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及贸易潜力研究

2018-01-18 10:04樊兢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23期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倡议一带一路

樊兢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构建一套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对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测算,然后利用拓展的贸易引力模型验证贸易便利化水平对RCEP成员国贸易的促进作用。贸易潜力研究表明,RCEP的整體贸易潜力属于潜力巨大型,在成员国提升各自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情况下,可以为RECP增加贸易流量。最后,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内涵,对提高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 RCEP 贸易便利化 贸易潜力

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构建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依据

目前,国际学术界并未对贸易便利化形成统一的定义,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贸易便利化的内涵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致力于贸易便利化研究的国际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世界经济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世界经济论坛每两年发布一次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和《全球贸易促进报告(GETR)》。国内外学者一般沿用Wilson(2003)提出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构建思想,即建立由港口效率、海关管理、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等4个一级指标组成的国家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但国际贸易受经济与技术发展影响很大,影响贸易便利化的因素也不断发生变化。本文从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出发,借鉴世界经济论坛和Wilson(2003)的总体研究架构,结合RCEP成员国的发展特点及“一带一路”的核心内涵,将边境管理、基础设施、规制环境和营商环境纳入一级指标。“一带一路”致力于实现贸易畅通,因此边境管理的程序及效率对贸易便利化有重要影响;“一带一路”前期的互联互通项目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及质量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更深层次的目标是实现政策沟通,因此规制环境是衡量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指标之一;“一带一路”的内涵还包括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这主要体现在营商环境中,也是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

(二)指标体系的含义

边境管理,该指标主要衡量一国边境和海关管理的效率、透明度及成本。该指标得分越高,说明边境和海关管理的效率及透明度越高。下设3个二级指标:

清关程序效率,指一国边境和海关管理机构处理清关程序的效率,取值范围是1(效率极低)-5(效率极高)。

进出口中的不规则支付及贿赂,指在与进出口有关的过程中,一国发生无文件证明的额外支付或贿赂的普遍性,取值范围是1(非常普遍)-7(从不发生)。

非关税壁垒的盛行程度,指一国的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发挥竞争力的能力,取值范围是1(强有力的限制)-7(毫无限制)。

基础设施,该指标主要衡量一国交通基础设施、运输物流服务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可用性及质量。该指标得分越高,说明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及质量越高。下设3个二级指标:

交通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及质量,指一国航空、铁路、班轮、港口、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及质量,取值范围是1(极不发达)-7(广泛而有效)。

交通服务的可用性及质量,指一国的货运物流能力、托运跟踪能力、货运时效性、邮政服务效率、运输方式转变效率,取值范围是1(非常低)-7(非常高)。

信息通讯技术的可用性及质量,指一国的移动电话用户数、互联网用户数、固定宽带用户数、移动宽带用户数、B2B信息通讯技术应用、B2B互联网应用、政府在线服务,取值范围是1(非常低)-7(非常高)。

规制环境,该指标主要衡量一国政府、公司和个人在法律和行政框架下的行为及效率。该指标得分越高,说明规制环境的质量越高。下设3个二级指标:

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指一国企业获取关于政府政策和法规变动信息的难易程度,取值范围是1(非常困难)-7(非常容易)。

司法独立性,指一国司法制度摆脱政府、公司或个人影响的独立程度,取值范围是1(完全不独立)-7(完全独立)。

法律框架下解决争端的效率,指一国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公司解决争端的效率,取值范围是1(效率极低)-7(效率极高)。

营商环境,该指标主要衡量一国的营商环境质量,包括对外开放程度、融资服务的可得性及公共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正性。该指标得分越高,说明营商环境的质量越高。下设3个二级指标:

对外国参与方的开放程度,指一国对外国劳工、外国资本和多边贸易规则的开放程度,取值范围是1(最差)-7(最好)。

融资服务的可得性,指一国的金融服务满足商业需求的程度、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获得贷款的容易程度,取值范围是1(最差)-7(最好)。

公共机构的效率及负责程度,指一国公共机构执行合同的效率、使用公共基金的可靠性、企业遵循公共行政要求的繁重程度,取值范围是1(最差)-7(最好)。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以上指标的数据均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CR)》(2016-2017年)和《全球贸易促进报告(GETR)》(2016年)。由于2016年的GCR和GETR均没有对缅甸进行研究,导致缅甸的数据不可得,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除缅甸以外的15个RCEP成员国。由于指标的数据来源不同,取值范围也不尽相同,为消除量纲影响,使数据具有可比性,本文将所有二级指标的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处理公式为:

X`j=Xj/Xmaxj

其中,X`j代表第j个二级指标指数化后的标准数据,Xj代表第j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Xmaxj代表第j个二级指标的最大值。

