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的秩序和“法治”

2018-01-22 11:21:14燕玉娜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无讼礼治费孝通

燕玉娜

(710061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乡土中国》成书于上世纪早期,费孝通以精准的笔触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进行了细致详尽的白描式概括,从而蜚声于业界。该书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条分缕析的抽离出了传统乡情下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回答了处于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怎样的社会这一统率全书的问题。在乡土社会里,在这个彼此依靠但又矛盾的拒绝接触的地方性场域内,一切人事物生于斯,长于斯,乃至长眠于斯,深刻地表现出乡土社会既是婴儿的摇篮,又是落叶成泥的去处。

一、乡土社会中的“礼治”

我们通常将“人治”与“法治”相对应,如果我们把法律限定为一种国家强制力维持的规则,我们可以称乡土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但由于它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以尽管没有法律的调整,乡土社会也可以发展的井井有条。

(一)乡土社会中“礼治”形成的原因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说:“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站在现代的角度看,礼涵盖的内容可能是非常残暴的。在许多偏远地方,丈夫死后,妻子要去陪葬,或者一个人从少年成为成年人的标志,就是要先去杀几个人头回来。这在现在看来很不人道,但在一种大环境中,这在环境中的人看来却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究其原因,礼是被大众所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本身也是一种行为规范,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礼和法是没有区别的。真正的区别在于维持规范的手段。就法律来说,它是靠国家强制力去推行的,但维持礼的是一种传统,这种传统根治与人们内心,因此并不需要再动用强制力去规制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乡土社会中,外界环境的变化并不会对这里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代代如是,所以前辈们用以解决日常问题的方式方法,完全能够直接拿过来指引自己的生活,这就是乡土社会的一种生活智慧。

(二)“礼治”的具体表现

在乡村中耕种的老农,他所碰到的仅仅是季节的变换,而非时间的迁移。乡土社会是非常稳定的,不轻易转变,也难以改变,更不要谈创新。这并非是说乡村社会不需要变化,没有变化,而是每一次的变化,都是可以从前人的经验里找到解决方案的。乡村社会中的老人们,因为在这个环境中生活了足够长的时间,有了足够多的经验,所以自然而然越是长者,越是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就是所谓的长老统治。出现了纠纷,大家的目光齐聚长者的身上,这些老人们以自己的经验和感知轻而易举的为年轻人们提出建议。这就是乡村社会的礼的表现之一。尽管所提建议有时并不是最合适的,但年轻人们都愿意听从,就是因为这些老人们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只要是在这个他熟悉的环境中发生的事,他大抵上都有差不多的解决办法。

二、“无讼”的乡土社会

(一)“无讼”的原因

在乡土社会这个熟人社会里,基本上大家都按照既有的规则行事,如果偶尔有违反礼治的情况,也不会去打官司。乡村中的调解,实质上是对村民的教育,通过长者们的调解,双方通常也就和解了。在变化很少的社会里,文化是稳定的,很少出现新的问题,生活是一套传统的方法。

上面是从文化传统方面来分析“无讼”的原因,其实从基层行政来看也不难从中找出一些原因。基层行政和老百姓的联系最为密切,办户口、结婚这些都是要和行政机关密切联系的。那么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如果行政机关的效率再低下一些,那么公信力慢慢的也就降低了。再者,有一部分人选择了法院来处理自己的纠纷,但是案子往往一拖再拖,给做了坏事的人长久的时间准备,而真正寻求救济的人却走投无路,因此,这样的一个事例出现后,不仅是原告本身对司法失去了信心,那么他周围的人不再寻求于法律的救济也就不足为怪的。这些现象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发生的。

(二)乡土社会向法治的变迁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对于乡土社会的“无讼”现象作了一些说明,大概介绍了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但是对于乡土社会如何向法治变迁并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在《乡土中国》这本书之后,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变。乡土社会仍旧保留了“土”的特征,但是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整个中国都处在巨大的变革之中。经济上的飞跃发展自然也带动了政治和法律的变革。但在乡土社会中,似乎这个过程更为艰难一些。《秋菊打官司》就是一个生动的写照,步履维艰的维权之战最终还好圆满收尾。其实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缩影和真实写照。在全国健全法律制度的环境下,从中央到地方,逐渐建立起来一套较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尽管有的地方还不尽如意,但也是一直处在发展和进步之中,变化反映在乡土社会中,就是原本倾向于礼治、长老统治的乡民,开始试图去主动了解法律知识,尝试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而在基层的法院,法官们也开始尝试用一些通俗易通的语言来解释相关问题,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一些当地的文化传统,在判案时,除了法律之外,当地的人情风貌也是考虑的情形之一。这是乡土社会步入法治化的一些必要进程。

三、结语

中国在乡土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社会秩序,人民倾向于礼治,倾向于用传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的一个传统礼治社会,法律的用武之地是不太大的,生活阅历老的人,可以把自己的生活经验传授给年轻人,年轻人也不需多考虑就可以直接拿来适用,而效果一般都是不错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一个人遇到的困难也必然是他的祖祖辈辈们经历过的。因此,遵循前辈经验这样的传统也就没有人去质疑。但是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新的制度和方式方法涌进乡村,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就必须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思维方式,无论是基层机构的设置还是社会纠纷的处理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事实也证明,法治在乡村的变迁为乡村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在原有的社会结构改变的情况下,一些优良的礼治传统被保留下来,并和法治相结合,使得乡土社会变得井井有条,各项制度也更能被人民所理解和接受。

[1]费孝通.《乡土中国》.2007年版,第47页.

作者简介:

燕玉娜(1993~ ),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猜你喜欢
无讼礼治费孝通
第33期参考答案
重法治,融礼治,构建和谐社会
今天,为什么我们要怀念费孝通?
文苑(2020年4期)2020-05-30 12:35:44
费孝通的十个文化洞见
文苑(2020年4期)2020-05-30 12:35:4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息讼”的现代启示
活力(2019年17期)2019-11-26 00:41:44
“三言”与冯梦龙的“无讼”梦
早期国家形成模式中的“无讼”根源探微
法律史评论(2017年0期)2017-07-09 03:43:58
乡村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型:由礼治“嵌入”法治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性探寻
人民论坛(2016年8期)2016-04-11 12:15:20
费孝通绅权与皇权的关系研究
唐山文学(2016年11期)2016-03-20 15: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