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明
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空白。
在总体制度设计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首先应当由驾驶人驾驶,其次要具有相應驾驶资格,而未来将由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传统“驾驶人”上路行驶,与现行驾驶人管理制度产生根本性冲突。
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未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应当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管制措施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则,以及因其交通违法和事故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记分等责任承担主体。
其中,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最受公众关注。
高阶段自动驾驶条件下,由于驾驶完全是自动过程,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判定原则无法适用。也就是说,一旦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面对的过错责任判定可能将归入产品质量法的规制范围,需要判定汽车是否属于缺陷产品。
而在低阶段自动驾驶阶段,既需要明确汽车作为产品是否有缺陷,也需要明确车辆的车主或乘坐人是否介入车辆驾驶过程,这无疑将使得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过程异常复杂。
事实上,非驾驶人或行人索赔还将面临一个巨大的法律障碍。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可以免责。自动驾驶技术恰恰是构建在人工智能基础上的,人工智能的不可预期性,是否会被认定为“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如果责任判定及承担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自动驾驶技术将给交通秩序带来极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