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绝对君主制的“阿喀琉斯之踵”

2018-01-18 08:13乐启良
读书 2018年1期
关键词:特权王室团体

乐启良

法国大革命史学研究长期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阵营。让·饶勒斯、 乔治·勒费弗尔与阿尔贝·索布尔等信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左 翼史学家始终认为,旧制度法国时期尖锐的阶级矛盾、特权等级对 第三等级的沉重剥削等社会因素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革命的爆发。弗 朗索瓦·孚雷、凯斯·贝克等人代表的政治文化分析派则针锋相对 地指出,大革命的起因基本是政治性而非社会性的,他们认为在 十八世纪法国广泛流行的“公民”“自由”“平等”“民族”“专制主 义”等观念才是一七八九年民主革命爆发的关键因素。两派各执一 端,莫衷一是。

黄艳红近著《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批判性地 继承了两派研究成果,并另辟蹊径,通过对十八世纪法国赋税制度 尤其是直接税制度的演变做出细致入微的精彩描绘,为我们理解法 国大革命的起源问题提供了独特而又令人信服的解释。简单地说,

《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一书提出了两个至关重要的 论断 :一方面,绝对主义的王权和团体主义的社会之间既合作又对 抗的结构性矛盾,构成了旧制度法国的“阿喀琉斯之踵”;另一方面, 高等法院为了捍卫团体主义的社会,在赋税问题上和波旁王室展开 了尖锐的斗争,结果创造了有利于传播启蒙学说的社会空间与公共 舆论,从而最终加速了法国大革命的降生。接下来我将详细阐述作者在这两方面做出的贡献。

法国波旁王朝作为绝对君主制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托克维尔 指出,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波旁王朝的行政集权已经达到了令 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在旧制度下,“法国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 济贫院、工场、修道院、学院能在各自的事务中拥有独立的意志, 能够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 印书馆一九九二年版,91 页)。

然而,波旁王朝远非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旧制度 下的法国并不是任由国王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宰制的同质化社会。 事实上,法兰西王国是一件由等级、教会、省份、行会、高等法院、 修道院、自治城市、乡镇和村庄等团体拼凑而成的“百衲衣”。在旧 制度时期,这些团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为介于国王和个人 的中间团体,它们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责任。譬如,行会负 责控制产品质量、保护行业组织和维持市场秩序,并通过对内部成 员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起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高等 法院则不仅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而且还肩负维护治安、 监督卫生、衡平粮价和救济慈善等职责。与此同时,每当信用糟糕 的波旁王朝陷入财政窘迫之际,它们又会临时充当国王的贷款中介, 帮助筹措必要的资金,以解决王室的燃眉之急。

为了回馈其社会治理的责任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波旁的君主们 通常会赐予这些团体以各色各样并且不得被随意剥夺的特权。其中, 它们占有的地产可以免于征税的特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引人瞩目。 同时,它们对于自身的组织与管理也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国王本人不 得随意干涉的自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已经构成了“国中之 国”。人们习惯于把旧制度的法国称为“团体主义的社会”。

由此,旧制度法国形成了一个自相矛盾但又无法克服的悖论。 波旁的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持续地打压特权团体,但与此同时,出 于社会治理和筹措资金的现实考量,他们又不得不仰其鼻息。法国 绝对君主和团体主义的社会构成了一种相生相克的复杂关系。国王 的行政机器和团体的特权原则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当中隐藏 着旧制度行将灭亡的诸多因素。这就是波旁王朝的“阿喀琉斯之踵”。 波旁王朝在征收普遍的、直接的赋税时所遭遇的巨大挑战,再清楚 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封建时代,国王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自身的领地,而封建领主 唯有在战时才会提供必要的军事支持和赋税捐助。西欧长期流行着 一个说法 :“国王要靠自己过活。”然而,随着国王版图的日趋扩大、 行政机器的不断膨胀以及军事战争的连绵不休,仅凭王室领地的收 入和临时性的领主捐助,已经无法满足节节攀升的行政开支和军事 费用。因此,法国王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可靠与持久的税收体 制,获取稳定而庞大的收入来源,以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换言之, 波旁王朝需要对境内的全体臣民建立某种普遍的赋税制度。

