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第40期中青班学员
土地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或征收,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目前,云南省共有失地农民228.11万人(2014年10月数据,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征地产生的移民),其中城市规划区内61.61万,城市规划区外166.5万人,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失地农民81.83万人,而且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农民每年都将再新增。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对失地农民不够重视、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缺失,致使失地农民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要求,生产生活普遍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严重困境。这种状况,造成了他们的心理失衡和对城市化的抵触,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对姐告贸易区的专题调研情况来看,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容忽视的问题。深入研究并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一个事关城市加快发展与社会长久稳定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也是社会发展中许多矛盾的焦点。1990年--1992年以来,由于城市发展需求,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了姐告村246亩耕地。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和项目用地需求征占等原因,按照村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3亩统计,涉及失地农民203户904人(原住居民全部为失地农民)。姐告村原住居民土地被征用前,失地农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占75%,以养殖业收入为主的占13%,以打工收入为主的占5%,以经营二三产业的占7%。失地后就业的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约占总人数的20%,大部分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75%的劳动力赋闲在家,原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77元左右。
失地农民是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根据农民群众失去土地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被迫性失地农民和自愿性失地农民。无论是被迫性还是自愿性失地农民,一旦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他们也就离开了以前熟悉的生活方式,也就要面对城乡不同的生存生活环境。由于他们在就业、生活、心里上不能及时适应,必将逐步被社会边缘化,成为城市发展中新的贫民。如果这部分人不能很好的妥善安置,必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他们维持生产生活的不可缺失的生产资料。失去了土地,也就让农民失去了最为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当前,由于受地域、区位和城市发展程度的制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滞后,失地农民普遍受个人技能、文化、观念、年龄等因素的制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能力变化弱,就业率低。加之失地农民维护自身权利、化解社会风险能力不足,从而进一步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
从国家层面来看,加快发展是为了让国家更加富强、提升综合国力;从地方政府来看,发展是为了增强区域经济实力、改善城市功能,带动地方人民群众富裕,最终实现小康社会。但是,就边境地区而言,地方经济发展不快,GDP增长缓慢,农民人均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较低,地方财政吃紧等因素,导致本区域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安置方案不到位或缺乏可行性、科学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一直沿用较早的文件政策,补偿安置的政策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在制定政策时预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够,导致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偏低。
当前,以“市场就业”为取向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调整,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有较高要求。面对就业难的严峻形势,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由于他们原拥有的农业生产技能已失去了意义,且受年龄、文化、技能、政策和资本的因素限制,势必使他们在劳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加之他们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失地农民基本难以找到工作,即使就近能找到工作,也是一些小区保安、装卸工、建筑业等临时性的粗活、重活、脏活和没有技能素质要求的短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邻国缅甸低廉的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对当地失地农民就业更是雪上加霜,就业率极小且稳定性较差。
失地农民问题牵涉农民、政府和开发商三方利益,涉及土地征用和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多个环节,问题错综复杂。随着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关注失地农民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要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影响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建立健全征地补偿长效机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确立动态的补偿标准。积极探索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一是对确实用于公共利益无收益项目的征地,政府在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统征时应按照有关法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足额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二是对虽然用于公共利益或社会事业,但有收益的项目建设用地,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土地出让占有一定的收益份额和土地增值收益,避免因买断而造成少数单位(部门)独占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对商业性、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如建专业化商品市场、建厂房、房地产开发等,应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村集体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征得农民同意,可以土地出让入股等形式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份额,实行土地入股分红。
一是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加大以失地农民特征、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致贫。二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三是尽快出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应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市场化就业。四是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和集体创业。切实做好被征地村集体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扶持被征地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被征地村寨自我发展能力。五是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对吸纳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失地农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消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主而兴办的二、三产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六是划地自建(统建)保障其收入。要统一规划失地农民还房小区,留出一块土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对选择划地自建(统建)安置方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每人一定面积的商住建设用地,让他们通过自建经营门市和住房出租,获得比较稳定可靠的收入。
一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二是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制定出台《姐告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德宏自治州人大立法权,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救助工作,积极实施低保救助、特困救助、医疗救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三是加大预留地安置的政策力度。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应以征用地总面积的3%为宜,1%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2%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总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建立和谐社会,缓解征地矛盾,长远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问题,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必将有利于促进区域现代化、城市化、城镇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