、国防、公务员内部管理等行政行为排除在外。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当代法治行政理念的影响下,正当程序在行政领域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从当初的权利救济到特权救济,从一般的负担行为到给付行为,逐步减少了例外适用的事项。目前已经形成了适用为原则,排除适用为例外的惯例。
总之,在我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中,历来都是注重实体法的规定,而轻视程序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为法治信仰,还是需要时间的实践;其次,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经过挑选的,相对于上千万的行政案例中,可谓是冰山一角,在司法实践中的乔占详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决定案中,法院就未支持原告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请求;再次,上述案例所展现的主要的是正当程序原则内容中的行政行为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禁止单方接触等内容的司法判决所体现的正当程序原则还未充分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