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是否年检与保险有无直接关联

2018-01-22 09:22周秋元王兴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5期
关键词:曹某交强险被告

□周秋元 王兴田

2016年12月11日,金某银驾驶赣C4T9XX小车与邓某文驾驶的邓某兵名下的赣AY78XX及杨某刚驾驶的曹某名下的赣A5P2XX在南昌市八一大桥发生追尾,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金某银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曹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5446元。某保险公司称金某银的车辆未年检,不能全部赔偿。协商未果后,曹某将金某银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金某银辩称,余某为肇事车辆车主,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属实,赣C4T9XX小车的行驶证虽然现在有年检记录,但事故发生时没有参加年检,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责任,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依法予以核减,车辆维修费没有扣除残值。此外,另一事故车辆赣AY78XX小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责任限额1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维修费5446元,法院予以确认。余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未年检,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未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邓某兵名下的赣AY78XX小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责任限额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起诉赣AY78XX小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故该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5446元没有扣除残值,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奉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车辆维修费53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人保南昌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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