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2月8日,农业部印发通告,决定自2018年起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
根据通告,自2018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黄河干流,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止作业类型包括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通告还指出,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