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获得死亡赔偿金后能否单独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8-01-22 11:22张家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
关键词:赔偿金生活费损害赔偿

朱 肖 张家誉

(214200 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 宜兴)

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驾驶货车与史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史某死亡,经判决,被告承担史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后,史某妻得知被告应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史某妻持有残疾人证且经法医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遂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受理法院判令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史某妻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实践中,法院却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及其关系理解的不同。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及范围的理论学说

死亡赔偿金是指侵害他人,致其死亡后依法应当给予的一种金钱赔偿。尽管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民法上对于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上,归其根本落脚点还是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①。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均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列两条,可见,我国立法认可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亲属的一种金钱补偿。在承认死亡赔偿金财产性质的前提下,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产生了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遭受财产损害的是其生前扶养的人,受害人死亡后,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因此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应当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该观点将死亡赔偿金的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内。

“继承丧失说”认为被害人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可以作为继承份额,而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继承得以丧失,因此对于这些未来可得收入,应由侵权人对继承人进行赔偿。该学说将死亡赔偿金的获得主体扩大到被害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而不仅仅局限于被扶养人。

“扶养丧失说”本身就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依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未来可能获得的受益,在这些受益中,必然会支出一部分作为扶养费。因此,无论是“扶养丧失说”还是“继承丧失说”,在涉及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生活费时,两者均是包含关系。这两种学说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矛盾。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我国立法呈现一种混乱状态。我国《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工伤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均列明包含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尽管表述方式例如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费等存在不同,但是这些法律均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开计算,受害人亲属可以分别获得此两项赔偿项目。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两部新法仅仅涉及到死亡赔偿金而未提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依据现行立法,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可获得的赔偿存在较大差异。

三、对两者关系的新的理论发展方向

基于“扶养丧失说”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和“继承丧失说”对未来可继承利益的不确定性,理论界出现“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该学说明确宣称死亡赔偿的目标即是维持死者近亲属一定的生活水平②。死亡赔偿金用以保证家庭生活达到并维持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实际上是填补受害者死亡后对家庭生活带来的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扶养人进行救济,使其在丧失扶养人的情形下仍能够保障其最低的生活水平。其赔偿请求权不是依附于死亡赔偿金的“纯粹经济损失”或者“边际损失”,而是被扶养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财产权②。该项请求权的设立并非填补损害而是体现社会的一般正义,是对被扶养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四、总结

笔者认为在不考虑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对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另外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我国的立法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金额是固定的③,死亡赔偿金以公式化进行计算,并未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家庭情况,不管是否有被扶养人,相同地区的家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是相同的,如果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身就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必然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此外,同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不构成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都是为了维持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功能不同,是可以并存的。死亡赔偿金利益保护的重点是家庭生活,其受益的主体是全部近亲属;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利益保护的对象是特殊的,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对象是固定的且是少数的,设置这一赔偿金是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用于被扶养人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体现人文关怀。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低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该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赔偿清单经常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区分计算,可见,民众认为两者是不同。因此,在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或者以后给予当事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更符合公平原则和现实情况。

注释:

①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12页.

②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③《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每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年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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