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副教授),
审计市场管制的经济后果是国内外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于李胜、王艳艳,2010;Firth等,2012)。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近些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继《暂行规定》后,2012年5月2日,财政部连同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和证监会又专门针对“四大”转制联合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简称《转制方案》),要求“四大”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实现本土化转制。与内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不同,“四大”转制既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简称“特普转制”),又是合伙人本土化转制(简称“本土化转制”)。在转制政策实施之前,“四大”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出资组建、在中国注册登记并运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大”转制的本质,就是将合作到期后的事务所转型为由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主导和控制、以“人合”为特征、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四大”转制不仅因为特普转制提高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还对合伙人本土化提出了要求。毫无疑问,“四大”转制将对审计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长期以来,相比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四大”由于声誉溢价和规模效应,一直收取高额的审计费用,转制是否会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影响?虽然已有学者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但主要是针对内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进行的研究,且结论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制度背景下,审计定价对审计师法律责任变化不敏感,转制对审计收费不存在显著影响(李江涛等,201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审计收费显著提高,但主要发生在小客户市场(周中胜,2014)。与内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不同,“四大”既可能受到特普转制加大法律责任的影响导致其审计收费提高,还可能受到市场对本土化转制存在的质疑而造成审计收费降低,这两种影响是否都存在且是如何体现的?目前未有研究涉及。因此,本文拟以“四大”转制为研究对象,利用“四大”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09~2014年共6年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特普转制、本土化转制与“四大”审计收费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市场影响的研究。综观全球,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制、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四种形式。国外研究主要从法律责任入手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对审计市场的影响,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研究结论却存在较大差异。审计实务界认为有限的法律责任不会对审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London Economics,2006;Napier,1998);而学术界则认为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市场产生影响和不产生影响两种结论。大部分学术研究均认为不同组织形式对审计市场产生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审计需求和供给、审计质量、审计收费等诸多方面(Choi等,2008;Francis、Wang,2008;Firth等,2012),然而,Lennox、Li(2012)基于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普通合伙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研究,却未发现普通合伙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降低审计质量、审计收费或者审计市场份额的证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否会对审计市场产生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与国外相似,国内现有大部分研究都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审计市场集中度等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刘斌等,2008;雷光勇、曹建,2008;逯颖,2008;黄洁莉,2010);但也有研究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不存在重大关联,例如原红旗、李海建(2003)和吕鹏、陈小悦(2005)的研究。
2.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市场影响的研究。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的实施,学者们开始关注转制的实施效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制给审计市场带来了正面影响,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审计独立性,提升了审计收费,也提高了投资者的信任度。如曾亚敏、张俊生(2012)研究发现,本土化转制不但没有降低市场对“四大”的信任程度,反而还有利于客户企业价值的提升;武恒光(2015)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提升了审计师的独立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制对审计市场没有显著正面影响,审计师并未因转制更加稳健。如李江涛等(2013)研究认为,尽管完成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定价得到了提升,但与转制政策没有直接关系;张俊生、张琳(2014)研究发现,转制后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客户企业的会计稳健性均未发生显著变化。