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克、毫升。对于特殊的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净含量具体标注位置没有特殊的规定,可以标注在标签的正面或反面。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农药标签上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标签上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查询到农药名称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相关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及图形。
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是具有防伪标识的一种形式。杀鼠剂产品标签上可不另加防伪标识,但要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商标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对于分为三栏的横版标签,标签的四角是指将标签平铺后,完整断面标签的四角,而不是中间部分的四角。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十条、三十七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产品质量标准号。对境内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其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号,应当符合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对境外企业生产的农药,其产品质量标准号由企业自主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对真实性负责。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要在说明书上标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二十六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的作物和防治对象图形,并对其科学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