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1-22 11:21:14郭嘉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吸毒者组织化系统化

郭嘉明 孙 越

(475000 河南大学 河南 开封)

因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且和中国近代惨痛的历史息息相关,一直被国家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虽然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采取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将一系列推动毒品犯罪的行为大多都单独定罪,并且在立法上对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但是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并且近年来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笔者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新情况的特点,并基于此给未来的对策一些建议。

一、毒品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起,毒品犯罪开始复苏。与此同时,国家也采取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随着新时代的发展,毒品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需要国家适时调整对策。

(一)毒品犯罪危害的地域扩张,向全国发散

以往的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与加工多在境外进行,其中让人最为熟知的是“金三角”,云南作为与“金三角”直接相连的地区,其边境线又长,成了中国毒品犯罪最为猖獗的地区。然而,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看来,云南毒品犯罪量下降至第七,而福建、浙江,湖南等地区毒品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代表新型毒品的制造与加工已经在境内蔓延开来。

(二)吸毒群体呈现出高层化和低龄化的特点

吸毒人员正从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社会底层人员延伸至演艺人员,正式职工,个体老板等中高层人员。另外,从国家禁毒委公布的《2016年中国禁毒报告》的数据显示出,吸毒人员趋向低龄化。2016年在全国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周岁的有4.3万人,占1.8%;18~35周岁的有142.2万人,占60.6%;36~59周岁的有87万人,占37.1%;60岁以上的仅有1.1万人,只占0.5%。

(三)毒品犯罪呈现出组织化和系统化

相对比与普通的犯罪而言,毒品犯罪通常是一个“犯罪链条”,从生产到最终消费要经过繁多的环节,这一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分工,需要组织化和系统化运行。

(四)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较以往更大

随着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强,毒品犯罪也日益组织化,体系化。组织中的上层人员反侦察意识更强,他们往往和下层的人员采取一种单向的联系,而被抓捕的多是低层人员,公安机关难以顺藤摸瓜。另外,新时代的高科技也被他们运用到犯罪中以对抗公安机关。

二、打击毒品犯罪的困境

从前文所述的特点分析其背后对打击毒品犯罪的影响对于调整打击对策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一)组织化、系统化导致侦查难

毒品犯罪的组织化、系统化运行,导致了侦查工作的困难。毒品犯罪通常表现为一种“外松内紧”的组织形式,其外围,主要是毒品市场的中下层人员。从纵向看,上层人员与他们保持着单向的联系,他们只能被动地听从上层人员的指挥安排。从横向看,他们与同阶层的其他毒品犯罪人员也联系甚少。他们十分松散,看上去更像是单个犯罪。毒品犯罪中的上层人员主要起着组织、领导的作用,是毒品市场中的核心角色。毒品市场的上层人物很少直接接触毒品,这样有助于他们避开侦查的视线;同时,这一核心结构相对而言非常稳定,以防比过高的流动性引发信息的泄露及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由于毒品市场的核心结构很少直接接触毒品,同时毒品市场的上层结构和底层任务之间存在隔离措施,当前的侦查手段其实很难对他们造成影响,因而他们受到惩罚的概率很低。毒品非法市场的系统化运行导致承担同一角色的犯罪分子具有极高的可替代性,这代表即使低层人员被抓获,也很快地就会有可替代的人员代替他们继续犯罪工作,而这些人员的“牺牲”只是增加了毒品犯罪的成本,通过提高售价由吸毒者买单,而高层人员却可以逍遥法外,继续组织、领导犯罪。

(二)毒品犯罪无法仅依刑法治理

毒品犯罪以市场化的方式运行,市场运行的根本动力在于利益,而在切断毒品犯罪的利益根源这一问题上,刑法是无能为力的。吸毒群体庞大,刑法对于吸毒者并不予以处罚,吸毒者生理上心理上的因素是无法真正把控的,而吸毒者心理上生理上的毒瘾致使他们会用尽一切办法购买毒品,巨大的利益推动了毒品市场的持续发展。仅靠刑法无法对毒品犯罪进行根治,而是需要社会的配套措施一同治理。

三、毒品犯罪综合对策

(一)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

在打击毒品犯罪上,要充分认识到,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要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吸毒者作为毒品犯罪中的受害者,刑法用道义的谴责代替了刑事处罚。但在整个毒品犯罪中,由于生理上、心理上的需要,吸毒者其实也扮演了推动其得以稳定发展的角色。而吸毒者多是社会底层人员,他们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供他们解决对毒品的需要,毒瘾往往会使他们“以贩养吸”,或者进行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重视对吸毒者的戒毒工作,加快研究替代药物,还要加强对吸毒者的教育。同时提供更多的社会工作岗位,以减少社会底层人员沦为“犯罪工具”的可能性。同时,强化教育宣传工作职能,争取社会、单位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工作。

(二)从形式公正转向实质公正

公正理念,是刑法领域尤其被强调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这一理念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这一原则实际上既包含了公正的一面,也包括了功利的一面,因为“罪责刑”中的“责”,就包含了预防的必要性。从现阶段的实践表明,追捕到的多是低层人员,相较于高层人员他们所获利益小,且对整个犯罪而言的作用较低,他们对上层的信息所知少而又少,很少人能适用“立功”等宽缓处理措施,让他们背负整个犯罪体系的责任是不公平的。给予低层人员更为轻缓的刑罚,重点打击高层人员才利于达到实质的公正。

[1]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7年3月.

[2]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与刑法的回应[J].政治与法律,2012(10):82.

[3]齐文远,魏汉涛.毒品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大学学报,2018(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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