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

(一)指标权重的确定

一国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通常是协同发展的,为了更精确地确定贸易便利化各指标的权重,以减少变量的共线性,本文使用因子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利用SPSS22.0软件,对上述指数化后的二级指标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可以得到两个主成分F1和F2。这两个主成分提取了12个指标中85.93%的信息量,并保证二者互不相关。主成分的表达式为:

F1=0.29X11+0.31X12+0.26X13+0.27X21+0.31X22+0.28X23+0.31X31+0.29X32+0.31X33+0.25X41+0.29X42+0.30X43

F2=0.39X11-0.05X12-0.40X13+0.46X21+0.32X22+0.30X23-0.28X31-0.21X32-0.21X33+0.14X41-0.28X42-0.14X43

根據上述两个主成分的表达式,分别用每个主成分各指标的系数乘上该主成分的贡献率再除以两个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最后相加求和。经计算,得到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模型:

F=0.30X11+0.27X12+0.18X13+0.29X21+0.31X22+0.28X23+0.24X31+0.23X32+0.24X33+0.23X41+0.22X42+0.25X43

其中,X11、X12……、X43为各二级指标,各二级指标前的系数为各二级指标的权重。一级指标权重为各一级指标所包括的二级指标权重总和与所有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权重总和的比值。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详如表1所示。

(二)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算及分析

首先,将一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公式为:

其中,Yi代表第i个一级指标标准化后的数据,X`j代表第j个二级指标指数化后的标准数据。在得到各一级指标的权重之后,再结合一级指标标准化后的数据,利用加权和的方法得出一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处理公式为:

其中,TFI为RCEP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Wi为第i个一级指标的权重,Yi为第i个一级指标标准化后的数据(n=1,2,3,4)。

经过测算,得到RCEP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并进行了排名,如表2所示。国内外学者通常将贸易便利化水平分为四个等级:0.8分以上为非常便利,0.7-0.8分为比较便利,0.6-0.7分为一般便利,0.6分以下为不便利。借鉴这种划分标准,2016年RCEP成员国中,新加坡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最高,TFI值为0.85,属于非常便利的等级,这是新加坡保持经济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处于比较便利等级的有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处于一般便利等级的有马来西亚、中国、韩国、印度,其余国家均为不便利。由此可见,除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以外,绝大部分东盟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亟待提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应对边境管理、规制环境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也有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可能。印度在基础设施、营商环境、规制环境和边境管理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RCEP和“一带一路”的建设。

贸易便利化水平对RCEP成员国贸易流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及数据来源

贸易引力模型的思想源于物理学的万有引力定律,认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量与他们的经济总量成正比,与他们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其基本形式为:

lnXij=a0+a1lnYi+a2lnYj+a3lnDij+uij

其中,Xij为i国出口到j国的贸易量,Yi为i国的GDP,Yj为j国的GDP,Dij为i国与j国之间的距离,a0为常数项,uij为随机误差项,a1、a2、a3均为弹性系数。为了更好地解释经济现象,其他解释变量随后被加入该模型,拓展了引力模型的形式。Linnemannn(1966)将人口变量引入模型,认为两国之间的贸易量与人口规模成正比,拓展后的贸易引力模型为:

lnXij=a0+a1lnYi+a2lnYj+a3lnDij+a4lnPi+a5lnPj+uij

其中,Pi和Pj分别为i国和j国的人口,a4、a5均为弹性系数。

为了研究贸易便利化水平对RCEP成员国贸易流量的影响,本文在Linnemannn(1966)的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加入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TFI,拓展后的模型为:

lnEXPij=a0+a1lnGDPi+a2lnGDPj+a3lnPOPi+a4lnPOPj+a5lnDISij+a6lnTFIj+uij

其中,EXPij为i国对j国的出口额,GDPi、GDPj分别为i国和j国的GDP,POPi、POPj分别为i国和j国的人口,DISij为i国首都与j国首都之间的距离,TFIj为j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a0为常数项,a1、a2、a3等均为弹性系数,uij为随机误差项。RCEP成员国两两之间的出口数据来自于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单位为百万美元。各解释变量的预期符号、理论说明和数据来源如表3所示。

(二)贸易引力模型的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利用2016年RCEP成员国两两之间的出口贸易流量的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由于联合国未发布2016年泰国、文莱、越南对其他国家的出口数据及老挝对文莱的出口数据,加之前文未对缅甸的TFI指数进行计算,因此实际样本量为167个。使用SPSS22.0软件对167个样本进行综合回归,最终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模型的回归结果符合理论预期,得到经验方程:

lnEXPij=-7.946+1.535lnGDPi+0.706lnGDPj-0.539lnPOPi+0.172lnPOPj-1.378lnDISij+3.201lnTFIj

