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买卖行为能否入刑

2018-01-22 09:15
方圆 2018年9期
关键词:小阳毕业论文学位

再过一个月,又是一年毕业季,毕业论文这个大学实践课程的“最后一课”成了很多人的“心头痛”。“没时间”“不会写”借口下的敷衍心理,衍生了论文代写的需求,也催生了论文代写的灰色产业链。那么,代写及买卖论文是否违法呢?该行为能不能入刑?这种造假行为又该如何阻止呢?

“市场需求”催生代写论文产业链

“真的太不讲信用了!”“真的太恶劣了!”连续多次联系客服却没有收到回复的小阳终于感到了愤怒。

转眼间就到了毕业季,今年即将大四毕业的她因为各种原因,铤而走险选择了在网上购买毕业论文。当论文到手的时候,小阳发现,论文的内容与她给出的题目并不相符,对方只是从网上下载了几篇简单的文学作品人物分析,随意拼凑粘贴后,就反馈给了她。而在这之前,小阳已经将论文的开题报告和整体框架要求都提供给了对方,对方表示“可以做到”。

对这个结果不满意的小阳联系了卖家。“他们给我的理由是论文题目涉及的资料太少了,在网上都搜不到,所以写不出来。”

但是,拿不到合格的论文又没有另外准备的小阳,面临的将是无法毕业的状况。即使小阳告诉对方,不重新交稿或退钱就报警,对方也只是表示“去报警啊,我不是已经给你论文了吗?”

“那算什么论文呢,就是复制粘贴的啊!但是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选择不停地‘轰炸’客服了。”小阳说。

小阳是从网上找到这家代写论文店铺的,这家网店以家具为名,名字与写作毫不相关,但是经营的内容却涵盖了论文代写、营业执照代办等各种项目。在论文代写一项中,月销售量有200多笔,并且在宝贝评价一栏可以称得上是“好评如潮”,许多人在下面留言称“顺利通过了学校的答辩”。而价格一栏标明:收费标准最低价万字800元,而且注明会安排相关专业的写作老师来进行写作,并包修改包过。

“有需求必有供给,这是经济学上永恒的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印波表示。

据悉,根据《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论是本科学位、硕士学位,还是博士学位的取得,都要求提交相关的毕业论文,这也就意味着,写论文是授予学位的必经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分析说,到了毕业季,学生面临着各种情况,可能没有精力静下心来查资料、查文献,但是提交毕业论文又是法定的毕业程序,所以有很多人采取了投机取巧的方法,请别人代写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市场方面的需求。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出现论文代写、买卖的问题,与当前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体制也不无关系。如今对高校的考核,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就业率。以就业为导向,就会让一些学生觉得,只要找到工作,写完了论文,基本上就能毕业,对论文的质量并不关注。

高校如何规制这种虚假行为

面对秩序破坏性极强的毕业论文代写、买卖等问题,国家和高校的态度如何?

“代写、买卖毕业论文对于考试、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公正性以及对整个社会诚信的杀伤力非常大。所以,国家对这种问题的法律规制、高校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是非常严肃且严格的。”王新说。

据了解,目前对于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的现象,国家有多项法律规章进行规范,且在高校间基本处于“零容忍”的状态,即学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201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样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在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中就规定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八条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陈明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如果论文属于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代写、买卖也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但如果论文涉嫌抄袭,就可能侵犯著作权。

陈明涛解释说,如果论文是原创作品,代写、买卖行为只是涉及作者将署名权转让给了他人。虽然著作权法上规定,署名权不能转让,但是如果现实中真的转让了,并不违法,只是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条规定,将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领域。

“举个例子,如果互联网企业为代写、买卖论文提供载体、发布广告,主管部门就可以根据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整顿甚至是罚款。”王新说。

印波分析说,从理论上讲,工商管理机构可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营的代写论文业务”认定为违法经营,超出了合法的经营范围,然后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然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代写论文目前还不符合违法经营的构成要件。该经营活动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否则就不构成违法经营。

买卖论文能否入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纳入了刑法体系中。那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是否可以参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来进行更为严厉的规制呢?

王新认为这在法理上讲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这些罪名中,与代写、买卖论文最相关的,就是代替考试罪,但代替考试罪对考试级别规定得非常严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通过查询全国各地关于替考入刑审判的案例可以发现,代替考试罪涉及的考试内容多为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级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并没有包含代写、买卖论文的情况。

“这是因为,论文是各个学校组织的一种考试类型,不属于国家层面。”王新解释说,“虽然写论文是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的法定程序,但是毕业论文的操作主体多是学校,所以,不能将其归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也就意味着,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无法介入的。

对于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来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印波认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范围伸向了学术领域,国家更加关注学术领域的诚信以及质量建设。从这个角度而言,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入刑,也许并不会太远了。当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待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王新认为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还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他认为刑法不是万能钥匙,它应该是最后一道环节,在这之前要进行考察和审视行政规章能否遏制这种情况。从现在的规定来看,教育部和各高校对于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的行为的打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效果,而想要更有效地遏制此类问题,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文章来源: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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