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制公告和转制行为本身对审计市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如刘行健、王开田(2014)研究发现,在《暂行规定》出台的2010年,“四大”和非“四大”审计客户的正向盈余管理幅度均显著下降,而在实际转制行为发生的前后两年,客户的正向盈余管理幅度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市场的影响,还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市场的影响,目前均未形成明确一致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市场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同时,现有研究主要基于内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或者将“四大”与非“四大”笼统地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但是如前所述,“四大”转制既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变革,又是本土化转制,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可能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因此本文拟对“四大”转制进行专门研究,利用《暂行规定》和《转制方案》发布前后“四大”审计客户的面板数据,验证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对其审计收费的不同影响,从而为我国当前“四大”转制政策的评价提供较为全面的经验证据。
1.特普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影响。审计收费主要由审计服务成本补偿和审计风险预期损失补偿两大部分构成(Simunic,1980),“四大”转制通过加大法律责任影响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预期损失,从而提升审计收费。“四大”转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变革,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审计收费产生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制下,合伙人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有所加大。在法律责任加大的压力下,审计风险预期损失会增加,促使合伙人采取更加谨慎的执业态度,在审计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审计资源成本,必然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成本上升,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索取更高的审计费用。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与特普转制前相比,特普转制后四大审计收费更高。
2.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影响。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四大”转制通过合伙人本土化的实施提升合伙人责任,从而对审计收费产生影响。《转制方案》规定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三师”专业资格(即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以及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四个类别合伙人的资格条件。而在此之前,“四大”合伙人大多是外籍人士,他们并没有取得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相应地就不能成为签字会计师,这导致“四大”合伙人在中国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却分享着巨大权益(曾亚敏、张俊生,2012)。“四大”转制改变了责任权益不对等的现象,加大了审计师执业风险,强化了合伙人责任感,从而提高了合伙人的职业谨慎性,推动审计收费上升。
第二,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审计收费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双方力量对比或议价能力的影响,审计收费实际上是审计师市场势力与客户影响之间均衡的结果(Bandyopadhyay、Kao,2004),规模大、品牌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有较高的声誉溢价,其议价能力也较强,从而审计收费较高(DeAngelo,1981),反之收费则较低。因此,“四大”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转制后“四大”市场势力和议价能力的变化。从目前来看,市场对“四大”本土化转制既存在肯定,也存在质疑,不同观点的存在将会影响“四大”与客户在进行审计收费谈判时的相对优势,从而影响审计收费。据此,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的影响存在正反两个方面,这两类不同影响难以区分,也难以预测,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本土化转制会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影响。
表1 变量说明及定义
1.模型构造与变量定义。本文借鉴Simunic(1980)的审计收费模型,在控制公司规模(SIZE)、实际控制人性质(SOE)、股权集中度(TOP1)、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DUAL)、董事会规模(LNBOARD)、独立董事比例(IND)、审计师变更(AUDCH)、交易状态(ST)、托宾Q值(TOBINQ)、应收账款与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ACCINV)、子公司数量(SUBSID)、流动比率(CRR)、资产负债率(LEV)、总应计(LNACCR)、公司盈亏情况(LOSS)、公司发展能力(SG)、盈利能力(ROA)、资产营运能力(TATR)、行业(INDUS)等影响审计收费的相关因素前提下,检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POST)前后审计收费的变化。“四大”出具的非标意见非常少,而在本文的稳定客户样本数据中没有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因此在研究变量选择时没有使用审计意见变量。回归模型见下列公式,变量说明及定义见表1。
2.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文利用“四大”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相关数据,检验“四大”转制对其审计收费的影响。从信号传递理论看,虽然《暂行规定》针对的是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但《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给市场传递了“四大”将要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预期信息,这在以往相关研究中也得到了一些验证。例如,刘行健、王开田(2014)研究发现,《暂行规定》出台后,“四大”审计质量明显得到提高。可以看出,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市场已经提前消化了“四大”的特普转制加大合伙人法律责任的信息,进而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影响,而《转制方案》主要传递合伙人本土化信息。因此,本文拟通过检验《暂行规定》和《转制方案》两项转制政策的发布效应,分析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对审计收费的不同影响。