进出口国的GDP越大,两国之间的贸易流量越大。一国的GDP反映一国的经济规模和贸易潜力,出口国GDP每增加1%,可以使两国之间的贸易量增加1.535%;进口国GDP每增加1%,可以使两国之间的贸易量增加0.706%。出口国人口与贸易流量负相关,可能是由于人口增长使国内分工深化,国际贸易的可能性减少。出口国人口每增加1%,使两国之间的贸易量减少0.539%。进口国人口与贸易流量正相关,但是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在RCEP合作机制下,进口国人口不是促进贸易增长的显著因素。两国之间距离对贸易流量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两国之间的距离每增加1%,两国之间的贸易流量减少1.378%。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两国之间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最大,RCEP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每提高1%,两国之间贸易流量将增加3.201%。因此,贸易便利化水平是促进RCEP成员国贸易流量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三)RCEP成员国贸易流量的潜力分析

首先,借鉴刘青峰、姜书竹(2002)的做法,用两国间实际的贸易额(T)与模型拟合的贸易额(T')的比值来衡量贸易潜力,将两国间的貿易潜力分为三种类型:潜力再造型(T/T'>1.2)、潜力开拓型(0.8

东盟中的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作为出口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配对多属于潜力巨大型,印度作为出口国与日本、中国的配对属于潜力巨大型,日本作为出口国与中国、印度、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少数东盟国家的配对也属于潜力巨大型,说明这些贸易伙伴之间目前存在较多的贸易发展障碍,应该尽量减少这些障碍,使贸易发展获得广阔空间。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作为出口国和老东盟成员国之间的配对多属于潜力开拓型,说明这些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得到较好发展,仍有一定潜力,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培育新的贸易发展空间。老东盟成员国之间的配对,老东盟成员国作为出口国与RCEP中较发达成员国之间的配对多属于潜力再造型,这些贸易伙伴应该积极寻找促进贸易发展的新机遇和新因素,才能促使贸易潜力进一步提升。

其次,将每个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均提升一个档次,并带入经验方程,分国别估计每个成员国贸易潜力的提升情况(见表5)。由于新加坡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已是最高档次(非常便利),所以本文将除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均提升一个档次,即将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比较便利的国家提升为非常便利(从0.7-0.8分提升为0.8分),将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一般便利的国家提升为比较便利(从0.6-0.7分提升为0.7分),将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不便利的国家提升为一般便利(从低于0.6提升为0.6分)。

由表5可以看出,在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一个档次的情况下,每个成员国都可以为RECP带来贸易流量增加,但是贸易潜力提升的比例不尽相同,这是因为每个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具体提升的数值不同。一方面,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的国家,贸易潜力提升的比例更大;另一方面,贸易规模较大的国家,贸易潜力提升的数额更多。因此,每个成员国的贸易潜力均不可小视,同时贸易潜力也与国家当前的经贸实力不可分割。

政策建议

RCEP的建设必然伴随着国家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普遍降低,但仅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不足以提高边境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RCEP 成员国还要在统一海关规则,简化进出口程序,提高海关政策透明度和通关效率等方面做出努力。“一带一路”所倡议的“贸易畅通”,是在WTO框架下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广泛参与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希望在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和明确责任义务的同时,建立规范、统一的边境管理制度。若RCEP建成,将为“一带一路”国家在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边境管理制度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

RCEP成员国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建设,以提高自身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基础设施是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但RCEP大部分成员国为发展中经济体,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技术,导致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均低下。而“一带一路”早期的互联互通项目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参与“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是RCEP成员国加快推进交通和通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最好机遇。

RCEP谈判的难点在规则领域,应重点考虑如何提高各国的政策法规透明度和行政审批效率。RCEP成员国要在国家政策咨询机构的设立、法规制度的在线查询、保障法规制度的稳定性等方面努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这与“一带一路”所倡议的“政策沟通”是相契合的。

RCEP成员国应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为贸易伙伴提供便利。RCEP成员国要构建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以金融的核心作用为切入点,为贸易信贷提供支持,实现“资金融通”。此外,RCEP成员国的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应为外商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提升外商的满意度,促进人文交流,实现“民心相通”。

参考文献:

1.Wilson J S,Mann C L,Otsuki T.Trade Facilit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 New Approach Quantifying the Impact [J].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2003,17(3)

2.Shepherd B.and Wilson J S.Trade Facilitation in ASEAN Member Countries:Measuring Progress and Assessing Priorities [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2009,20(4)

3.李豫新,郭颖慧.边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流量的影响—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3(10)

4.刘青峰,姜书竹.从贸易引力模型看中国双边贸易安排[J].浙江社会科学,2002(6)

5.孔庆峰,董虹蔚.“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与贸易潜力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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