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旋
(300000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针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特点进行分析,对这些地区尽可能地开展共建、投资、贸易与合作研发、开发等活动。讨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运用问题,对逐步形成命运共同体和互利共赢机制,很需要政府之间的相互合作支持和配合。发挥我国的引导带领作用,尽快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规则构建。
中亚地区处于丝绸之路的核心地区之一,沿线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明显,这一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不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分类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差异,还有知识产权政策的不稳定等问题。①
中东欧地区处在陆上丝绸之路的最西端,近年来中东欧各国积极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监督并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同时还签署了很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这一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内部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规则,但在对外贸易中却使用统一的规制,造成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西亚地区是连接亚非之间的有力支撑。除了阿联酋外,其他国家的创新指数均有失水准,且在体制、市场竞争和商业成熟度等方面还很欠缺,其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则相对薄弱。
东亚地区是“一带一路”的核心区,从目前谈判情况来看,中国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不宜采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东南亚地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地区,这一地区大多为东盟国家,合作条件便利,合作基础更是广泛。这一地区在内部合作上差异较小,但是中国与其的合作却存在比较多的分歧,还有知识产权协调内容范围小、方式单一、效力较低等问题。因此在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中,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作用,融入并加快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②
区域各国国情不同则在具体实现途径有所差异,但共同的经验值得借鉴,这就要求思维理念上要与时俱进,组织机制上要变革创新,物质保障上要加大投入,法律保障上要及时跟进。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各自组织系统之间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现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对策。
TRIPS协议不仅构筑了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架构,而且也确立了国际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该协定与贸易体制进行捆绑并且有相关制裁机制的保障,因此成员国众多并能够得到各国较好的遵守,③但是这对于“一带一路”区域规则构建来说却是不切合实际的。即使商标范围可以扩大,但在审查阶段的投入也会越来越多。不过可以与发展水平较高的日本、韩国进行相关谈判,但在大范围内不适宜浪费谈判资源。
在涉及著作权的国际条约制订过程中,需要把握好著作权人私权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界限。面向公众的传播权,要求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赋予作者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一权利扩大了权利来源保护,要求各成员国承担义务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地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④这对著作权保护又提升了一个难度,特别是在执法上,因此,我们在构建区域知识产权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到权利的落实问题。即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由缔约方选择适用,“一带一路”区域内沿线国家众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千差万别,因此可以采用逐步缩小差距的办法达成合作。
专利适用于任何新形式、用途、方法,即使它们并不导致已知产品功效的增强。TRIPS协议不授予动植物品种、对人类或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外科手术方法、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以专利。由此,对我们构建“一带一路”规则来说,显而易见是比较受用TRIPS协议,当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突破性的尝试,例如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在谈判中我们应当把握好基本点即可。在专利谈判中,对程序性规定应该积极争取,以程序带动实体。
地理标志的地域性区别于商标的地域性,合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应确保产品质量与地理位置之间对应联系,这需要较为复杂的地理标志认定、实施措施,地理标志保护带来的好处被这些制度成本抵消了。因此,在构建“一带一路”地理标志规则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不能盲目扩大地理标志的种类,要在异议程序和司法程序上争取大有可为。
我国应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演进及动态,主动参与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订,积极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观”的输出,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订的话语权与参与度。为此,我国必须把握好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构的机遇,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实现有效转变,积极化解可能的挑战,做知识产权规则制订的积极有为者。
注释:
①李冰.《“一带一路”建设该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中国经济日报,2015-11-10.
②吕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③薛源.《后TRIPs时代国际商标立法:从最低保护到规则统一》[J],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
④张桂红,刘宇.《论TPP中强化著作权保护之趋向及中国应对》[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1]冯晓青等.《动态平衡中的著作权法——“私人复制”及其著作权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李冰.《“一带一路”建设该如何运用知识产权》[N].中国经济日报,2015年11月10日.
[3]吕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