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健春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本身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在经过政府机构调整与改革之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将交付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由于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无法完全满足时代的需求,因此,探讨食品安全中的政府监管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的安全供给与消费,需要完善相对应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且将其机制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因此,做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才能满足其对应的要求。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消费品,其安全与营养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与繁衍生息,因为食品安全的特性,就需要政府来承担监管者的角色。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多个部门联合、食药监部门管理到即将实行的大市场监管模式。通过相对应的研究分析:在经过几轮调整之后,主要是由食药监部门单一部门管理向大的市场监管模式过渡,其主要是将监管不力、职责不清的问题解决之后,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融入整个市场行为的监管大模式之下,可以更好实现食品安全合理有效的监督。
针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还需要考虑到各种有效的完善途径,具体而言,要认识到严刑重罚并非唯一出路,并且合理转变执政理念,做到依法行政,才是关键所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谨的标准、最严肃的问责以及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并且在其中也详细规定了因为违反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终身都不得再从事本行业的工作;在财产的惩罚上,将非法添加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罚款金额提升十五倍到三十倍。按照国内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严刑重罚是否可以消灭犯罪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验证。就相关的研究来看,《食品安全法》最大的问题并非在于法律条文本身的调整,其主要的还是要考虑到具体的实施情况,一旦日常的监管行为出现失范、缺位等问题,无论是监管者、从业者还是广大群众都可能对《食品安全法》产生一定的“失望”。因此,针对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就算是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积极地调整执政理念,这样才能够实现依法行政。
为了改变地方政府GDP至上的发展思路,就需要从原本的重视经济建设,忽视社会管理逐渐调整到两者相互协调的层次上来,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格外的重视。合理划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原本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也可以明确食品安全的责任与基本权力,从而走出体制藩篱。正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当前,还需要将分析与研究的重点放置在违法行为的惩罚、落实制度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同时,及时的转变政府的监管理念,能够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才是根本所在。目前,在获取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时候,也需要承担相对应的监管责任。依法行政,方可将政府与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落实其责任。在坚持依法行政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监管部门本身的公信力,实现企业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相互平衡。经过大量的实践,可以认识到,目前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就是因为在依法行政方面还没有得到百分之百的支持。当出现基础不牢固的现象,无论是怎样其监管,或者是对于监管的手段进行如何改正,都是无法发挥明显成效的。只有明确监管职责,不随意滥用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才是当前的主要目标。既不损害企业利益,当然也不放过违法行为,摒弃长期重许可而轻监管、运动式保障监管以及媒体曝光后再严厉打击等现象,避免宽严不一、内外有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监管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执法态度,这样才可能真正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消除,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性体现出来。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于食品安全中的政府监管问题还需要进行仔细分析,只有通过对应的分析,能够了解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根本性问题,这样才能够真正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还能够将相应的问题加以解决,最终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让政府的监管能够真正适应食品安全现状和国情,进而推动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