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企业申请某类剂型的农药生产范围,不一定需要取得该剂型相应的农药产品登记。因此,企业可根据所拟申请生产的剂型,选择某个典型产品进行试生产运行,合格后提供相应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举例来说,企业申请水分散粒剂生产范围,但企业登记的产品中只有可湿性粉剂或悬浮剂,没有水分散粒剂的登记产品,可以选择其他企业已登记的一个水分散粒剂产品进行三批次试生产,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
与新设立大田用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相比,农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对家用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生产厂址的要求,新设立的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属于迁址的,也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没有对杀鼠剂产品的生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申请其生产许可或迁址,应当符合相应类型农药生产许可的规定。
杀鼠剂绝大部分为化学农药,有少数属于植物源农药等。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其所生产的杀鼠剂类型确定迁址要求:完全属于非化学农药的,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规定办理,有化学农药的,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要求办理。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指的是农药生产企业原来仅取得非化学农药的生产许可范围,现拟增加化学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缩小生产范围的”,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一定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但因不再具备某些生产范围的生产条件,或不想再进行某些生产范围的农药产品生产,主动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减少某些原药(或者母药)、剂型的生产。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