在百年战争期间,法国确立了第一种由国家永久征收的直接 税— “军役税”,规定第三等级必须用税金换取国家的保护。随后, 法国王室先后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直接税,如骑警费、后勤基地费、 草料费、马场费、河流与港口的维护费以及人头税,并统统将之附 加到军役税之上,皆由第三等级来负担。与此同时,王室还设置了 盐税、商品税、关税、烟草税、印花税等间接税。由于间接税的税 率很高,而且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平等的税制,所以法国民众怨声载 道,抗稅的起义屡有发生。

相反,贵族和教士两个等级虽不能免除缴纳间接税的义务,但 却可以分别以从事征战和灵魂救赎为理由,获得免交军役税及其附 加税的特权。占人口比例不到 1% 的贵族和教士不仅拥有数量庞大,享受税收豁免的耕地(它们分别占有全国耕地的 7% 和 22%),而且还能 够对普通民众的土地征收数额惊人的什一税。在旧制度末年,教会 征收的什一税总额就高达一亿至一亿两千万利弗尔,而一七八八年 国家直接税的总收入才不过一亿八千一百万利弗尔(74 页)。此外, 贵族还垄断了教会、军队和高等法院中的所有高级职位,领受丰厚 的年金,并拥有令人钦羡的荣誉性特权。贵族的爵位是如此的诱人, 以至几乎所有富有的第三等级成员都想成为受封的贵族。他们购买 可以世袭、转让或转卖的“职位”(offices),以期获得同样的特权。

波旁王室也借机获得了可观的收入,在一六八九至一七二一 年期间靠出卖职位总共获取了两亿四千六百万利弗尔的资金。即 便如此,法国王室也总是入不敷出。奥格斯堡同盟战(一六八九至 一六九七)、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一七○一至一七一三)、波兰王位继承 战(一七三三至一七三五)、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一七四○至一七四八 )、 七年战争(一七五七至一七六三)以及支持美国独立的战争(一七七五至 一七八三)更是让法国王室长期处于巨额赤字、濒于破产的窘境。譬如, 一六九五年亏空七千万利弗尔 ;一七○九年缺口超过一千吨白银的 价值 ;一七五九年的赤字更是多达两亿一千七百万 ;卡隆担任财政 总监时期的赤字多达八千万,另外还有三亿到期和拖欠的债务。endprint

为了填补庞大赤字,偿还巨额债务,国王必须在军役税、间接 税以及出卖职位之外,寻求新的收入来源。自从十七世纪末起,贵 族、教士以及成千上万的职位持有人所拥有的庞大地产,开始成为 法国王室觊觎的对象。波旁王朝试图在保留军役税等赋税的基础上, 对全国土地征收普遍的、直接的收入税,并且把教士、贵族和职位 持有人从前享受税收豁免的土地也纳入了征税的范畴。在十八世纪, 波旁王室多次开征十分之一税(一七一○、一七三三、一七四一)、五十 分之一税(一七二五)和二十分之一税(一七五○、一七五六和一七八三)。

面對国王日益膨胀的行政机器和咄咄逼人的税收政策,除了抵制一七二五年的五十分之一税取得部分的成功外,特权等级反抗国 王征收新税的斗争很少取得成功。他们最终只能无可奈何地缴纳国 王所需要的赋税。不过,他们总会采取“自愿捐助”(教会)、一次 性赎买(三级会议省、行会等)等形式纳税,以求尽量减少损失,把负 担转移到普通民众的身上,并竭力维持自身组织与管理的独立。

国王们在其财政需求得到暂时满足后,通常也不会在根本上触 及团体主义的社会结构,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波旁王朝本身恰恰是 建立在特权和团体主义之上的。

