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社:小农户对接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

2018-01-19 07:32本刊评论员刘同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经营权现代农业

■ 文/本刊评论员 刘同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前我国小农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土地经营规模小。2015年,我国2.67亿农户中,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为2.1亿,占全部农户的79.6%,只有1052万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世界银行在《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8:Agriculture for Development》中把经营规模小于30亩的农户界定为小农户。按照这一标准,我国89.9%的农户为小农户。小农户应当成为农业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二是兼业程度高且分化严重。2016年,全国农民工数量2.82亿人,基本上每个农民家庭都有人员外出打工。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测点对全国2.2万农户的监测数据,2015年非农收入占比超过八成的农户比例达57.5%;非农收入少于家庭收入一半的农户比例为21.9%;家庭收入全部来自农业的纯农户比例只有10.3%。不同类型小农户的差别化需求应当成为土地制度创新的着眼点。

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发展现代农业,既要改变一家一户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适度提高经营规模,也要考虑业已分化的小农户的差别化土地需求。当前,全国的土地流转比例约为1/3,远低于深度兼业及离农农户的比例。农村人口转移速度与土地流转比例相背离,表明相当一部分小农户目前还离不开土地。受农民需求和“三权分置”政策走向的影响,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渐成为在小农户分散承包基础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选择。

政策方面,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兴办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拉开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序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当年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启动,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小农户对接农业企业的桥梁。此后,“三权分置”的推进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新动力。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2016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了自愿原则,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实践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底收益+联合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小农户入股的小块土地连片整治后,统一交由专业大户或者农业企业经营,并由其承担经营风险。小农户按照入股土地面积和约定获得“约定的保底收益+经营收益的二次分红”。在四川崇州市、江苏睢宁县等地这种模式比较多。另一种是“自负盈亏+生产外包”型。合作社对小农户入股的小块土地连片整治后进行统一自主经营。某些农业生产服务从市场上购买。成员根据入股土地面积承担经营风险与获得分红。辽宁调兵山富民水稻种植合作社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从小农户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看,一些村集体把小农户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后交由农业服务主体进行“土地托管”,与第二种模式有相似性。

总的来看,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不健全、进城农民的城市融入尚不完全,在稳定承包权的同时,支持小农户将经营权交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既可以为农民市民化失败保留一条退路,又有助于其分享更多的现代农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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