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梳理总结弘扬改革开放4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渔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为乡村振兴战略和渔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献计出力,务实推动水产强省建设,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年——湖北渔业改革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结一批机制成熟、运行稳定的渔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发现一批技术雄厚、热衷渔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挖掘一批技术成熟、实效明显的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技术模式,并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
全省水产系统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新型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关心渔业发展的社会热心人士。
1.内容针对性要强。具体可涉及设施渔业、智慧渔业、水产品加工流通、品牌创建、电子商务、休闲渔业、质量安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技术模式创新、农村创业创新、资源养护、环境保护、产业扶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
2.实际效果要突出。体现渔业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做的探索实践和取得的成效,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代表性,对全省现代渔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3.坚持客观真实性。要确保案例内容真实,模式清晰,不得虚构、杜撰和夸大材料内容,要使用最新、可靠的数据。
投稿可采用视频、图文等形式,其中优先采用视频形式,编写模板附后。视频材料要求主题突出,时长10分钟以内,并配有3000字以内的文字说明。文字材料要表述准确,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读性,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每个典型案例提供5张以上的图片,图片清晰度要高,每张图片须注明来源、地点、内容、拍摄人等背景介绍,照片版权由提供单位负责,并确保真实性。以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报送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水产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初审甄选后统一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具体案例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推荐数量不设上限,每个市州推荐数量不少于5件,直管市不少于2件,每个水产大县至少上报一例,神农架林区不作具体要求。此次征集的案例将作为全省产业发展考核和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市州水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调研,总结一批典型案例,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本辖区内典型案例的征集报送。
2.投稿要求。典型案例投稿材料包括视频、文字和图片,均须报送电子版,邮箱主题标注“⋆⋆市(州)水产(利)局推荐案例”字样,文件以“标题—第一撰稿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的格式命名。投稿邮箱:yyzfzn@263.net。稿件请自留备案,来稿一律不退。
3.投稿时间。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
4.联系方式。本次案例征集活动委托渔业致富指南杂志社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可关注“渔业致富指南”微信公众号(ID:yyzfzn)或拨打027-87311934(工作日)进行咨询。联系人:韩育章,QQ:2776266101;吕金龙,027-88866275。
本次征集活动设优秀案例奖和优秀组织奖。其中优秀案例奖分视频类和图文类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均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优秀组织奖10个,其中市州水产局3个,县区水产局7个。评选结果将在《渔业致富指南》上刊登并发放证书,获奖案例由《渔业致富指南》杂志社汇编印发。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奖项也不设奖金,入选案例由《渔业致富指南》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稿费。
附件:湖北渔业改革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湖北渔业改革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一、标题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能准确概括案例主要内容。
二、正文
要求主旨清晰,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具有较强可读性,应避免面面俱到或将案例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特别案例可酌情放宽字数要求)。
(一)案例简介。
(二)主要创新点。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主要成效。包括典型案例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包含单位面积产量、产值及利润),辐射带动本地渔业发展情况,带动周边渔民群众就业和增收致富等内容。
(五)推广应用。典型案例是否具备可复制推广的价值。
(六)附图。每个典型案例提供5张以上的照片,注明照片详细信息,要求JPEG格式,大小3M以上。
三、排版格式
(一)标题:华文中宋小二号字体,居中排列。
(二)正文: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标题楷体GB2312三号加粗,三级标题仿宋GB2312三号加粗;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
项目编码:17030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注:按照新修订的保护法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外,该项审批将下放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目前,审批下放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根据新规定制定保留物种审批的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
受理机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决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驯养繁殖场所地点权属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