特权团体尽管在和国王的交锋当中节节败退,处于下风,但他 们并不甘心接受自己的失败。每当国王开征新税的时候,他们就会 诉诸高等法院的谏诤权和法律注册权,百般阻挠,提出批评。法官 们通常理直气壮地把新税斥为横征暴敛,并呼吁国王要克勤克俭, 把王权的利益建立在臣民的自由与幸福之上。

作为回击,波旁的君主们经常援引绝对权力学说,强迫高等法 院注册新税,或者干脆将之解散。在每次开征新税的声明中,国王 也会反复强调要在法国建立公平、正义、比例平等的赋税制度,信 誓旦旦地宣称自己是在关心和维护臣民的共同福祉,但他们的声明 很少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

高等法院尽管总是会面临被强制解散的风险,并且时常不得不 屈从于国王的压力,最终会注册新的税法,但它反抗国王、抵制赋 税的斗争却往往能够得到法国民众的热烈支持。高等法院为反抗赋 税而使用的诸多口号,如自由、财产权、民族、财政透明、税收同 意权,更是深入人心,成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舆论反复宣扬的原则。 在高等法院和国王及其大臣的历次斗争中,后者始终是公共舆论奚 落、嘲弄和批判的一方。由此,君权神授的理论逐渐失去了昔日的魅力,“朕即国家”的论断开始遭到前所未有的抵制。原本用于批判 波斯帝国、奥斯曼帝国和古代中国帝制的“专制主义”概念开始被 法国人用来批评波旁的君主。可以说,法国绝对君主制从十八世纪 六十年代起便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危机”。

但是,特权团体和普通民众反抗王权专制的共同斗争却掩盖不 了双方利益的根本对立。高等法院在抨击国王的税收政策时,不但 从未要求取缔只由普通民众承担的军役税及其附加税,反而时刻强 调特权等级和普通等级之间存在的差别。高等法院抨击国王新税的 主要理由并不是因为它们过于沉重,而是着力于指责它们试图建立 身份平等,混淆各个等级,推翻法国君主制的组织原则。在法官们 的眼里,维护互有差异、相互分离的等级秩序,乃是在维护“法 国古老的宪法制度”。为此,他们诉诸历史、传统和习俗,冥顽不 灵地宣称贵族拥有高贵的血统并可据此享有税收豁免的合理性。 一七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高等法院要求一七八九年的三级议会应 按一六一四年的方式召集与组成的决议,则彻底暴露了其维护特权 的立场。从此以后,高等法院逐渐失去了公共舆论的支持,它在大 革命期间被完全取缔的命运也就不难理解了。

相反,在反抗国王专制的斗争中不断得到启蒙和壮大的第三等 级,不再满足于绝对主义—团体主义的社会结构,要求建立更为平 等的社会秩序。譬如,针对法官们以历史、传统、习俗和古老的基 本法为借口,捍卫特权的顽固做法,拉博 - 圣艾蒂安做了毫不留情 的揭露 :“为了捍卫现存的制度和法律,他们诉诸其古老性,然而, 一项法律的古老性除了证明它的古老以外,并不能证明别的东西。 他们诉诸所有权,然而,往昔的所有权却不是某种可以永久占有的 权利......他们诉诸历史,然而,我们的历史并不是我们的法令。我 们蔑视用已然证明应然的方法,因为我们批判的恰恰是已然。”第三 等级积压甚久的怨恨与诉求,在西耶斯的《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迄今为止, 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 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 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一年版,19 页)。

事实上,第三等级的目标远不止“要求取得某种地位”。他们的 根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和拒绝承认等级差异的个人社会。 一七八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一条清楚地表达 了他们的政治理想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 的。”自此以后,现代的个人主义社会取代了旧制度的团体主义社会, 而法国绝对君主制及其“阿喀琉斯之踵”则被彻底地埋葬于不可抗 拒的民主洪流之中。

成年后,读到唐朝以来相传的 卫夫人《笔阵图》,其中说 :“善笔 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 ;多骨部分摘引范仲淹(九八九至一○五二) 为石曼卿(九九三至一○四○)撰写 的诔文 :“曼卿之笔,颜筋柳骨。散 落人间,实为神物。”

(《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黄艳红著,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二○一六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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