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超 周 攀 吴星星
(1浙江省丽水市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站),丽水 323000;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丽水 323000;3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景宁 323500)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及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配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前或者播种前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备案制度有利于种子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当地种子市场,便于种子市场管理。丽水市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从2016年起依法开展辖区内的备案工作,现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析了本市种子备案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以期更好地开展种子备案工作。
1.1 备案对象基本情况丽水市辖区内备案对象主要是种子经营户以及受浙江勿忘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农户和合作社。
备案对象数量多[1]。据不完全统计,丽水市辖区内共有种子经营户150余家,种子企业只有浙江勿忘农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主营杂交水稻种子。以丽水市莲都区为例,共计有74家种子经营户,但是城区内只有14家,其余经营户均分布在乡镇街道,且种子经营量少,偏远地区小、散户多,部分经营户甚至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小、散、多的局面。种子生产者数量同样多达上百户。
备案对象年龄整体偏大,文化水平低,老年人比例高,无电脑、无智能手机情况普遍,而手机版备案APP只有安卓系统版本,导致一部分种子经营户无法安装备案软件,对于备案系统操作存在软件、硬件等方面的困难[2]。
1.2 备案开展情况截止到2017年11月底,丽水市全市网点备案202家,其中分支机构备案2家,委托代销备案15家,经营不分装备案87家,委托生产备案98家;备案单合计627件,其中分支机构备案2件,委托代销备案21件,经营不分装备案504件,委托生产备案100件。由于种子公司对于种子生产备案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种子生产者备案开展情况良好,达到了100%备案。
种子经营户备案率偏低,一是备案网点不齐全,目前已备案的种子经营户主要集中在各县(市、区)主城区且经营量相对较大的经营主体,对于偏远地区,尤其是乡镇门店,备案率低。二是备案品种不齐全,除水稻品种外,其他作物品种繁多[3],很多门店只选择了部分销售量较大的品种进行备案,尤其是蔬菜品种,一家种子经营户就可能经营上百种,但是每样品种可能只有几包,数量少、品种多而杂,对于销售量少的品种,备案率低。作为种子管理部门,也未能掌握经营户进货数量,备案数量是否同进货数量相一致也难以核实。
1.3 权责不一《种子法》明确指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目前本市主要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推进备案工作,但从事种子管理备案工作的人员无执法权,导致工作推进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加之农业执法机构目前对于备案处罚力度低,备案对象备案意识淡薄,备案主动性差[4]。
1.4 软件和包装袋二维码兼容性差根据手机备案流程,扫描种子包装袋上的二维码,可以直接显示种子基本信息,只需录入数量和销售年份即可完成备案,简化了备案流程。但在实际备案操作过程中,发现通过备案软件扫描包装袋二维码后无法显示种子基本信息,仍需要逐项录入才能完成备案,备案程序同包装袋二维码的兼容性存在不足。
1.5 种子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各县(市、区)从事种子管理人员基本以2人为主,部分地方只有1人,同时还需要兼顾其他工作,无法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种子备案工作,工作量增加,人员力量却未得到增强。
1.6 备案存在重复性辖区内乡镇种子店基本都是从本市城区几个大的种子经营店里进货,同时进行网上备案,导致该地区备案数量不准确;同时,很多种子经营户兼卖种子、农药和化肥等农资用品,都需要在不同的软件中进行备案,导致种子经营户任务加重,怨言颇多。
2.1 加强培训与宣传一方面多开展培训,多宣传,加强各备案对象的备案意识;另一方面各级种子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深入到备案对象中了解备案情况,及时了解反馈解决备案中遇到的问题。
2.2 加强备案推进和执法相结合农业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种子备案检查力度,督促各备案主体加强备案的主动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进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2.3 开展网上备案为主,纸质备案为辅对于网上备案确实存在困难的备案对象,可以适度开展纸质备案,再由工作人员输入到备案系统中。
2.4 发挥种子企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备案中的作用,一方面种子企业更清楚需要备案的种子生产者数量以及制种数量;另一方面相比于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同制种者更熟悉,交流更为通畅,因而种子企业可以协助种子管理机构宣传推进种子生产者的备案工作。
2.5 加强源头管理建议在备案软件中增加种子企业的种子销售信息,特别是针对批发性质的种子销售,应当输入到系统,一旦有一批新种子进入当地市场,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能够马上掌握相关信息,可以主动介入备案工作。全国各地种子管理部门、农业执法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种子企业做好包装袋印制、销售台账等工作,全国种子管理部门合力,从源头抓起,共同维护好全国种业市场。
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需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备案对象共同努力,及时发现并解决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不断改进,共同努力,共同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维护好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秩序,确保种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 罗洪秀,先星光,王丽,等.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促进基层种子监管工作 [J].中国种业,2017(7):29-30
[2] 徐连营.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J].中国种业,2017(3):30-31
[3] 范宏军,梁建锋,纪让军.岐山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探讨 [J].中国种业,2017(11):30-31
[4]周权,宁孝勇,魏燕,等.达州市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中国种业,2016(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