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研究

2018-01-19 09:08宋国军刘年生宋新伟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
关键词:本外币外汇局分局

文/宋国军 刘年生 宋新伟 编辑/靖立坤

随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绝大多数微观主体充分享受到了改革的便利,基本感受不到外汇管理的存在。但事前管理的减少并不意味着风险就不存在了,外汇管理同样面临着挑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能够对接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以防范金融风险。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事中事后监管的目标是要通过构建便利高效的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以较小成本有效熨平国际收支波动,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从管理对象看,应在银行、企业主体并重的基础上,适当突出对银行的监管。作为业务办理主体的银行和作为业务发生主体的企业,是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的两类重要主体,应同时抓好两类主体,严把风险关口。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管理银行更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更加关注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规范业务合规经营。

二是从重点业务看,应抓住融资、汇兑等环节,重点关注大额或异常交易。从国际国内的实践看,大额或异常交易是资金异常波动的主要根源,应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在当前经常项目采取原则监管的背景下,一些银行和企业很可能利用大额交易实现资金的异常进出。对此,事中事后监管应抓住单证核验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关注大额异常交易中的融资、汇兑行为。

三是从交易币种看,应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本外币风险不同等因素,在对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进行设计的过程中,既要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协调监管,又要体现本外币管理差异。在积极有为、扎实推进本币国际化的原则下,加强经常项目下本外币的政策协调。

四是从未来趋势看,应更重视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国际贸易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和大数据分析,梳理各类违规行为特征,并通过对该类特征的提炼形成预警指标,提高事后监管的精准性。

构建监管框架体系

笔者认为,可以构建“宏观-微观-行为”三管齐下的监管体系,其中“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管理”对应“管风险”,“行为监管”对应“管违规”。

总局层面实现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应结合全球资本流动情况和国际经济形势,掌握和评估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情况,健全风险预警和响应机制,逐步完善预警指标设置,使其能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跨境资金流动的方向性变化和压力累计情况;同时,区分风险级别和防范目标,探索构建危机预警模型。外汇局总局作为思考中枢、分析中枢、决策中枢和指挥中枢,应依据宏观审慎管理指标预警结果做出相应决策,建立对大银行、大企业的直接对接机制,适时传达政策意图,并指导全国各级外汇局开展工作。

分局层面做好微观审慎管理。外汇局各分局应根据辖区特色,选择适合当地的微观审慎管理方法。业务量大的分局,可将监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上,强化对金融机构类预警指标的监测分析,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以形成有效震慑。存在边境贸易、承包工程、转口贸易等特色业务的分局,应做好对辖内特殊业务的监测,及时向外汇局总局反馈信息,为其他分局提供监管经验。

自上而下指导完成行为监管。考虑到行为监管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外汇局总局可通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当年的监管工作重点,定期,或者结合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不定期地组织分局人员开展集中分析工作,筛选并确认需要下发分局的异常线索。进度控制上,外汇局总局还需及时汇总以往下发异常线索的核查进度、核查方法、典型案例等。同时,外汇局上级局负责对辖内下级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通过评估异常线索核查成效和加强宣传培训辅导等方式,指导外汇局分支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图

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充分运用现有的经常项目监管手段。一是风险提示函。对于外汇管理中发现的涉汇风险,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函的方式告知相关企业或银行,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规定的义务;对于货物贸易企业,还可采取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的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实施3—6个月的短期分类管理。二是情况通报。对确认违规处罚的涉外主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扩大舆论影响,提高政策的威慑力,切实起到警示作用。对部分未达到违规处罚标准但存在明显不合理事实的交易行为或交易主体,要借助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规范、引导金融机构的业务审核,实现“柔性监管”。三是企业分类管理。各级外汇局应严格按照货物贸易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分类条件的,坚决予以分类,并配合B/C类企业限制性管理政策,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防范企业虚假贸易、构造贸易资金进出,充分发挥分类管理工具的调控作用。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一是加强系统内经常业务部门与外汇检查部门的核查联动、深度合作。打通经常项目非现场核查与外汇检查非现场线索筛选环节,双方按季度讨论确定异常线索名单,统一下发各级外汇局开展核查。核查结论属于数据不准确、材料不规范等行为的,交由经常业务部门对涉外主体进行规范性指导,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降级处罚;核查结论属于实质性违规的,交由检查部门立案查处,必要时可进行深入挖掘、开展延伸核查。二是加强与外部其他部委的联合监管。依托现有的行政手段,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政策合力。如与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减少政策套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与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法律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工作互补、信息共享、成果转化。与海关、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协作,深化部门间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和监管互认,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联合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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