在样本公司选取的过程中,本文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公司、IPO公司、审计收费及其他数据缺失的样本公司,最后全部客户样本为515个公司。本文使用的“SUBSID子公司数量”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方式手工收集,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并通过查阅年报对缺失数据进行了补充。为了剔除异常值,对所有回归模型连续变量均在样本1%和99%分位数处做了WINSORIZE处理。最后全部客户样本为515个公司,稳定客户平衡面板样本为252个公司(即每年42家公司)。借鉴李明辉等(2012)的研究方法,本文的全部客户既包括稳定客户(即观察期内均为“四大”的客户),还包括转制后流失的客户以及转制后新吸引的客户,也就是只要在观察期内任意一年曾为“四大”的客户且没有缺失数据即可;而稳定客户平衡面板数据不仅要求为稳定客户,而且要求同时具有6年的数据,客户缺失任何一年数据都需要予以剔除,以保证可以作为平衡面板。样本公司具体分布如表2所示。
表2 2009~2014年样本公司分布情况
表3 2009~2014年期间两两年度审计收费比较结果
在回归检验《暂行规定》和《转制方案》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之前,首先通过两两年度数据比较的方式进行铺垫性测试,其目的主要是了解2009~2014年审计收费的变化趋势,初步判断《暂行规定》和《转制方案》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同时也是确定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影响的具体时间节点。下文将通过两两年度比较的方式梳理2009~2014年审计收费的变化,2009~2014年期间两两年度全部客户审计收费均值T检验和中位数Z检验的比较结果见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①2009~2014年审计收费主要呈上升趋势。除了2014年与2013年相比审计收费没有显著下降,其他年份与之前年度相比均是上升的。自2011年开始,2011~2014年每年的审计收费均显著高于2009年和2010年。整体来说,转制政策的发布对“四大”审计收费有提升效应,“四大”转制对审计收费存在正向影响。2011年是审计收费出现显著变化的转折点。②2009~2014年审计收费的变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2009~2010年、2011~2012年、2013~2014年。2012年之前,审计收费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2013年审计收费的上升趋势已经开始停滞,虽然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2009年和2010年,但是与2011年和2012年相比并没有显著上升。可见,2013年是审计收费出现显著变化的另外一个节点。
因此从两两年度数据比较可以发现,特普转制政策《暂行规定》发布后“四大”审计收费得以提升;而本土化转制政策《转制方案》发布后“四大”审计收费的增长趋势开始消失,2014年甚至呈现下降趋势。审计收费在不同时段发生的变化与《暂行规定》及《转制方案》出台的时间不谋而合,因此初步验证了本文假设:《暂行规定》的出台向市场传递了“四大”特普转制加大了其审计法律责任的信息,提高了审计收费;《转制方案》向市场传递更多的则是有关合伙人本土化的信息,合伙人本土化一方面提升了合伙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市场对合伙人本土化的质疑,因此《转制方案》的实施没有延续审计收费的上升态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文假设,下面将通过面板数据回归进行论证。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转制效果与转制政策发布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同步性,这与以往的相关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刘行健、王开田,2014)。因此,下面分别以2011年和2013年为时间节点分两个阶段考察审计收费的变化,验证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对审计收费的不同影响。
1.描述性统计。首先,通过2009~2012年的数据验证特普转制的影响。2009~2010年为特普转制前,2011~2012年为特普转制后,这个阶段的全部客户样本为327个公司,其中特普转制前为147个公司,特普转制后为180个公司。然后,通过2011~2014年的数据验证本土化转制的影响。2011~2012年为本土化转制前,2013~2014年为本土化转制后,这个阶段全部客户样本为368个公司,其中本土化转制前为180个公司,本土化转制后为188个公司。两个阶段的稳定客户平衡面板样本均为168个公司(即42家公司)。
表4报告了特普转制前后(2009~2012年)和本土化转制前后(2011~2014年)全部客户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4可知,特普转制前后全部客户样本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642,中位数为14.509;本土化转制前后全部客户样本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803,中位数为14.640。各连续变量的标准差均在合理范围以内,表明变量不存在异常值。
由于篇幅所限,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稳定客户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未列表报告。特普转制稳定客户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707,中位数为14.600;本土化转制稳定客户样本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826,中位数为14.736。各连续变量的标准差也均在合理范围以内。
表5报告了特普转制前后和本土化转制前后“四大”审计收费的变化。从表5的Panel A可以看出,特普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和中位数均高于特普转制前,其中全部客户特普转制前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498,中位数为14.431,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761,中位数为14.595,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稳定客户特普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和中位数也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高于转制前。因此,无论是对全部客户还是对稳定客户,转制后审计收费较转制前都有显著提高,单变量分析结果支持H1。表5的Panel B显示,本土化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和中位数也均有提高,全部客户本土化转制前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761,中位数为14.595,本土化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为14.841,中位数为14.651;稳定客户本土化转制后审计收费的均值略高于转制前,中位数则略低于转制前。但是,无论是对全部客户还是对稳定客户,本土化转制后审计收费较转制前都没有显著变化,由此可知,单变量分析结果并不支持H2。
2.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本文通过F检验比较固定效应与混合OLS的适用性,通过Hausman检验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适用性,通过LM检验比较随机效应与混合OLS模型的适用性。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对特普转制面板数据和本土化转制面板数据均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表6为特普转制面板数据回归结果,表7为本土化转制面板数据回归结果(括号内为z值)。
表4 描述性统计
表5 “四大”转制前后审计收费的变化
表6 特普转制面板数据回归
表7 本土化转制面板数据回归
通过表6可以看出,《暂行规定》颁布后,“四大”的审计收费显著提升,全部客户样本和稳定客户样本中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分别达到0.164和0.140,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验证了H1,即特普转制提升了“四大”审计收费。
通过表7可以看出,《转制方案》颁布后,“四大”的审计收费显著降低,全部客户样本和稳定客户样本中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分别为-0.050和-0.062,并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不是提升了“四大”审计收费,而是降低了“四大”审计收费,H2得到验证。
3.稳健性测试。首先,考虑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的全部客户数据包括转制后流失的客户以及转制后新吸引的客户,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即“四大”转制后,为了规避潜在的审计失败风险,仅对制度规范的高质量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而这些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从而对审计收费产生影响,因此本研究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虽然本文的稳定客户数据降低了内生性问题的影响,但仍然存在“四大”之间的流入流出。因此,为了进一步控制内生性,本文以2009~2014年未发生审计师变更的186家公司为样本进行稳健性测试,主要结论无明显变化。
其次,本文对主要控制变量采用不同的衡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以主营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公司规模的代理变量,以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作为股权制衡度的代理变量,主要研究结论未受到控制变量衡量指标变化的影响。
作为近年来审计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四大”转制会对审计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四大”转制本身涉及特普转制及本土化转制两个方面,特普转制通过提高审计师法律责任提升审计收费,本土化转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本土化增加了其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审计收费;二是市场对合伙人本土化还存在较多的质疑,从而可能降低审计收费。
本文以“四大”转制作为研究对象,分别利用《暂行规定》和《转制方案》发布前后各两年(分别是2009~2012年和2011~2014年)的面板数据检验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发现,特普转制后,“四大”审计收费显著提高,而本土化转制后“四大”审计收费显著降低,该研究结论在全部客户和稳定客户中均是一致的。同时,本文还进一步将《转制方案》发布后两年(即2013~2014年)和《暂行规定》发布前两年(即2009~201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比较,检验本土化转制与特普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的影响差异。研究结果表明,《转制方案》发布后“四大”审计收费显著高于《暂行规定》发布前,转制政策对“四大”审计收费的提升幅度远高于其下降幅度。
本文的研究结果说明,特普转制通过提高审计师法律责任显著提升了“四大”审计收费,而本土化转制引起的市场质疑却显著降低了“四大”审计收费。如何进一步提高合伙人本土化的正面影响,降低市场对合伙人本土化的质疑,从而减轻合伙人本土化要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需要“四大”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四大”转制是构建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四大”转制在短期内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能够促进转制顺利完成。本文从特普转制和本土化转制两个方面考察了转制对“四大”审计收费影响的深层次原因,为探讨“四大”如何在“本土化”后更好地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环境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于李胜,王艳艳.政府管制是否能够提高审计市场绩效?[J].管理世界,2010(8).
Firth M.,P.Mo,R.Wong.Auditors'Organizational Form,Legal Liability,and Reporting Conservatism Evidence from China[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2012(1).
李江涛,宋华杨,邓迦予.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对审计定价的影响[J].审计研究,2013(2).
周中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收费[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
Lennox C.,Li B..The Consequences of Protecting Audit Partners'Personal Assets from the Threat of Liability[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12(2-3).
逮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6).
曾亚敏,张俊生.“四大”本土化转制会降低投资者的信任吗?[J].审计研究,2012(6).
刘行健,王开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